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請問一樓法定空地占用被告?

lichujen wrote:
唉!法條要看清!這些實效取得的前提是"無主"不動產,就是"未登記"的不動產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772-5=767

768條雖以「未登記」為前提
但772條又開了一個後門「已登記,亦同」


迷你張 wrote:
lichujen wrote:
唉!法條要看清!這...(恕刪)

你看不出來我故意問他的嗎??靠這一行吃飯的我會不知道哪條法規?
謝謝您幫我解釋給他聽....


就算我引用的法條是錯誤的。
如被指正,那就是學到了
也沒什麼損失

如果您是真的吃這一行飯的,就應該直接討論,提供方向
而非「故意問他」,把自己置於一個看似安全且超然的立場
在網路上,進行純粹學術上的匿名討論,閣下尚且如此扭捏
不難推測閣下現實上,應該也是把專業當作防禦的工具,而缺乏用專業來服務社會的價值觀
樓主的原意是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問題。你所列的772條不是後門,他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像地役,租賃,地上等權,但這些面對所有權都是"有償"的,而且一旦未付出補償,這些權利都可以被撤除掉。
這種事情就是走法律

五年不當得利?
你們有出租?還是自己使用?
這五年來有任何正式文件或著正名要你們拆除?
如果沒有,追朔五年來有難度


從正式文書來後,是該償還了!
不然走法律下去一定輸


勇壯哥 wrote:
這種事情就是走法律...(恕刪)


閣下...

1. 不當得利不是有租金收入才算,你使用別人的物品就是"利益", 等於租借未付租金.
2. 五年證明, 很簡單, 違不違建都要繳房屋稅, 稅捐單位一查不就擺給你看.

kouchou wrote:
第 772 條前五...(恕刪)


奇怪了,民法第773條以後是"不動產"所有權。你為什麼不讀熟呢??

kouchou wrote:
第 772 條前五...(恕刪)


這邊我補充一下,法律這東西是講求證據的。你所列舉的法條請問一下有證據嗎?很多偷竊犯在法官面前都大喊我沒偷東西但是還是被判刑。請問一下"約定專用"或是"非約定專用"不管在民法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都規定得很清楚。回歸到本質,拿出證據來在來跟我談法條。按照本篇文章,就是拿不出證據來被管委會告了,才上來發問。違規占用事實在先,請問一下誰能證明你占用多久?建商?早期管委會?隔壁鄰居?有留下書面資料證明?不能得話被告只是剛好而已。我還遇到過很多違章建築被說成是合法的違章建築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
772條不包括所有權,如果有要準備國家考試要注意一下。

另外,772條除了法律之外,也要注意實務見解,一共有二個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
,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占有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向該管地政
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
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本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以上開實務見解,就是772條時效取得地上權,是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須向地政機關
要求辦理地上權登記,此時,地政事務所會行文詢問所有權有無意見,所有權人未表示意見
或無意見,才能為地上權登記。如所有權人依法請求拆屋還地,因占有人尚未取得地上權,故
仍屬無權占有。

如果有其它見解亦可以主張,但判決違反決議,視同判決違背法令,可做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大家都是提民事,這個管委會算是不錯的,好像這個也涉及所謂刑事【竊占罪】?

總之,一般來說管委會會這樣做一定有原因,不見得真的是要拆屋還地,以我擔任管委會的經驗來看,通常是新主委為了殺雞儆猴,以後才會好管理,同時讓大家覺得管委會有作為而已,不是收錢不做事。
772條除了法律之外,也要注意實務見解,一共有二個


這才是真正內行的專業探討



迷你張 wrote:
法律這東西是講求證據的。你所列舉的法條請問一下有證據嗎?


法條討論,需要我們這些旁觀者拿什麼證據?
閣下只是企圖採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混淆討論主旨
這樣真的不能算是「這一行」該做的事情哦


kouchou wrote:
這才是真正內行的專...(恕刪)


旁觀者?那請問一下你是當事人嗎? 講這麼多不是被洗臉而已?拿不出證據來你旁邊加油添醋什麼,今天鄭捷殺人了,你卻用一堆歪理去佐證他是不是過失傷害,誰會信你?請把法條背清楚來在來跟我做討論,不要盡講一些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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