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想等了!永春都更案創首例...跳過拒遷戶!!


老老人家 wrote:
您說的是事實,現實就...(恕刪)


所以我, 還有j大才說, 真正公益怎能想做就做, 有錢就做, 沒錢就罷?

俗話說, 名正方能言順..

基本上若無建立都更法確實是公益的動作..
那用強制性處分就完全沒有法律合理性..

憲法不是規定嗎? 要符合公共利益, 才可以令訂法律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
若不符合, 怎能隨便立法去強制處分人民財產?

你看蓋捷運及建公園, 是不是都符合財產歸公, 且為公共建設的公益價值..
所以, 才可以用強制方式徵收你家土地?!
台灣都更法是不是如此? 你認真想就知道, 我已經講了N次!

所以我提出的辦法就是一律公辦都更, 由公家公正非營利團體決定都更案有無必要成立...
有必要, 強制做, 全部反對也要做! (例如五年就會倒塌的危樓..)
公共利益的東西, 本來就是該以"應不應該""有無必要"來做準則, 怎會是"有沒有錢賺"為前提?

另外, 最大的亂源, 權利變換機制(就是分錢分贓機制啦!)..
不由當事人在那邊拉扯拐騙, 互相捅來捅去..
一律由都更機關完全主持, 什麼人該分多少錢非常透明... 你後來才同意也不會多分..
(像文林苑王家這樣不是對36戶很不公平?)
建商更沒有在裡面上下其手, 利用估價機制惡搞的可能...

建商的利益, 必須跟都更地價值脫勾, 如此才有可能鼓勵建商去幫非精華區土地進行更新..
照我的看法, 是一律給公訂價格, 或是大家競標....
不然, 就如同j兄說的,另立辦法獎勵去偏遠區更新的建商, 否則這問題永遠不會解決..
都更永遠是精華區, 甚至幾乎都是天龍國百姓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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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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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要講法, 那市府建商一切都合法.. 還提啥?
不要再講那些建商派"一切合法"的無限迴圈, 你不膩我都膩了..
難道你一直強調合法, 就能解決現在文林苑僵局?
北市府都承認王家的所有權, 不願進入拆除了, 你再講合法能怎樣?
現在不拆王家也合法啊!


小的繼續回應您!

您前面提出一種解決方案,要建商將王家畫出

小的只是對您的方案表示意見,難道您提出意見,小的不能回應嗎?何況您還一直認真要求小的回應!

假設建商欣然同意您的解決方案,將王家排除,重提計畫送到市府.

您認為市府會核准此計畫嗎?請您認真回應!核准或不核准?

bar0402 wrote:
你錯了:

都更委員會只負責"審核", 不負責直接計算及運作..(所以有建商操作空間.)
只要當事者沒異議及過了門檻, 都更都會走下去...


真不懂您的意思,審核就不用算嗎?那些負責簽審的會計師在幹啥?
bar0402 wrote:
為什麼住戶在建商都更分配的情形下會氣到炸呢?憤而抵抗不參加都更。
簡單的說,住戶是以《都更條例》之下《權利變換法》來計算分配。概略的公式如下;

都更後的總售價--都更建造總成本 = 住戶分得屋價

它的設計是以金錢為計算單位,然後再以金錢換算住戶可以得到的房屋坪數。很簡單吧?為什麼會讓住戶氣炸呢?
因為建商非常懂其中的「眉角」,因此第一呢將都更後的總售價縮水,怎麼縮呢?
《權利變換法》的總售價是,最終申請核准的總房屋面積,乘上每坪的單價,那麼不是很明確嗎?
錯!《權利變換法》都更新屋的每坪的單價「只能」由建商找的三家估價公司決定,
那不是很合乎中國「貨比三家不吃虧」嗎?錯!因為估價師只有建商能夠找,價格只有他們能定,
而且該法規定估價是由建商花錢請來的,而且通常估價的單價都會照建商的「意思」嚴重偏低,因此都更後的總售價變成很低。
住戶沒有異議的空間,一切合法,這是第一步。


真是這樣嗎?

假設真是這樣,那小的前面提出的改進方法,您覺得如何? 這是小的第二次問您了!

還有前面小的問您政府單位算不算非營利公正單位? 您都不回答!!!!!!

前面的回應也與此有關,請参考!
bar0402 wrote:
憲法不是規定嗎? 要符合公共利益, 才可以令訂法律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
若不符合, 怎能隨便立法去強制處分人民財產?

你看蓋捷運及建公園, 是不是都符合財產歸公, 且為公共建設的公益價值..
所以, 才可以用強制方式徵收你家土地?!
台灣都更法是不是如此? 你認真想就知道, 我已經講了N次!


小的就是認真想過!

紅字的部分您還在講,小的認為您不懂甚麼是"公益",一直說下去有何意義?再寫幾萬字,也只是銷耗磁碟容量

小的再問您,火場中強拆房屋打出防火巷是不是公益?
bar0402 wrote:
所以我提出的辦法就是一律公辦都更, 由公家公正非營利團體決定都更案有無必要成立...
有必要, 強制做, 全部反對也要做! (例如五年就會倒塌的危樓..)
公共利益的東西, 本來就是該以"應不應該""有無必要"來做準則, 怎會是"有沒有錢賺"為前提?


基本上小的同意公辦都更,但小的認真想過,其中有些小的想不通的地方(就像任督二脈未通一樣),
所以您前面有提公辦都更的辦法時,小的想以問答的方式就較於您,可惜您沒答應;那您現在同不同意小的以
問答的方式就教於您呢?
老老人家 wrote:
基本上小的同意公辦都...(恕刪)


bar不能回答的部份其實他自己也很明白,不過通常會回很多文然後無視跳過
又或者回答法律問題不是最重要的,又或者回答重要的是市府不能做建商打手...

同樣的案例:
公辦都更時,王家能不能跳過?
其實答案很明白,今天只要想保護袋地地主的權利,就無法跳過王家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就是認真想過!紅...(恕刪)


我再強調一次:

公共利益的基本上就是:要不要做, 利益歸於社會...

你若不喜歡, 你可以提出更好的意見, 別老是酸溜溜地捅刀子..

你如果敢說現在的都更叫做公益, 我絕對有能力駁倒你, 你要不試試?
自己不講點讓人信服的, 卻是專門挑人家毛病為樂?
事實上, 即便公辦都更是最後大家研究出最好的手段, 細節部份也需要很多人甚至很多經驗的納入.
才能在每個環節都近乎完美, 那不是我一個人可以完成的!

我並不堅持公辦一定是最好, 我提出的原因是: 直接針對現在都更的問題對症下藥..
但是, 對症下藥不見得沒其他更糟的副作用, 所以才有得討論, 就像都更法是為了彌補合建的問題..
效果確實是有的, 你不願意就只能當都更受害者, 建商只要有心,出得起錢, 幾乎不怕任何釘子戶...

這樣是解決了一個問題, 但也製造另一個問題, 在我來看, 這問題更嚴重..
因為公權力直接插手民間的利益交換, 但卻又沒法提出相對公平公正的體制來使人信服..
(不然哪來那麼多都更受害者?) 公權力萬萬不可如此濫用..

今天版上一票建商派, 還活在數人頭的反民主思維裡...
認為去保護幾個釘子戶, 比起成千上萬等都更的人的利益來說, 是微不足道的!
這想法就是台灣現在整個社會最大毒瘤.. 少數人的權利, 不只要被尊重, 甚至要被保護!

如果有必要進行都更(有一萬戶), 一萬戶通通反對, 政府要要強制進行...
如果這個都更只是個利益行為, 原來建築並沒有迫切重建必要, 那9999:1同樣不得進行!
要進行, 可以! 你跟那反對戶自行協調. 大家心甘情願,用合建制解決...
豈有你們9999人要圖利,我用公權力去幫你"收拾"那唯一的不同意戶?
台灣現在的都更法就是這副德性! 目的不著重於都更的必要性, 但求收掉釘子戶(是不是釘子很難說),
簡單來講: 圖利而已! 這憑什麼我要用公權力幫你們進行?

版上建商派的人會這樣想, 就是台灣人普遍的問題, 只有私利, 沒有對人權的堅持..
這種9999:1根本是叢林法則的翻版, 不過, 台灣人通常是:沒迫害到自己, 什麼都不知道..
什麼都覺得沒關係, 等到痛了, 知道後悔了, 沒人會甩你, 因為反對的人不是失望離去..
就是被收拾掉了!

如果不能堅持這個精神! 那台灣哪天生出十萬人公投跟郭董共產這種"公益"法我都不奇怪!
原理是一樣的!!!

這就是為什麼要用一律公辦都更, 且強制都更的道理, 你必須鞏固都更本身的公益性...
否則用公權力去執行強制作為, 將失去合理甚至合法性...(憲法的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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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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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g wrote:
bar不能回答的部份...(恕刪)


我不能回答?

你根本沒看吧?

簡單講, 若沒本事硬拆王家 就是讓他們就地合法, 至少不管他們!
他們土地在那裡超過百年, 用現在法律去指控他們存在是"違法"的.. 本來就不對!

王家土地在一百年前存在時, 借問有什麼畸零地規定,或是建築線規定?

你只要想一個問題, 若今天沒發生都更案, 會有王家被拆被趕的問題嗎?

王家會被趕最大問題不是他們違法,. 是他們擋到建商及36戶的財路...

.............................................................................

今天王家會合法被拆, 理由就只有一個: 建商及36戶要利用都更法圖利而已..
圖利本身並沒有錯, 但用的法的合理性及強制性有需要斟酌...

以王家立場來看, 我什麼動作都沒做, 為什麼外在環境變一變, 法令改一改, 我就不能合法存在?
重點是: 我不能合法存在的理由, 只是為了鄰居及建商要賺錢而已, 我的祖地擋到他們財路而已..
不是什麼社會公益.. 或是非進行不可的工程! 這很沒道理...
後面的人可以用後來的法律來圖利把我趕走, 可是法律在訂定時, 卻沒考慮我這樣的舊住戶權益?
你說我會不會抗爭?

照我來看, 其實法律在訂定時, 就應該考慮這些老地舊住戶的存在...
給他們就地合法的空間及機會
,...

請記得一件事: 無論王家怎樣去運作, 你看了再怎不爽, 他們都一直是這兩塊土地擁有人..
他們都不曾主動及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 除非你要說不買下其他土地或不肯賣地就是??!
就地合法, 保障他們居住的權利, 並不是不合理的...

其實內政部部長講"居住不正義", 就是這狀況, 大家都知道拆王家是合法的..
但是把人家獨立產權的祖地用多數決收拾掉, 只為了私人圖利, 講不通啊!
這個法律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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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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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我再強調一次:

公共利益的基本上就是:要不要做, 利益歸於社會...

你若不喜歡, 你可以提出更好的意見, 別老是酸溜溜地捅刀子..

你如果敢說現在的都更叫做公益, 我絕對有能力駁倒你, 你要不試試?

歡迎!
但請先界定甚麼是"公益",否則雞同鴨講,或老同bar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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