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9分
文章編號:37783832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真心沒有力氣看完所有回覆

看完了判決書 小弟我僅提供以下二點小看法:
1.樓主如果要該議員返還車位,應該咬住"有去法院公證"這句話。
如果有去法院公證的話,應該會有相關的文件可以佐證。若是對方拿不出來的話,那麼就表示應該只是私下的買賣。就法規上來講,樓主有車位的所有權,也確定有書面上的文件,若是對方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話,應該是可以要的回來的(按民法第六八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若對方有提出相關文件進行佐證的話,樓主就應該換個方向了。
對方提出相關文件可以證明他有買到這個車位,但在繳土地稅的卻是樓主,這部份應該可以要求對方按比例來支付。有使用的權利,是否也是該盡繳稅的義務(按民法第七九九條: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份,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份之價值分擔之)。
就目前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小弟愚見是車位要回來的可能性真的不大。
而樓主覺得不平的地方應該是因為車位是別人在停,但稅卻要樓主來繳。
所以小弟覺得應該是向第二點來走,會有比較大的贏面。
小弟無意引戰,只是看完判決書的愚見而己。若有什麼不當之處,歡迎版上各位大大指教。
P.S. 這好像是我第一次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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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開口閉口台灣人,拉全部人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