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訂金後建商反悔不賣,請問有何權益可爭取


jackal87kimo wrote:
大家都好奇那個建案...(恕刪)


聽那代銷小姐在胡扯~

建商委託代銷賣房...哪個單元要賣...要賣多少錢都會註記清清楚楚!

簡單來說...地主保留戶根本不可能被拿出來賣!

就算被拿出來賣...也是有定該戶的最低接受價格!

賣低了...代銷要賠差價!

賣高了...代銷可以拿到額外分成!

你別傻傻的相信那代銷小姐講的話!

直接投訴消保官吧~

只要有收錢...雖然合約未簽訂...但買賣事實已確認!

不是代銷高興退你訂金不賣你就可退的~

要真是如此...以後所有代銷都可以收訂金後...在未簽約前都繼續賣已收訂金的單元~

真有人高於原買方的價錢...就退原買方的訂金~

另把那房子賣給出價更高的人!

這樣整個市場絕對都是買賣糾紛的!

所以...放心投訴到消保官吧!

建議你再丟去蘋果地產新聞讓他見光一下...

訴求很簡單~不想賣你....就雙倍退還訂金!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聽那代銷小姐在胡扯...(恕刪)

謝謝您的意見,我們也懷疑是否建商在收訂後繼續賣該單元
因為收訂後幾天了也未見建商通知備妥合約要我們去簽合同
到今天直接來訊息說加價30萬才賣或取消訂單,取回訂金10萬
目前還是傾向於向消保官諮詢相關法條與權益再與建商談
不想把事情弄大或投諸媒體(雖已有記者私訊我,但我婉拒)
再次感謝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告民事 應可求償20萬賠償!
allegero wrote: 訂單是屬於合約的一部分
縱使合約還沒簽訂
也無損這份訂單的法律效力
建商只要敢賣給其他客戶
差價應該可以歸於你的損失
而這部分溢價可以認為是炒房證據
應該有相當篇幅可以做文章

加油
爭取自己的權益

相信建商未必敢冒這種風險
溢價是炒房的證據? 我還是第一次聽說。請告訴我建商漲價違反什麼法?
至於預約單算不算合約,要看是否有付"訂金",有付就是合約,沒付就是預約,很清楚,樓主不用怕,上法院你穩贏的,千萬別姑息無良商人
別浪費力氣了~
請看第2條,如果未能簽約,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隨便立個不平等的約叫你去簽,你敢簽?
錢能拿回就算了~

有錢有閒就跟建商拼了~
四處看看 wrote:
別浪費力氣了~
請看第2條,如果未能簽約,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隨便立個不平等的約叫你去簽,你敢簽?
錢能拿回就算了~

有錢有閒就跟建商拼了~


建商擬的第二條就等同是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的第二款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建商都以"法"相待了! 民法不是只有保障賣方的! 千萬別姑息無良商人+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6&t=3274459
上面的討論串可以參考 同你的例子 2013年在桃園
只不過規模更大 幾十張的紅單通通砍掉重練
抗爭有用嗎? 這個案子好像沒用 (不過有些抗爭的網友後來禁聲了)

上面一堆網友搬民法出來 重點不是罰多少錢 而是在"契約"二字
紅白單根本沒契約, 自然沒有履約的問題

紅白單在簽訂時理論上代銷應該告知上面價格非最終價格 最終價格以合約為準
簡單講 紅白單本來就是屁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合約才是重點 沒簽都是假的
訂金 or 定金 ?

兩個字發音一樣 , 但法律上面代表的意義大不相同

訂金只是預付款 , 不代表買賣成立

所以一般建商或代銷給的紅單都會寫上 "訂金" , 而不是定金 ~

這是規避法律責任的做法 .

除非簽了正式合約 , 不然只有付訂金的證明文件 , 頂多要求返還訂金 ,

無法對建商或代銷提告要求賠償或履約的

照政府規定建商尚未取得建照之前是不可以做買賣房屋的動作
客戶要買建商也不可以賣
所以才會有"抽紅單"的作法
也就是樓主所下的房屋預約單
這就是建商所發明的,既然不能買賣房屋,那我買賣議價權力總可以吧~~~

這裡的問題是在於
紅單只是一種可以讓你優先議價的權力
而不是確定價格的"訂單"
這兩者的效果是天差地遠
我覺得業者不可能沒跟樓主講
只是業主跟很多的版友不斷的灌輸一些錯誤的觀念
無視契約自由的概念 也忽視契約單上所約定的事項


結論:板主的標題有明顯得錯誤,
第一,樓主付的只是紅單的訂金,而取得優先跟建商議價的權力
第二,這不是建商反悔不賣,而是你只願意以低於建商三十萬的價格買。反過來說,是你放棄了跟建商議價的權力。
第三,建商蓋了房子,自然他有他訂價的權力,樓主也有議價的權力,但是一宗買賣如果談不攏,就算了,其實樓主真的沒有必要去跟建商吵。

不是要為建商講話
而是你一直拿出來的單據 真的只是所謂的優先議價的證明而已
而不是所謂的買賣契約書。
前提如果錯了,後面就錯的更離譜了。
也就是建商只是賣你一個可以跟他談價錢的權力(為了避免阿貓阿狗都來隨便探價錢)
結果樓主卻以為填了那張單子,寫上自己期待的價格,建商就要按照你寫的價格 賣你?
站在公平交易的立場,對建商不是公平的,因為樓主拿出來的那張單據上面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只是樓主把這些約定視為無效!所以以後我們跟別人簽合約也不需要怎麼看了,因為事後我們可以自己認為無效就是無效,自己去詮釋合約內容就有權力去詮釋合約內容了!

建商明明就已經在你寫的單子上寫的很清楚只是讓你可以優先議價而已!!!!!!!難道是寫假的?
是巨匠傳奇嗎?
jackal87kimo wrote:
看了一陣子房子後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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