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一人多戶 投票合併計算的適法性

sheolenvoy wrote:
本大樓社區50戶,有1(恕刪)


阿他就有10戶能怎樣

不管一戶一票或是一戶五票

那是他的權利

你們委員不能用自願的嗎?
sheolenvoy wrote:
而且社區有兩個家族 合計持有近半戶數,

在1戶5票的機制下,只有該家族屬意的人選才能進管委會,

若是無法結合其他零星住戶拿到過半戶數,

小住戶根本選不上社區委員,

一言堂沒人監督,導致社區物管品質日益低落。


不過 你覺得社區品質低落

那這兩個家族

不是也一樣跟著倒楣?

法客 wrote:
一樓住戶本來就沒有理由要付維護電梯費用 (恕刪)


一樓住戶車停B2,每天上下班都用電梯
二三樓住戶每天只走樓梯,不搭電梯
也是要繳管理費呀

管理費其實大部分都是管理公司拿走
人事成本最高
電梯維護費每個月占比其實沒有很多
sheolenvoy wrote:
而且社區有兩個家族 合計持有近半戶數,

在1戶5票的機制下,只有該家族屬意的人選才能進管委會,

若是無法結合其他零星住戶拿到過半戶數,

小住戶根本選不上社區委員,

一言堂沒人監督,導致社區物管品質日益低落。 (恕刪)



我們這邊,委員無給職.都要去拜託,才會勉強來擔任委員耶.
"一言堂沒人監督,導致社區物管品質日益低落" ---> 品質日益低落,大戶受害也不小吧.
一戶有五票跟一戶只有一票 意思不是一樣嗎?

如果是委員要選五個,
正常投票應該是只能拿一張選票,
選得票高的五個,
而不是拿五張選票,或是一次蓋五個吧?
sheolenvoy wrote:
本大樓社區50戶,有1(恕刪)


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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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50戶,假設要選5個委員,有1人持有10戶,選任委員時規定1戶只能1票,但是每票最多可以圈選五人

這人可以將票集中投給 "自己"名下的 A B C D E 5戶,所以他每戶都得到10票

但是依規定是不能合併計算說得到50票支持

今天如果其他40戶的得票率都低於十票,那麼這個人ABCDE他就得到5個委員資格

要破解這個就是區權時提出限制一票只可以圈選一人

那A戶集中的話會得到10票,大概也是最高票了一定可以得到一個委員資格
分散的話若AB兩戶分配各5票,其他住戶40票分給5個人每個人8票,那這個大戶就選不上委員了
黑羽斷翼 wrote:
理論上..有爭議才對(恕刪)


黑大, 有一點先要釐清:一戶五票是所有住戶,這是"複式選舉"的一種,所以繳十倍管理費,享十倍選舉權,而不是五十倍。
法條出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稍微講解法條內容

第一項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可理解成一戶由一人出來投票 (投票權推派人) 不代表票數

第二項 (這裡是法條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可理解成建商(區分所有權人)(含公設)和住戶(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不含公設)

面積超過總面積1/5,都以1/5總面做計算

上半部為區分所,下半部部和專有部分

第三項 授權代理人 (無關) 不做論述

法條上是以面積,而非戶數

如果每戶面積相同,50戶中佔有10戶,為總面積1/5 (總票數1/5)

用戶數(人數)的邏輯去算,從法條無法推出來實際結果

我覺得有爭議,如果用專有部分面積當作票數可能較為合理
horaceccchang wrote:
社區50戶,假設要選5(恕刪)


我們工會選舉也是可以投兩票,但是不能兩票都投給同一人!這跟兩票可以投給同一人差很大!

樓主講得不清不楚,在這邊吵半天可能都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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