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竊佔沒有(是你自己交付給房客)、侵占也沒有(因為必須房客主觀上把房子所有權據為己有的意思),
但因為租期屆滿,
可以試試看用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居罪向警察局報案要求起訴,
因為對方在租期屆滿以後,
對房屋已經沒有使用權利,
既然你已經要求對方離去而對方不離去,
可以嘗試用這條,
要求警方不得以民事糾紛為由不收案,
進了地檢署通常會比較乖;
民事部分租賃契約上面有沒有逕付強制執行條款?
沒有的話只能向民事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所有物,
獲勝訴判決再作強制執行。
兩個要併行。
至於房內物品可否留置抵償,
我建議不要,
一則這樣的人東西不會好到哪裡去,
二則他回頭告你侵占竊盜會很麻煩。
實務作法:
若如你所說租期屆滿,
對方已無房屋使用權利,
趁他們不在時(避免衝突,80歲老阿媽摔一跤很麻煩)換鎖,
時間充裕就幫他們打包,
找里長或管理公司在場全程錄影,
不要有遺漏。
dkkevin0821 wrote:
各位好, 小弟在這...(恕刪)
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土地法
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各地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有免費駐點律師 當場排隊
再寄存證信函 上調解委員會 不來 上法院申請10萬以下簡易判決

換鎖斷水斷電通通不行 通通不行 通通不行
警察只會說 這是民事糾紛 他們不管
除非 你想盡手段 以刑逼民 那就好辦多了
而在租賃契約早已過期的情況下
但是A和B也都出門時 門為什麼會打開
房東家附近也都沒監視器
行李家具為什麼都會在外面 鎖頭為什麼都是新的
而我的手套為什麼掉在我家呢
請你只要去 數字租屋網 的 討論區就好 認真看 答案都在那
僅供參考 還有 不要再收房租了
趕過一次房客的苦主留 我還有錄影全程留底呢
實在話 在我的想法 房客死在裡面 我根本不會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