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樓主可以去找會計師(有稅務部門的)諮詢。
wy8632 wrote: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恕刪)


我的非專業觀點:

關鍵字在「各款」、「且」及「住宅」這幾個字
各款~就是五個條件都要符合;如果是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好,法條會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不但要設有戶籍滿六年,同時也要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住宅~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不只要持有土地,也要持有上面的自用住宅。

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雖然在該地設有戶籍滿六年、但並未持有該自用「住宅」,所以不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率。

不過當時連承辦的代書和稅務人員這些專業人員,都認為你們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到了稅務局的政風單位才被打回票。
可見這法條的灰色地帶不小,在01這裡想要問出正確解答,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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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菜菜子 wrote:
只要該自用住宅是依規定去辦理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沒問題,請去研究判例。


樓主媽媽是要申辦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稅率

該條件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

自用住宅用地為其中一個條件而已,還尚有其他要件全部符合才能適用

樓主媽媽目前就不符合同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當然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本人為執業多年之地政士,若樓主除稅務人審查之錯誤外申請一生一屋自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話再回來打我臉都不遲
政府缺錢,法條只是讓人拿多拿少,官字二個口,稅怎麼吸血,法客宰了算,政府不能說的秘密就是
有轉價就有民脂民膏可徴,從古至今皆然,看狠不狠而已!
當今的中央和地方都超徵,人民也無可奈何,民無法跟官鬥,官和財團可分切的好。小民被欺,大財團分食利益,官的自動輸送管線已SOP化,專業分工好了!
自救在這可以是一個起點,繼續尋求各方意見,說不定有高人指點,會找到解決方案的!
不要拘泥於持有"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課稅標的是"自用住宅用地",你只能說立法者在寫法條時不夠嚴謹。你是合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的條件的。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過,表政府認定你房地拿來自用是無疑的。法律也重實質,判例上失敗的是房屋爲旁系親屬所有,支持你溝通無效後申請復查(再提醒一次,不要過期了)。
我是未執業的xxx,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不要放棄。
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規定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所以土地是媽媽的、建物兒子的,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2.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符合第34條前4項規定再依第5項申請「一生一屋」,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的法條解釋上出現見解不同,故建議依據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之立法目的為理由申請復查才是正辦








小小凱文 wrote: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有看到關鍵字了嗎??

想幫您找台階下確不自知,那我也無法幫您了
按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須先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後,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其
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
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土地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

那請問像我家換屋(小換大),可是我名下另有一間房屋給親人住,是不是就不符合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這個條件,就無法申請自用住宅一生一次,買新賣舊的房子不是我名字,是我配偶的名字
哇!!土增稅很大一筆要十幾萬,不好意思搭版借問
建議版主仍要提出復查及行政救濟

畢竟法條的解釋不是稅務人員說了算,稅務人員不見得懂法律

法律也不是單純從法條就可以解釋

對於法條的見解即使是大法官的見解也會不同

我覺得你還是要主張你的權益,從立法目的出發提出救濟

畢竟百來萬也不是一筆小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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