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的賣屋課徵稅金問題~我個人認為很重要.


ashinboy2009 wrote:
轉貼cs young版友在其他討論區的說明
要換屋的版友可以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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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在這兒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的。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
(三)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已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四)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也適用。
(五)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扣抵限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其計算公式: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 (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應檢附之證件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登記謄本。
(三)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您不可不知的相關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1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仍可以適用重購抵稅。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出售自用住宅2棟,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乙棟以上,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原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五)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出售該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六)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感謝每位大大提供補充的資料~

說實話上這網站就是希望能跟大家討論跟吸取新知識.

如果有人能獲得知識後避免損失.相信寫這麼多都是值得的.

再轉貼~WISH~版友其他版面的文章

各位如果有繼承的可能性或許應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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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

舉例來說A君100年度出售一筆97年度繼承取得之房地,成交價1,600萬元未依房地劃分,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計200萬元,A君繼承時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80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240萬元(1,600萬-150萬-250萬-200萬)×120萬÷(120萬+380萬)。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
我問了國稅局是否要以實際登錄的資料來報稅,他的回答很模糊,沒有直接說是或否,而是如下這樣回答,聽起來好像是可以不用,除非修法確定以後,提供給各位參考


所謂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易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內政部乃積極修訂相關法規,推動實價申報登錄機制。惟該機制僅係為資訊公開透明,目前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作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是不得作為課稅依據。故所得稅法所稱按實際成本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與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豐島 wrote:
所以對於一樣是售屋實際所得500W的來說,住2年就售屋和住了10年才售屋相比,前者所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會遠大於後者,而非相同的。...(恕刪)


感謝豐島大的解說~非常淺顯易懂~還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現在大樓土地持分都很低,權狀40坪,土地持分可能只有2坪,那這種情況的土地公告現值還會高於房屋評定現值嗎? 如果土地公告現值小於房屋評定現值,譬如房屋評定80萬土地20萬,那賣屋所得就要x0.8來當作財產所得,感覺上也是很高

2.土地增值稅能夠以實際範例解說嗎? 特別是在有無使用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的差異

3.自用住宅的設籍有沒有時間限制? 譬如我在賣屋的前一個月,才遷入該房屋的戶籍,那這樣可以使用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嗎?


豐島 wrote:
Yes,若售屋前確定...(恕刪)


依照豐島大大的建議我大致算了一下:

物件40多年公寓台北市25坪,大概是7年買600萬,現在賣12000萬,價差600W

核實申報:
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土地公告現值$167000(元/平方公尺)
100000/(100000+167000)=0.37
600Wx0.37=222W



無法舉證方式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100000x42%=42000

以上兩種的方式差異太大,是不是我有算錯的地方?

另外我查了一下當初購買時沒有貸款付現金給兩位哥哥的,這樣因該國稅局也查不到當初購買的資料了吧?

感謝大大~

jack116 wrote:
感謝豐島大的解說~非常淺顯易懂~還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不好意思,我今天才看到,最近我很忙,我晚點日子回復你,OK?


小寶獅 wrote:
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土地公告現值$167000(元/平方公尺)
100000/(100000+167000)=0.37
600Wx0.37=222W


基本上沒錯,但是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得再乘上該房產實際之持分總面積,所以不會是0.37,而還會更低一些(分母會變大)

參考一下吧~
"Do it ", the best solution !!

豐島 wrote:
不好意思,我今天才看...(恕刪)

基本上沒錯,但是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得再乘上該房產實際之持分總面積,所以不會是0.37,而還會更低一些(分母會變大)

參考一下吧~

豐島大我大概試算如下
核實申報:
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土地公告現值$167000(元/平方公尺)
總面積是119平方公尺 權力範圍:4分之1
$167000x119/4=496W
100000/(100000+496W)=0.019
600Wx0.019=11.4W

以上這樣的算法正確嗎?
寶獅兄,
您後面的算法,基本上是對的。
所以其實以實價所得課稅,影響沒那麼大。加上又有重置自用住宅的優惠,除非
1.短期快速買進賣出
2.非自住使用

以上若以實價來當作徵稅基礎,影響才大。
感謝豐島大大耐心解說,讓房市菜鳥能有多一步的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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