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hujen wrote:
唉!法條要看清!這些實效取得的前提是"無主"不動產,就是"未登記"的不動產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772-5=767
768條雖以「未登記」為前提
但772條又開了一個後門「已登記,亦同」
迷你張 wrote:
lichujen wrote:
唉!法條要看清!這...(恕刪)
你看不出來我故意問他的嗎??靠這一行吃飯的我會不知道哪條法規?
謝謝您幫我解釋給他聽....
就算我引用的法條是錯誤的。
如被指正,那就是學到了
也沒什麼損失
如果您是真的吃這一行飯的,就應該直接討論,提供方向
而非「故意問他」,把自己置於一個看似安全且超然的立場
在網路上,進行純粹學術上的匿名討論,閣下尚且如此扭捏
不難推測閣下現實上,應該也是把專業當作防禦的工具,而缺乏用專業來服務社會的價值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