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hujen wrote:
真是見識到了國民編劇大隊!
1.銀行貸款前,都會讓貸款人簽立無租賃切結書。
2.抵押權設定後成立的租約不得抵抗抵押權。
3.銀行只要一拍流標,就可向法院聲請排除影響拍賣之因素(不點交轉點交)。
4.標的拍定,拍定人繳足價款後約半個月,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同時通知房屋占有人15天內遷出。
5.15天後拍定人陳報未遷出,請求執行點交。
6.法院收狀後排定並通知雙方屢勘日期。
7.屢勘當天法院會同拍定人及警方到現場,占有人如不在,當日即進行點交。
8.屢勘當天占有人在場,法院協調雙方確認強制點交日期,多久由拍定人能接受為準,一般是一個月,但如果拍定人不是吃"素",三天到一週也可能。
9.搬遷費可不是必需的,占有人表現的合作點,法院會暗示拍定人意思一下,相同的,遇到拍定人是吃葷的,一毛別想。...(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