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上面 停了兩輛不明車輛 一個水塔 一輛機車 都用帆布蓋著


mobscape wrote:
沒有營利行為所以不構...(恕刪)


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

請查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


鑽地的冰蟲 wrote:
可以以不當得利向對方...(恕刪)


問題就是對方沒有不當得利阿!


這案例很多,大部分都是偷停別人的車位或土地,而產生的糾紛!

但大部分都以該車主無不法得利不起訴!
1.先貼公告~限期移走

2.報警~拍照存檔-拍照時旁邊放個紙寫上日期時間

3.時限到以廢棄物移除

4.整整地~圍上簡易圍欄

Payton18 wrote:
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恕刪)



請問如果我在這邊公告從某日開始收租,可以依公告日期開始向他收費嗎?

如對方不願繳費,可以告他嗎?
應該都是住在附近的,
若不是急用
貼紙條 公告 比較省事。
一星期沒下文or 都沒動過,再請警察處理。

先貼個公告知會物主一聲~會臨放應該也是鄰居吧~
如果一陣子沒反應 再報警處理
人情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
不過如果你很急那就直接報警處理吧~

Payton18 wrote:
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恕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引述某法律事務所的解釋:
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我完全看不出來你講的"因為對方沒有營利行為,所以沒構成侵占"跟法條有什麼關係


acikacik wrote:
我買了一塊土地約兩年...(恕刪)

請問,這是不是屯地...
ps:我有袓先給的一小塊地
那萬一物主都不來巡看, 公告不就沒達到目的.
還是報警處理比較快吧.

Payton18 wrote:
貼公告請"物主"移走...(恕刪)
忍忍忍
你就直接圍起來,放個公告說此為私人土地,如果他們破壞你的圍牆,就可以告它們損毀!
如果他們要搬裡面的東西,你就知道是誰放的,你可以告他們侵佔或是請他們付租金!
交給警察, 說是你撿到別人的遺失物

過了半年沒人認領

你還可以合法的擁有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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