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8632 wrote: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恕刪)
我的非專業觀點:
關鍵字在「各款」、「且」及「住宅」這幾個字
各款~就是五個條件都要符合;如果是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好,法條會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不但要設有戶籍滿六年,同時也要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住宅~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不只要持有土地,也要持有上面的自用住宅。
樓主媽媽(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雖然在該地設有戶籍滿六年、但並未持有該自用「住宅」,所以不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率。
不過當時連承辦的代書和稅務人員這些專業人員,都認為你們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到了稅務局的政風單位才被打回票。
可見這法條的灰色地帶不小,在01這裡想要問出正確解答,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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