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

我是仲介 wrote:
為什麼你找不到仲介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而你卻說仲介都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明明沒這件事情,你卻能說成有這些事情

你什麼時候要砍帳號?
...(恕刪)

房仲不會說簽完合約再來審閱,
是直接讓你勾業已充分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直接把你審閱期都拿掉,
房屋仲介啊...你們會幹甚麼伎倆,明眼人都知道,為甚麼要在網路上裝純潔呢???
審閱期是簽約前的事,但坊間一些惡質房仲(指的是社會上之惡質房仲,請勿對號入座)
為達成交目的,定型化契約直接搞個業已充分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簽約時順便唬爛一下勾這個沒關西,有問題可以隨時找我...
等無知魚上鉤,再一反嘴臉,一切以白紙黑字為準,其餘無虛多談,否則等同一個貪字!
希望論壇上房仲合約有這條的,回去公司要求將這條剝奪消費者審閱權利的條款拿掉
並強制要求房仲一定要將合約交給消費者審閱三天才可簽約
實際做法可要求簽約合約需在地政局辦理公證後三天且需將合約交給消費者三天,
房仲才可以與消費者簽約,若未依規定衍生糾紛時,房仲需無條件賠償消費者三百萬
這樣才可以確保房仲未剝奪消費者審閱權利
才可還給房仲市場的消費者一個安心交易安心審閱的環境
lily3682 wrote:
房仲不會說簽完合約再...(恕刪)


我是仲介 wrote:
答案:麻煩提供一下哪位網友曾經賣房子或者買房子時,雙方共同約定,簽訂買賣合約後5天內可反悔或者更改合約的。(簽定是代書已在現場)(恕刪)


有些事讓房仲盡量去說才可以學到更多,像小強哥一樣不在了反而學不到這些斡旋技巧。
一般人所指的審閱期本來就是指簽約前的事,但房仲卻一直以為是簽完約後可以反悔的期限!
真是怪事了,不過上來01倒是可以學到好多房仲的顛倒斡旋技巧,這些真的要虛心接受學習才能充分了解。
下次碰到房仲叫人先簽完合約才可以行使審閱期或者行使審閱期合約就要先簽完的一定要趕快跑掉!
看房仲將顛倒的事說的光明正大倒也是一種樂趣,況且合約又是自己公司訂出來的,第一條內容變成最後一條了。
就如同保險契約一樣, 業務都會在要簽名的地方打X, 然後迅速指引你簽這裡, 簽那裏..... 稍有不查就可能會後悔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都習慣叫人趕快簽的阿!
忍忍忍

陳小春2525 wrote:
有些事讓房仲盡量去說...(恕刪)

對阿,這些房仲不知道怎麼搞的
可以在簽約前用話術唬爛勾業已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簽約者在簽約後卻不能反悔
房屋仲介全都要"卯贏的"(台語),那輸的人是誰???
沒碰過真的會被媒體形象廣告所吸引,難怪房仲業每年都砸大錢廣告,房子的事交給專業,真心、用心、你放心!
小弟不解的是,房仲公司自己制定的合約都可以公開大言不慚的顛倒來講,真的是令人大開眼界,審閱期限解釋成簽約後可以反悔的期限,這個是房仲業的慣例還是個案?還是委託房仲買賣房子的人都是怪胎?要審閱期還會先簽合約?
房仲業真的令人感到好奇怪!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私契並不一定需要公證才生效力,公證也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代書也是其一,還可以順便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審閱期那是對公司法人而言,仲介慫恿放棄,大可不必理他,你爽就好,不高興換個十幾二十家總有人願意給你審閱期.

但是房屋買賣如果賣方是個人,那就沒有所謂的審閱期,不了解合約可以不簽要攜回看也行,對方也能同樣要求,但一般雙方為了避免變卦,都會在談定當下進行簽約,達成合意,也就有效力,賣方怕買方反悔不買,買方怕賣方反悔不賣,買與賣簽與不簽雙方都承擔一定風險,都是相對的.

事的本質跟仲介根本毫無關係,扯上仲介轉移焦點,無益事實的釐清.

之前有人發問跟屋主買屋簽約後因合約內代書加註了屋主要求加註凶宅免責條款,覺得不妥,就有人建議說可以主張沒有審閱期所以合約無效,重點在私契對象是個人本來就無審閱期,簽了合約就有效力,但免責條款若違背法令與善良風俗可能無效,才有此篇文章,沒想到到這那人還硬凹硬賴,出的爛主意只會害人不淺.

就是因為仲介公司不會對買賣雙方所簽的私契負責,才要雙方都認知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別到時簽了再來反悔,就因為有人說啥可主張沒有審閱期.

stanley5488 wrote:
就是因為仲介公司不會對買賣雙方所簽的私契負責,才要雙方都認知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別到時簽了再來反悔,就因為有人說啥可主張沒有審閱期.
...(恕刪)

為甚麼正義凜然,為客戶著想的優質房仲只有在網路上看的到???
我到現在幾十年在台灣只賣過一間房子,就遇到無良黑心房仲???
現在市值九百多萬的房子,用專任約存證信函五百多萬就想逼著賣!
有些房屋仲介連自己的義務都搞不清楚,最基本的誠實告知都沒有了,還講甚麼其它的???
如果要找房屋仲介,還是先去廟裡燒香拜拜,祈求上蒼保佑不要遇到黑心房仲.....


lily3682 wrote:
為甚麼正義凜然,為客...(恕刪)


那是你的房價"現在"才值900多萬,你好像不是"現在"才要賣房子,你要不要叫全部01上的版友10年前有賣過房子的人都出來告仲介好了,來告當初仲介賤價賣他們的房子,因為他們的房子"現在"不知道漲了幾倍。

為了怕你忘記,我來還原一下好了,你在2012年的2月5號PO了一篇啥專任約不可簽的文章,可想而知你必是吃過虧才PO的,在你PO文之後我相信你也再無賣房子或再無簽過專任約了,你在2013年的5月29號此篇文章的第53樓也明確的回覆了 "先前處理的結局是房仲一毛錢都拿不到還跟我道歉求饒,..." 證明你的房子在2012/02/05前有出售過,那麼請問你,2012年初你的房子值900萬? 然後你上來哭說現在值900萬的房子當初仲介叫你500多萬賣? 而且不好意思,當初也不是500多萬 是652萬,這全部都是你自己說的,我沒亂扣你帽子吧?

先生~你也該吃藥了嗎?

stanley5488 wrote:
審閱期那是對公司法人而言,仲介慫恿放棄,大可不必理他,你爽就好,不高興換個十幾二十家總有人願意給你審閱期....(恕刪)

內政部規定企業的合約要給審閱期,
房仲為何要在合約上加入業已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這條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
建議論壇上的房仲,回去要求自己公司將這條從合約拿掉,並堅持讓消費者帶回家審閱三天後再簽約
才是真正保障顧客權益的優質房仲!!!
而不是廣告上每個都是感人溫馨誠信的超優質房仲,
合約上卻是佈滿坑洞等著消費者去填坑的黑心合約!!!

lily3682 wrote:
內政部規定企業的合約...(恕刪)


合約有兩條,一條放棄審閱 一條有三天審閱期,有人叫你一定要簽放棄那條? 況且這條因為爭議太多,很多公司的總部在重新制定合約的時後已把這條放棄審閱的條文拿掉了,你要不要去UPDATE一下你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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