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scape wrote:沒有營利行為所以不構...(恕刪) 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請查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鑽地的冰蟲 wrote:可以以不當得利向對方...(恕刪) 問題就是對方沒有不當得利阿!這案例很多,大部分都是偷停別人的車位或土地,而產生的糾紛!但大部分都以該車主無不法得利不起訴!
Payton18 wrote: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恕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引述某法律事務所的解釋: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我完全看不出來你講的"因為對方沒有營利行為,所以沒構成侵占"跟法條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