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國目前法律,夫妻財產制,若無另外登記,並非是共同財產...是介於分別與共同之間的,婚後才有的新增財產,是以共同財產視之...有需要再詳述...!shiang99441 wrote:最近終於買房了 房...(恕刪)
都要結婚了就是要兩個人互相信任所以這種事情 根本就不需要討論 與 爭執當初買房時 老婆說要寫他的名字 我當下也沒想太多只問了一句 為什麼?結果她竟然回我說 這樣比較有"安全感"... 不講這種話還好一聽到這種話 我就火了, 我就回說: 那要不要明天辦離婚比較快所以不管以後買幾間房 都只會是我的名字 沒得討論的 如果是對方出錢 那就對方的名字 邏輯相同如果你要有房子才有安全感 你為什麼不嫁給檯面上的那些大老闆們呢?如果真的會為了這種事情再爭吵的話 個人建議 還是不要結婚吧~把結婚當兒戲嗎? 那你不如花錢玩玩就好~ 比買房便宜多了
這種事情沒碰到時都可以講得很羅曼蒂克真的碰到了包你悔不當初房貸你繳, 難道弄個共同持有難道就會減損你們的愛情?沒聽過一句古諺嗎?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三粒米 wrote:很剛好我去年買房,...(恕刪)
以下是我的認知, 如有不正確, 歡迎大家指正婚後買房, 按照目前民法的規定都是夫妻共同持有但是, 如果登記只有登記某一個人的名下, 其實, 在買賣房子的時候是根本不會查證, 該房屋的所有人, 是否有配偶, 是否有共同持有因為權狀上面登記的所有人是誰, 那個是那個人 !那民法所謂的共同持有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你今天發現你老公(老婆)把你們婚後才購入的房子賣掉, 你可以依法去要回你應該有的那一部份, 但是, 現金已經入了你老公(老婆)的口袋, 就要靠打官司把這一部份要回來!如果權狀直接就是登記兩個人的名字, 任何一方要賣房子, 都必須對方也同意才能賣, 最大的差別應該在這邊吧?
得來不易 wrote:你只要把房子的債權人設定為你(如有房貸銀行就是第一順位,你當第二順位)這樣就ok了。這樣就算你老婆偷偷賣房子也要先塗銷債權,不然,怎麻移轉???再者,賣掉也要先拿錢還你這樣懂了嗎?...(恕刪) >>>這樣是大誤丫1.房屋過戶 , 並不需要先塗銷抵押權2.有設定抵押權 , 如果沒有合法的債權存在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聲請撤銷>>>版大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太太是可以不經先生同意 , 過戶給第三人擔心的話 , 就去改共同持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