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訴諸法律?

別走偏門方法,直接報警提告吧!
這種事最簡單最便宜的方法

送他3個月房租錢請他搬離

沒遇到過拒絕的

走法律請律師之類的都是外行的

這些時間金錢會比3個月房租少嗎?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看各位大大的討論受益良多!

小弟有一疑問. 如果換鎖不有犯法的疑慮, 又一開始沒電子鎖的話, 是否可以房東自己破壞門鎖. 例如用快乾把鑰匙孔封死之類的?
到時候再換個鎖就好了呢??
法律部分:
刑事部分竊佔沒有(是你自己交付給房客)、侵占也沒有(因為必須房客主觀上把房子所有權據為己有的意思),
但因為租期屆滿,
可以試試看用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居罪向警察局報案要求起訴,
因為對方在租期屆滿以後,
對房屋已經沒有使用權利,
既然你已經要求對方離去而對方不離去,
可以嘗試用這條,
要求警方不得以民事糾紛為由不收案,
進了地檢署通常會比較乖;
民事部分租賃契約上面有沒有逕付強制執行條款?
沒有的話只能向民事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所有物,
獲勝訴判決再作強制執行。
兩個要併行。

至於房內物品可否留置抵償,
我建議不要,
一則這樣的人東西不會好到哪裡去,
二則他回頭告你侵占竊盜會很麻煩。

實務作法:
若如你所說租期屆滿,
對方已無房屋使用權利,
趁他們不在時(避免衝突,80歲老阿媽摔一跤很麻煩)換鎖,
時間充裕就幫他們打包,
找里長或管理公司在場全程錄影,
不要有遺漏。
一堆白癡說不租給老人
問題是老人越來越多
年輕人選擇啃老
你有的選嗎? 不然租給年輕的外勞好了
不過外勞比老人更難搞@@

teenagerfrank wrote:
或許可以考慮斷水斷...(恕刪)


我也覺得斷水電,這種天氣斷水電真的會讓人連夜逃跑
去年剛處理過,
換鎖斷電斷水都容易有法律糾紛!
大概三個步驟,
1. 寄存證信函
2. 簡易庭提告
3. 拿到判決書之後去警局強制執行
不懂得可以去地方簡易法庭,
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還有義工協助你填寫資料。
多跑幾次不難,也不用多少錢!
跑法律程序會最有保障。

dkkevin0821 wrote:
從小在國外國語不好...(恕刪)



要說家母或家父

令尊是尊稱對方父親,令堂是母親

小孩是犬子,雖然你不是狗,但要自貶為狗

別人的孩子是貴子弟

自己太太要說賤內(自貶身價,免得別人把你太太搶走)
別人太太要說尊夫人



dkkevin0821 wrote:
各位好, 小弟在這...(恕刪)


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土地法

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各地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有免費駐點律師 當場排隊

再寄存證信函 上調解委員會 不來 上法院申請10萬以下簡易判決


換鎖斷水斷電通通不行 通通不行 通通不行
警察只會說 這是民事糾紛 他們不管

除非 你想盡手段 以刑逼民 那就好辦多了

而在租賃契約早已過期的情況下

但是A和B也都出門時 門為什麼會打開
房東家附近也都沒監視器
行李家具為什麼都會在外面 鎖頭為什麼都是新的
而我的手套為什麼掉在我家呢

請你只要去 數字租屋網 的 討論區就好 認真看 答案都在那
僅供參考 還有 不要再收房租了

趕過一次房客的苦主留 我還有錄影全程留底呢

實在話 在我的想法 房客死在裡面 我根本不會怕

看了回文我都快笑死了!

這裏一堆國中,國小的人

只會酸和亂回文

一點社會經驗都沒有!

這就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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