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 Scent wrote:
不管聽了多少前人經驗...(恕刪)
租貸新法就能解決遇到不繳租金又不搬的房客?恐怕沒那麼容易,我的理解是不可能,在沒公證的情況下一樣需走法律
Messiah016 wrote:
租約到期後沒重簽或續簽合約,且房東持續向房客收房租,那租約就從定期契約自動變更為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狀態下,房東不能隨便片面終止租約,這對房東相當不利!

JuliusCeasar wrote:
目前是不定期契約,對屋主不利,所以務必把握這次機會來終止合約。

Y_Bian wrote:
請問存證信函是發兩封嗎?
第一封是催繳的
第二封是終止合約 是這樣嗎?
假設在終止合約信函寄出後,我的狀態是不是具有了房屋管理權人(支配權)
然後在這狀況之下不走民法
因為我有房屋支配權
直接走刑法306條
也可以順便請他離開
然後屋內東西請他帶走否則以廢棄物處理
這樣可以嗎?
不知道我有沒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
另外,謝謝先進的詳細回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