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束]房仲合約結束後 房仲還可要求6%的服務費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沒記錯的話,租賃合約...(恕刪)


適當賠償絕對合理~又不是窮人~說真的也傳了他7年房租

不爽鳥的理由是13萬~沒我家人在現場~我們也沒看到內容物~只有薄薄4張廢紙

紙上有照片+數量+單價+金額

其他不說就提2樣舉例

1.泡麵~外包裝完整塑膠膜完在~一包算我60元~這東西是會受潮? 你說會沒關係我買~

但是連屍體都沒有~丟垃圾車了~我想吃受潮泡麵不行!?

2.某類似壓力表東西~一袋好幾顆~一顆單價1000多元~好幾袋

看包裝完整~你說受潮壞了~沒關係我買

但是他娘的也沒屍體~又丟垃圾車了

反正13萬的財損只有單角度遠拍照片~這要要我吞~誰吞的下~當下連殺價都懶得殺


房子7年都你在住~我們是進去喔~漏水能從3樓房間滴到1樓泡水超過7天~議員家天天上班耶

該給的道義責任是該給~但是要當人是盤子就免了

至於是基於身分不提告? 想太多了~都惡臉相向了~

是因為我們剛好有朋友是律師~送他一張存證~內容是合約租約內容條款~真的要來他要賠1年房租20幾萬

扣掉13萬陪他~我們還賺

而且13萬上了法院在下來真的還是13萬!? 我倒是敢保證我的20萬是一定的~那是彼此有簽名喔

james-bc wrote:
如果是這個邏輯,那此...(恕刪)




中介帶買方看屋后,一般會有帶看之後的買方簽名,確認中介曾經帶買方看過這套房子

用意是避免買方有中意,但是又不想付中介費,於是等到委託的合約結束后,再私下找賣方交易,所以帶看記錄一般有延續性,上面會註明多久的時間內交易還是會被收中介費

nashyuuki wrote:
之前簽給21世紀的房...(恕刪)




真確定買方跟仲介沒關係就不用鳥仲介了

假如買方真的是他曾經帶看過的..
你委託書上服務費是4趴吧?
就算真的之後告上法院判要給..也是4趴吧
他跟你討6趴?而不跟買方討?
我猜是他根本不知道買方是誰..
想嚇唬你看你會不會直接拿6趴給他吧?

小弟當過賣家沒當過買家..
之前跟某家仲介聊幾次..每次聊蠻久(但我沒跟他簽約><)
也問過這個問題
他大概是這樣說..
仲介合約當然都極力保護他們自己,對你們比較不利
各家合約裡都會有這條..頂多就是日期上的差異
只是寫歸寫,要怎麼去做要看仲介&店長
而就算仲介認為要討&店長也允許..
最多最多就是到發存證信函這階段..
因為這個通常都要不到(我是不知道真的假的拉^^)..
搞上法院若要不到,上了報還損及公司形象..吃力不討好
大一點的仲介公司或直營體系就不會去討這條
小仲介公司或加盟店就比較有可能會這樣搞

您參考看看..

或是參考barry52說的作法,先發制人


自從我變成了狗屎...就再也沒有人敢踩在我頭上了...

陳小春2525 wrote:
因為你有經驗才會預防...(恕刪)


其實真正自己給仲介賣房,是只有一次,其他是媽媽處理,她都是"神經大條",說也不聽,只是也還好運,沒有問題,不過最近她也有承認是她自己運氣好.

大多人買賣房子都是新手,多給一些自己的經驗,也不要嚇到人了.

carlos31523 wrote:
適當賠償絕對合理~又...(恕刪)


提損害賠償要有實質證據,隨便亂拿單據基本上會被法官否決。
好奇怪,那合約是指期間內的客戶,於期間內沒有賣掉,那就算是帶看的客戶或是非帶看的客戶賣掉,就因該沒有服務費才對,不然房仲為何還敢收服務費呢?
房仲自己不努力,還要跟別人收費用,就算法官來判,因該也會依合約到期為止吧!!

小輝哥 wrote:
好奇怪,那合約是指期間內的客戶,於期間內沒有賣掉,那就算是帶看的客戶或是非帶看的客戶賣掉,就因該沒有服務費才對,不然房仲為何還敢收服務費呢?
房仲自己不努力,還要跟別人收費用,就算法官來判,因該也會依合約到期為止吧!!


因為土地是半公開資料,都可以查的到,所以如果買方私下找賣方買賣,對仲介也太不公平了.

所以大多都有這一條條款.

只是對賣方而言,仲介沒有先說的也不認.

真說一個25年前,我媽賣一間新店透天,開賣沒兩天,早上我還住,仲介帶人看,過一小時買家就回頭要私下買,當然是不要,最後是買家找仲介,也不知他真正多殺多少仲介費,(買家有把仲介的合約書拿來取消,不過那買家也太神經大條,萬一我媽反悔他不是要哭哭.)反正有到我媽要的底價.所以買家自己來還是要小心的.

所以樓主只是說賣掉嗎?樓主有說賣給誰嗎?那仲介說哪種話就太不聰明了,賣家說不定馬上要買房的.不就丟一個大買家.


barry52 wrote:
其實真正自仲介賣...(恕刪)


沒嚇人,這是房仲的標準法律流程,若不想跑這些,只要賠錢給房仲,一切迎刃而解。
找房仲就是要有心理準備會遇到這些,而且越多的服務費就越有機會遇到,不然叫房仲喝西北風?
想請問大家,若買房在看完物件時,一般房仲只會要你留下基本資料,如性名、電話,並沒有填寫看過那個物件?這種情況下,買方若真的沒有在仲介那裡看過屋主的房子,而跟屋主成交,那麼日後會因為那張基本資料的單據而被仲介誣賴買方曾經帶看過,要屋主付手續費嗎?
m9203209 wrote:
想請問大家,若買房在...(恕刪)


房仲一定說不會,他們沒有在告人。
而事實上你認為有機會撈到錢,房仲會放棄嗎?
積極努力這四個字常出現在房仲的訴狀裡,有興趣可以去司法院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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