我是仲介 wrote:
為什麼你找不到仲介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而你卻說仲介都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明明沒這件事情,你卻能說成有這些事情
你什麼時候要砍帳號?
...(恕刪)
房仲不會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是直接讓你勾業已充分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直接把你審閱期都拿掉,
房屋仲介啊...你們會幹甚麼伎倆,明眼人都知道,為甚麼要在網路上裝純潔呢???
審閱期是簽約前的事,但坊間一些惡質房仲(指的是社會上之惡質房仲,請勿對號入座)
為達成交目的,定型化契約直接搞個業已充分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簽約時順便唬爛一下勾這個沒關西,有問題可以隨時找我...
等無知魚上鉤,再一反嘴臉,一切以白紙黑字為準,其餘無虛多談,否則等同一個貪字!
希望論壇上房仲合約有這條的,回去公司要求將這條剝奪消費者審閱權利的條款拿掉
並強制要求房仲一定要將合約交給消費者審閱三天才可簽約
實際做法可要求簽約合約需在地政局辦理公證後三天且需將合約交給消費者三天,
房仲才可以與消費者簽約,若未依規定衍生糾紛時,房仲需無條件賠償消費者三百萬
這樣才可以確保房仲未剝奪消費者審閱權利
才可還給房仲市場的消費者一個安心交易安心審閱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