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還好我有先看回文了,

一堆人....嗯!!願主保佑他們

還是看過判決書才了解什麼"真"的!
看完後只能說樓主吃相難看而已
買屋價格都折讓車位的價格
還想要拿10年前的價位買車位
那怎不叫賣你房子的人把房子賣你10年前的價位
這樣不是賺更多
455
看完445樓的判決書...果然跟剛開始想的差不多...內情不單純麻....
告不贏就貼上網要大家公審...別開口閉口台灣人,拉全部人下水
我們是法治國家吧....不是民粹治國
google一下,民進黨北市議員姓張,很好找!

宙帝亞斯 wrote:
好想知道,到底是哪一...(恕刪)
判決書最後 "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除非有新的事證!不然判決書已經寫了很清楚!

再上訴 法官只要複製貼上前一個判決書就可以!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你太扯了吧 誤導大家................

還想硬凹..-_- 台灣是法治國家哦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真心沒有力氣看完所有回覆

看完了判決書 小弟我僅提供以下二點小看法:


1.樓主如果要該議員返還車位,應該咬住"有去法院公證"這句話。
如果有去法院公證的話,應該會有相關的文件可以佐證。若是對方拿不出來的話,那麼就表示應該只是私下的買賣。就法規上來講,樓主有車位的所有權,也確定有書面上的文件,若是對方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話,應該是可以要的回來的(按民法第六八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若對方有提出相關文件進行佐證的話,樓主就應該換個方向了。
對方提出相關文件可以證明他有買到這個車位,但在繳土地稅的卻是樓主,這部份應該可以要求對方按比例來支付。有使用的權利,是否也是該盡繳稅的義務(按民法第七九九條: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份,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份之價值分擔之)。


就目前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小弟愚見是車位要回來的可能性真的不大。
而樓主覺得不平的地方應該是因為車位是別人在停,但稅卻要樓主來繳。
所以小弟覺得應該是向第二點來走,會有比較大的贏面。

小弟無意引戰,只是看完判決書的愚見而己。若有什麼不當之處,歡迎版上各位大大指教。

P.S. 這好像是我第一次浮出水面......




看了445樓的判決書,我到覺得做議員也是可憐,得理一定要饒人,不然一被貼上『欺負平民老百姓』的貼紙,那就....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唉 玩換法官遊戲 停車位算是小事
扁國務費 馬總統當年特別費案 蔡守訓 不就判的好公正
習慣就好了
看來結果很明確了.... 應該沒什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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