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女人的復仇 wrote:
方只要在庭上說願意繳只是目前沒錢

我同事都快瘋了,


感謝

ninqhs wrote:
聽同事說,公證過的合約,也只能在租約到期時,才可強制執行"搬遷"

所以,目前只能強制執行的只是房租的部分


2個月後沒繳租金 ~ 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含押金扣除,押金不可抵扣租金)
可免除訴訟 直接進行反屋返還

多爬文

enzo69356 wrote:
2個月後沒繳租金 ...(恕刪)
你送一次就會知道
老女人的復仇 wrote:
會知道

我今日與同事一起去法院問了,,
公證合約租約未到期,必須再提"民事起訴狀(租約未到期、不定期)"

ninqhs wrote:
我今日與同事一起去法院問了,,
公證合約租約未到期,必須再提"民事起訴狀(租約未到期、不定期)"
判決後,法院才會請他搬家


有一種叫終止租賃租約....存証信函要先發......對方置之不理然後才能終止租約
你租約已經終止...誰還要等他到一年
終於租約後馬上進行強制執行
(說真的...還要等..不是馬上執行...因為案件很多..)

租賃期間,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並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不過,若房東願意接受此種要求,則屬房東之權利,並無不可;但「超過法定上限之押金部分」及「押金之利息」,依照土地法,房客卻是可以依法要求抵償租金的

不要傻傻等押金扣完


很多法院他們自己都搞不懂

若房東遇到「租屋蟑螂」該怎麼辦?消基會建議,最好把租約拿去法院公證,未來只要租期屆滿,就能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必經過冗長訴訟程序才能要回房子;崔媽媽基金會則建議,雙方在契約中最好訂清楚「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才能減少糾紛。 律師、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表示,如果遇到惡意欠租的房客,只要欠租兩個月以上就可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繳清,否則將終止租約。 一般人常以為房東需將兩個月押金抵充後,房客仍欠租超過兩個月才可寄存證信函,事實上押金是否要抵充房租是「房東的權利」,房東可選擇要或不要。

直接吐槽法官問他到底懂不懂~很多法院人士都會呼巄
我不接受押金抵租金!!!!!!!!!


寫到這火氣都有點上來,覺法院素質真差,國小沒畢業阿
張飛打岳飛傻傻分不清
押金租金是不會分膩
您好 可以看一下我找的資料
從法律面來看是不能擅自趕走他的唷 需要走法律流程保障自己 但過程會有點費心就是了....

“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對方仍繼續霸占房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遷讓房屋,取得勝訴判決後 不能自行將房客趕走,此時需先向法院聲請勝訴判決之確定證明,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由法院審核後裁定命房客於一定期間自行搬遷。

如房客仍不搬遷,由房東陳報法院後,法院將定期日,會同轄區員警、鎖匠、法院人員、房東等人強行開門履勘現況,但仍會再次給房客期限搬遷。如房客仍不為所動,法院將會同上開人員,並由房東找搬家公司陪同而直接進入,將房客東西搬走清空,至此正式將房子點交給房東。”



參考來源: http://blog.housetube.tw/archives/36411

housetube wrote:
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對方仍繼續霸占房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遷讓房屋,取得勝訴判決後 不能自行將房客趕走,此時需先向法院聲請勝訴判決之確定證明,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由法院審核後裁定命房客於一定期間自行搬遷。


法院聲請勝訴判決之確定證明
如果已經有公證就不需要這項,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ninqhs wrote:

我同事都快瘋了,感謝



同事抱怨,自己的資產,半年以上沒收租,竟然還無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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