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602928 wrote:公不公證在於後續房客(恕刪) 超過繳費期限太久 寄存證信函通知房客收到通知後 繳完欠款是不是又回到原點?雖然有公證也要經程序通知繳款好像也拿他沒轍畢竟有繳款還是可以強制規定期限內繳交?但就是不甩這項規定因為你寄通知 我就繳款只能等租約到期了吧?
以後的租賃契約,辛苦一點,可以拿去法院公證,這樣一來,萬一房客發生類似情況,房東就不用求爺爺告奶奶,甚至還得賠錢了事才能讓房客離開,給法院公證過的,如果房客期限內不處理,房東是可以進去把房客東西都打包起來。
只是個過程 wrote:租約又不是借條或本票(恕刪) 不需要借條本票,我之前就靠LINE跟通話紀錄拿到強制支付命令,連開庭都不用,直接寄信給雇主追回欠款。就算是上法院,法院也只能做類似的舉動,像是扣薪或查封。至於他要脫產還是一輩子去領那種沒法報稅的工作,你奈他何,不然你要叫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