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請不要再強姦地政士了


咖啡黑元素 wrote:
而且既然政府覺得這法條對地政士不公而不動用...那修掉它剛好啊!!

老實說這件事單純是有目的性的修法漏洞,和地政士本身其實也沒什麼關係
我真的認為地政士朋友不用為了"鬆了一口氣"的理由就要跳出來替立委擋子彈

首先從上述新聞中地政司的說法,大致可以得出三個結論
1. 的確有惡質地政士惡意刊登不實資訊。
2. 地政司不認為單純輕疏失誤的誤登需要被懲罰
3. 地政司大體上有能力辨別過失與故意,且也算謹慎 (我相信三例後一定有其黑數)

「對地政士不公而不動用」恐怕和事實有出入,因為確實有惡質者被動用了。

OK,有問題就修法。但從上面的結論看來要處理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故意和過失的要素放進法條中,再明文化讓地政士陳述意見的方式,問題就解決了
畢竟現在地政司就是這麼處理的,看起來也沒錯殺到好人

但這次修法修的很妙,立委只針對三個結論中的第二點做了處理
而第51條之1當初立法時真正想防堵的第一點「惡質地政士惡意刊登不實資訊」卻完全被拋到一邊

立委對這點倒是說的很正氣凜然,你主管單位加強稽查就好啦,你主管單位的問題啦
問題來了,不帶罰則的稽查到底有什麼屁用?制度上有漏洞就一定有人去鑽,這是百分百的必然。
啊,這次倒楣被你抓到了,呵呵,改就改啊。明天繼續努力嘗試~
把同樣邏輯放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用用看好了
以後交通違規被抓到一律先勸導,勸導後十五天內再犯同一違規才開罰
想都不用想就可以知道馬路上又要多添幾百條冤魂

問題就是出在這裡,立委這麼積極地製造出如此明顯的修法漏洞
說背後完全沒有利害關係,誰信?
這修法的背後真正福利到的是地政士嗎?不是吧。

我真心認為這和地政士沒有關係,所以要跳出來替這種修法擋子彈前,三思一下啊....

yumi_huang wrote:
無知的人最喜歡把他人的職業說得一無是處用以顯示自我的壯大


呵呵,的確,看來許多人都認為地政士不只是收一點錢、幫key資料這麼簡單,但是當地政士自己都大喊自已只不過是收一點點錢,幫別人key個資料的時候,這算是無知,或者是無...?
晚安您好 wrote:
老實說這件事單純是有目的性的修法漏洞,和地政士本身其實也沒什麼關係
我真的認為地政士朋友不用為了"鬆了一口氣"的理由就要跳出來替立委擋子彈

首先從上述新聞中地政司的說法,大致可以得出三個結論
1. 的確有惡質地政士惡意刊登不實資訊。
2. 地政司不認為單純輕疏失誤的誤登需要被懲罰
3. 地政司大體上有能力辨別過失與故意,且也算謹慎 (我相信三例後一定有其黑數)

「對地政士不公而不動用」恐怕和事實有出入,因為確實有惡質者被動用了。

OK,有問題就修法。但從上面的結論看來要處理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故意和過失的要素放進法條中,再明文化讓地政士陳述意見的方式,問題就解決了
畢竟現在地政司就是這麼處理的,看起來也沒錯殺到好人

但這次修法修的很妙,立委只針對三個結論中的第二點做了處理
而第51條之1當初立法時真正想防堵的第一點「惡質地政士惡意刊登不實資訊」卻完全被拋到一邊

立委對這點倒是說的很正氣凜然,你主管單位加強稽查就好啦,你主管單位的問題啦
問題來了,不帶罰則的稽查到底有什麼屁用?制度上有漏洞就一定有人去鑽,這是百分百的必然。
啊,這次倒楣被你抓到了,呵呵,改就改啊。明天繼續努力嘗試~
把同樣邏輯放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用用看好了
以後交通違規被抓到一律先勸導,勸導後十五天內再犯同一違規才開罰
想都不用想就可以知道馬路上又要多添幾百條冤魂

問題就是出在這裡,立委這麼積極地製造出如此明顯的修法漏洞
說背後完全沒有利害關係,誰信?
這修法的背後真正福利到的是地政士嗎?不是吧。

我真心認為這和地政士沒有關係,所以要跳出來替這種修法擋子彈前,三思一下啊...

認同



我認為這件事情會變下面這樣:

本來實價登錄,只要買賣方願意,價格就可以造假了

假設買賣雙方已經造假了,地政士的工作只是把這個假的成交價登錄到網站上

以前,地政士不能亂改價格,怕被罰



但,現在不一樣了

假設以前買賣有一方想改價格,但另一方不願配合,堅持照真實成交價讓地政士去登錄,那可能價格就真的這樣登了

現在呢,只要一方想改價格,地政士找自己熟的,另一方只要對地政士沒意見,價格就隨想改的這方愛怎麼改就怎麼改

這實在太方便炒房了

假如我是投機客,手上有10間房,有買方要買我的房子,買方殺價時我跟他說:要我便宜50萬可以,地政士要找我認識的...整個就呵呵



沒被查到就沒事,被查到?改就好了

Arch.Gabriel wrote:
呵呵,的確,看來許多...(恕刪)


那的確是收一點錢 .幫 key 一些資料 ,但那些資料容易讓一般民眾弄錯 ,還來回跑很多趟 .

真正賺錢的是建商 ,被罰的是收一點錢的地政士 .

話說 ,你上篇說 "不就填個資料嘛 ,誰搞不來? "

就跟法院一樣 ,沒律師也可出庭 ,那為何大家都建議請律師才容易搞懂法條?
這個法根本倒果為因
地政士要避免被罰
何不修改成買賣雙方跟地政士被查到謊報價格
一視同仁,一律開罰,並吃上刑法偽造文書才是
現在不是,變成地政士跟買賣雙方一樣,被抓到之後,7到15內修改就不用被罰,什麼道理?
難道藍綠利委不知道這會影響實價登錄變虛價登錄嗎?
不知道這一修會讓炒房者見獵心喜更肄無忌旦的炒房嗎?
什麼藍綠?
說穿了都是烏鴉!
就是以下幾位,請看清楚,

提案人:林滄敏 盧秀燕 江啟臣 馬文君
連署人:葉津鈴 陳鎮湘 詹凱臣 蘇清泉 蔣乃辛
江惠貞 簡東明 李貴敏 林鴻池 呂玉玲
劉建國 徐少萍 鄭汝芬 羅明才 林明溱
呂學樟 紀國棟

看起來我們這個代議制度似乎有檢討的空間

本來立委是要表達民意,但是似乎從來沒有感覺過有幫人民或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講到話

或許應該要增加全民直接投票的機制來補強這個制度的不全
地政士如果怕錯誤被罰, 是應該要求買賣雙方提供價格資料給地政士的時候要白紙黑字,這樣萬一錯了地政士可以免責,改罰買賣方, 而且應該重罰

而不是錯了只要限期修正, 媒體這次的標題並沒錯, 此法一過實價就變虛價了
1. 來看看與地政士同等級的國家特考有哪些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技考試)

律師高考
會計師高考
民間之公證人高考
不動產估價師高考
社會工作師高考
地政士普考
導遊人員普考
領隊人員普考
建築師高考
技師高考
法醫師高考
記帳士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普考
保險從業人員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
消防設備人員高普考
中醫師特考
引水人特考
驗船師特考
船舶電信人員特考
醫事人員高普考 
獸醫人員高普考 
中醫師高考
呼吸治療師高考
心理師高考
營養師高考
中醫師檢定考試

其中哪一項職業可以有資格說工作繁重難免有疏漏 , 若因此而受罰對該從業人員不公 ? 如果沒有 , 為何地政士有此特權 ?


2. 買賣雙方與仲介就可不實哄抬房價 , 與地政士無關 , 登錄不實責任不應轉嫁地政士

所謂的不實哄抬房價理論上應該是買賣雙方低價交易高價登錄 , 假設成交1000萬登錄1500萬藉此炒高價格

首先來看不動產交易簡易流程 , 簽約 用印 完稅 交屋

第一步簽約就定價了 , 假設你要登錄 1500 萬那麼你的買賣契約就會註明 1500萬然後契約中明訂前中後款款分別為多少 , 但我想沒有人會這樣做 , 否則買方就必須支付 1500萬而不是 1000萬

所以不實登錄的流程應該是買賣契約還是依照成交實價 1000萬元 , 最後實價登錄時改登 1500萬元 , 這種情形之下必須是買賣雙方都親自辦理買賣過戶流程並自行登錄才可以


再來看看地政士業務範圍 :

首先 , 地政士法明定 "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

這表示了地政士的職責就是維護買賣雙方的權益

地政士法 第16條 規定 :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可以代理登記測量稅務公證認證契約協議簽證等等法律相關業務

此外 , 第22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這表示地政士是一個經過國家特考並依地政法規範具有法律公證效力的公正第三人


地政法 第26條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很不合理 ? 很侵犯地政士權益 ? 不然把地政士三個字換成其他職業看看合不合理

不動產買賣可以不需要地政士協助辦理 , 但若買賣雙方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而 付費 委託地政士代為處理買賣流程並具備第三方公證人資格 , 且 地政法 第26-1條 "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 而地政士仍可宣稱若登錄不實不應將責任歸咎於地政士 ?

講白話一點 , 要嘛你就不要接案子 , 反正房屋買賣與實價登錄不是必須由地政士經手才可以完成 , 有任何法律問題與糾紛請兩造雙方自行上法院處理即可 , 而你收了代書費接受委託並且法律明定你就是實價登錄第一責任人為甚麼可以說實價登錄不實不應該是你的責任 ?



其實我比較想不懂的一點是 , 買賣雙方想要不實登錄 , 跟你地政士有甚麼關係 ? 你的責任不就是契約寫多少錢你就登錄多少錢就好了 ? 他們想要低價交易高價登錄你為甚麼要冒著犯法與撤銷執照的風險去配合他們 ?

這對你有甚麼好處嗎 ?

修法前還有罰則可以嚇阻地政士不得不實登錄 , 現在修法後唯一一個第三方公證人還可以免責 , 這是甚麼世界 ?

muto999 wrote:
1. 來看看與地政士...(恕刪)


我只能說,你講得太好了,地政士本來就是會寫買賣契約,

就照契約上的價錢去實價登錄,怎會被罰?買賣契約上應該

都會註明錢如何支付,要虛構也不易呀!!

所以立法委員又亂搞,真的,立委應該當一任就好。
剛看到那則新聞是蠻恐怖的
可是新聞講說15天內可修改一次
那就等15天後再去看不就好了
或者只要規定 登錄完後過修改期 才能放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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