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仲介有主動告知該土...(恕刪)
你看錯重點了
他有沒有誤導是不是故意的並不是重點
而是
我在看屋時 簽斡旋前後 甚至3天後告知成交後
我除了一張斡旋書什麼都沒看到過
仲介在執行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於雙方當事人簽約時,仲介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與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如果仲介違反上開規定(例如常見仲介未先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待要簽約時買方才第一次看到,讓買方措手不及),仲介可能會被處以申誡、停業、廢止證書等行政處分。如果涉及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輕則仲介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則買賣契約可能無效或被撤銷,甚至仲介可能有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嫌。
這樣還不算疏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