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想等了!永春都更案創首例...跳過拒遷戶!!

bar0402 wrote:
但我的答案: 是! 這是為公且確實有必要之事..
而且可以強制...(看你敢不敢而已..) 這種事發生在歐美國家, 救火第一...
我說什麼就是什麼, 但你別以為政府可以亂搞! 民意代表或相關專業工程單位會追訴..
若沒必要性或有其他辦法可以救火, 你沒去做而亂拆...
亂拆的單位等著被彈劾追究責任, 甚至最後還會要你負責賠償!

我寫這麼清楚, 你不要再妖裡妖氣只會挑毛病捅刀子..
讓人很瞧不起..




按您前面開馬路因為是歸公,所以是公益;凡是歸私的,就不叫公益

那火場中強拆屋打出防火巷保護未被燒到的房子(其中可能還有郭台銘的),辛苦搶救了半天,等到火熄了,這些被保護到的房子還是完全歸私, 按您的邏輯拆屋救火就不是公益了?那您為何說是?

看您防衛性的寫了這麼多,唉....

老老人家 wrote:
按您前面開馬路因為是...(恕刪)


給老老人家一個良心的建議

去看看另一個關於文林苑的討論串

然後你就會發現與他們說法講理是在浪費時間

做,就對了!不必管那些歪理
bar0402 wrote:
恕我眼卓..
也許你把說法包在討論中..
但我實在沒看出您的大理論..
真的不太好找..

很抱歉.. 我相信你有寫, 但....

可否請拿出來讓大家看一看 順便鞭一鞭? 再次不好意思...

找的好辛苦, 雖然有人勸不要和您再談了,但小的知道您有正義感,所以還願意和您談

===============================================================
好了,小的說說小的自己對"公益"之定義,有錯或不周全請您指教!

還是用前面的例子

您說架橋是不是公益? 應該是吧!

政府跟前面舉例的小河邊100戶人家說,要在河上蓋座橋,因此要徵收一些地.

住民問:為何要蓋橋?

政府說:要讓不特定人通行便利阿!

住民說:河對岸是不毛之地,杳無人煙,這邊根本就沒人要過去!

政府:.....

您說這個架橋是不是公益?當然不是!為甚麼不是?因沒人需要!

所以"公益"有個要件,就是公眾(不特定人)需要!

小的對"公益"的定義如下:

凡因應公眾需要,而產生的相對應行為,這個行為就是"公益"行為!

當然裡面還有很多學問,
甚麼需要?心理上,物質上,情緒上,避免危害上,.....太多了!
大家的需要都一樣嗎? 天龍國人需要和雲林縣人一樣嗎? 馬祖人需要和台灣本島人一樣嗎?
需要可以無限制嗎?
需要會不會隨時間而變?

甚麼是公眾? 80%的天龍國人算不算公眾? 小河邊的100人算不算公眾?.....

那麼都更是不是公眾的需要?是不是公益?

老老人家 wrote:
找的好辛苦, 雖然有...(恕刪)


bar的正義感太深奧了.....基本上因為王家在士林住了上百年
所以為了維持王家天龍人㊣的地位,所有王家做對做錯的都不要緊,都讓利給王家就對了
更重要的是樂揚是建商,建商就該死,支持建商的就是建商的打手,
最後不要再逼問bar了,他無法回答太正直且符合法規,又符合大部份人利益的問題....

光建築法規定建築線的用義就搞不清楚,都更的流程和規定的影響也不管
人權和比例原則也不了解,還能寫上百篇就很難得了,尊重一下他打了那麼多字吧
直接無視既可...

varg wrote:
bar的正義感太深奧...(恕刪)


我愈看是頭愈痛,所以後來我就懶得再說什麼了

b大寫到最後變成袋地建築線問題只要遇到公辦都更,所以問題就可以用政府的公權力強制拆之或是非法就地合法,價格由政府訂之

只要是建商或是私人找的建商也一樣,如果政府輔導建商都更的就一律圖利他人

公辦都更變成萬靈丹了?政府不會自己蓋房子,最後也是招標,但只要是政府的,就是最值得信任的,好像政府機關絕對不會貪污一樣

愈聽愈像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只要公辦都更就是公益,其他都更都是私利......我勒.....現在是共產黨當家?

還好全版只有b大的想法特殊,其他回應的網友們幾乎和我的想法接近,我就安心不再回應了

休息吧,大家累了

總之b大宣傳他自己的理念,而我們有都更需要的就依舊照我們的想法走就好了,個人的理念不同,討論也無意義




老老人家 wrote:
按您前面開馬路因為是...(恕刪)


防止火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 怎會歸於私利?
這標準你竟有疑問?

真是怪異...

既然你對私人財產要求這麼"嚴格", 認為救火救私產都不該叫公益..
怎會認為都更法建商這樣巧取豪奪可以叫公益?
你是哪套標準? 建商標準?

就像最近海水浴場及山難有人出事, 你說政府該不該用公家資源救?
當然應該, 救人命本來就是一個國家基本價值...
救了再去求償或究責... 公家資源不用在這方面 要用在哪裡?

我覺得若你真的價值觀"超乎一般人"的怪異..
那真的不適合一般民主人權國家..
對岸那種可以隨意因人而異, 想拆就拆, 想殺就殺..
政府說是公益就是公益, 你必須無條件接受..那種世界比較適合你....^^

-----------------------------------------------------------------------------

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



老老人家 wrote:
找的好辛苦, 雖然有...(恕刪)


你說的例子不錯, 所以我也找一篇學者說法給你:

----------------------------------------------------------------

公共利益,我們一起定義!

2012/04/13 - 05:29 — taipeiso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北市府實施都市更新,在暴力強拆王家之後,引發龐大批評;同時刻,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也爆發多起激烈抗爭。我們社會應當認真思考這些爭議的核心課題:公共利益該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是抽象詞彙及法律不確定概念,其體現必須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公平參與的情況下,共同來形塑;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經由公平公開的參與、溝通及討論,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為了捕捉公共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大多已拋棄過往由少數學者專家來獨斷的傳統方式,而是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在尊重不同的知識體系(如地方及傳統知識)、多元的價值選擇(如土地是家),來正當化及合理化公共利益。

惟,我國已習於威權統治,政府及其聯盟牢牢掌握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非常缺乏對於計畫形成過程的關注,這個情況並未因解嚴而有根本變革。長久以來,為了追求經濟成長及增進效率,政府往往便宜行事,隨意訂定興辦事業計畫(如國科會中科四期)、都市計畫(如花蓮吉安)、土地徵收計畫(如苗栗大埔、新竹璞玉及二重埔)、市地重劃計畫(如台中南屯天主堂)、都更計畫(如文林苑)等。制度上,甚少有民眾參與的機會,縱然是有,也僅是為了滿足「跑程序」的形式要件而已,相當缺乏實質意義。

多年前,我國在制訂《行政程序法》時,原本欲師法德國法制,將「計畫確定程序」納入,惟後來政府基於「行政體制及行政文化差距甚大」理由,將大多數條文刪除,僅保留163及164條。法務部後來雖曾擬定相關草案,但是政府及其聯盟仍不願意將權力釋出,這使得民眾參與至今依舊只是個口號。當民眾無法參與,憲法所保障權利遭受侵奪,自然被迫走上街頭,透過抗爭來陳述其所受的冤屈與不平。

因此,將計畫確定程序納入相關法規,讓相關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參與,經由聽證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應該是當務之急。

---------------------------------------------------------------------------------

所以呢: 公益不是誰說就算,是要討論出來的..
尤其像建商派一口咬定都更是公益,更需要社會大眾的討論來進行..
不是政府說算就算, 更不是建商派說算就算...
問題是台灣的都更法正好就是政府說算就算的"公益"...

你不要搞錯, 民主國家政府介入人民權利,. 都要有足夠的合理性..
否則就被視同是戕害人民基本權利..

搞清楚!

是你要來證明都更是公益價值.. 所以不得不用公權力去強制進行..
而不是我有義務去證明都更不是公益價值!
你不要主客易位, 本末倒置!

-----------------------------------------------------------------------------

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

bar0402 wrote:
防止火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也許我該說的是,你的思考都只是偏向於單方面,這樣很危險

以救火來說好了,當火災發生時,強迫開防火巷是公益
那為了防止火災,規定都要有防火巷不知是否為公益?

然後再推進一步,建築線以及袋地在都更時為何需要顧及袋地地主的權利
因為在火災或災難發生的時候,袋地或無建築線的建築,只要周圍都建起來時,
是無法直接進入救災的

像海水浴場發生災難時,政府去救是公益
那這個海水浴場因為水文發生變化,已不適合戲水,政府規定封閉海水浴場也算公益吧?
那如果有人說我家族千百年來都在這戲水,政府不該干涉人身自由,那政府封閉還算公益嗎?

就像袋地發生火災,消防車無法救火時,要追究公務人員為何放袋地地主自生自滅嗎?
那公務人員積極防止袋地產生算公益嗎?

===================================
對國家來說,袋地的地主有人權,袋地周邊的地主同樣也有人權
袋地地主如果擁有完全的人權 → 不參與都更
那袋地周邊的地主自然也擁有完全的人權 → 不需留路給袋地地主

但這樣就會影響袋地及袋地周圍建築的救災,為了公益性,所以袋地的地主必須加入都更
bar這樣解釋你是否了解


varg wrote:
也許我該說的是,你的...(恕刪)


1. 基本權利的保障是絕對的..
很多人一直強調什麼36戶居住正義, 很好!
36戶很重要, 2戶就不重要? 都更牟利不是36戶"基本權利"..
但是王家那兩塊土地的擁有權, 卻是屬"基本權利"..
地位絕對高於36戶...

如果不這樣, 難道台灣以後可以立法, 一萬人找個富商來"共產"一下嗎?
正因為我們不是這樣的國家, 所以不可以這樣做...

2.

救火問題:
海水浴場問題:

政府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用公權力及公家資源進行..
而且具強制性! 所以若判斷該做的事, 就該用公權力去進行..
像要開路給消防車走, 要關閉海水浴場, 別忘記, 這些決策都是以"公益"觀點進行..
政府做這些事是對自己沒有好處的! 但是這些強制行為, 當然如你所說的..
絕對有迫害人權(人身或財產權)之嫌, 所以我們要有獨立的司法判決..
要有民意機關監督, 甚至政府裡面,本身要有專業專家及學者負責做判斷...
你亂搞我可以告你, 可以不信任投票, 可以倒閣甚至後面法律清算!
來保證有權力的人不惡搞...

簡單講, 給你權力去判定, 給你權力去做, 但你要負全責!

就你所講這些狀況, 必須要以公權力進行必要手段時, 若發生濫用情形..
監督單位可以進行必要的行動反制, 如果監督單位也失職, 那就等任期到了把它換下來!

如此, 才能保證這公權力"用在該用的地方" 屬於公共利益的追求..
而非濫用甚至私人圖利之用! 民主國家政府的運作基礎就在於此..

因為, 有權力的人, 一定會濫用權力, 這是西方民主政府架構一個最基本假設理論..
所以, 西方人寧願有個無能但不敢亂幹的政府, 也不要有個能力很強, 但早晚會惡搞濫權的政府..
絕對的權力, 必然造成絕對的腐化, 只是時間問題, 從來沒有政權逃過這定律!

回到都更案, 為什麼我的主張是: 寧願少讓都更成案,也不要政府公權力成為建商牟利的工具..
濫用公權力絕對是不可以的事... 不要小看這堅持, 當年德國希特勒能掘起, 就是德國人不懂這道理..
希特勒是個一流的政治家, 政治上的成績更是有目共賭!(台灣現在這些政治人物沒人比得上!)
只因為讓他掌握太多權利, 德國才一步步走向警察國家, 甚至跟全世界開戰!

很簡單, 請問台灣這樣的都更, 逐利而為, 跟一般合建案本質有何不同?
合建案難道政府公權力介入, 規定我一定要給建商多少, 是合理的嗎? 當然不合理 ..
因為我跟建商之間, 只是單純的利益問題, 只要符合一般商業規範, 照理說政府無權插手...
都更案當然也是如此, 除非都更案的"公益"性質, 可以被廣為接受, 不是建商派說是就是..
甚至也不是政府說是就是, 而是要討論,研究出來的... 否則它本身就是一個"另類合建"而已..
如此怎可用強制力去讓都更案成行?

-----------------------------------------------------------------------------

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





bar0402 wrote:
1. 基本權利的保障是絕對的..
很多人一直強調什麼36戶居住正義, 很好!
36戶很重要, 2戶就不重要? 都更牟利不是36戶"基本權利"..
但是王家那兩塊土地的擁有權, 卻是屬"基本權利"..
地位絕對高於36戶...

如果不這樣, 難道台灣以後可以立法, 一萬人找個富商來"共產"一下嗎?
正因為我們不是這樣的國家, 所以不可以這樣做...

...(恕刪)


問題是那兩戶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受法律保障

死刑犯之所以要被槍斃奪走他的生存權,就是因為他違背法律的規定去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

只有嚴懲違法者才能保障守法者

你就別再鬼打牆了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