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跟仲介打交道?這裡告訴你!

我不知該如何回答,所以一直在等樓主回答

照規定應該是沒收訂金
你只能放下身段跟屋主好好談
屋主好心的話 會放你一條生路

順便一問
有沒有可能先買下來再賣掉,因為照你所述,你付出的金額加本票大概已經是屋價的兩成
這樣損失不小喔,那真的買貴很多吧!!

ps.簽約真的要小心,不能衝動,我也是一直提醒自己別再犯相同錯誤
RobinFly wrote:
感謝Call大及K大...(恕刪)

不好意思,這兩天比較忙,回文比較慢,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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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對方都已把房子的狀況說的很清楚,並白紙黑字明白的標示在那邊,那就只有剩下違約的問題了。
違約要討論的是怎麼賠?賠多少?
2.消保官那邊不受理也是因為你這邊無法舉出仲介較具體的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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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照契約,現金+本票金額就是此合約的簽約金,違約就是要損失簽約金+仲介費(最壞的狀況),以往碰到這種狀況,低調點與屋主跟仲介好好談吧,看能否減少點損失。
以往也有案例,該簽約金如佔此交易的總價比例太高,也可訴請法院裁定較合理的金額,(以往常判例大都在總價的10%~15%)
記得幾年前也曾遇到跟你相同狀況的案例,也是買方後來反悔不買了,後來我約雙方見面協調,買方苦苦哀求希望能少賠一點,屋主是個老師態度很堅決,堅持依照契約,但是呢?買方還蠻厲害的,臨走時回頭問了一個問題說:如果現在有人去檢舉並要拆除,若交屋時的屋況跟我當初要買的屋況不符,那要怎麼辦?哈哈,一針見血。後來屋主跟買方談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算是誤會一場。
kaireji wrote:
請問樓主簽買賣議價委...(恕刪)

我本身也是此行業,此點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有義務解說與告知。
gary49kimo wrote:
我本身也是此行業,此...(恕刪)

你這句話有點矛盾>>>沒有強制規定,但是有義務。

經紀管理條例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之相對人解說。
..................第24條>>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call0910910140 wrote:
臨走時回頭問了一個問題說:如果現在有人去檢舉並要拆除,若交屋時的屋況跟我當初要買的屋況不符...(恕刪)

這應該是扯破臉最後才會出的招式吧,希望前面還有商量的餘地...

話說仲介還是希望我們回心轉意,
這兩天又聯絡及安排我到該公寓檢查屋況及審閱已簽的租屋合約.
賣方仲介讓我跟其中幾間的房客打招呼,到房間內看看;
屋內狀況還很新,是今年年初才裝修成套房的,不過大部分還是沿用原公寓的設備.
可是一看屋外,
那段到公寓的巷道 讓人很想打退堂鼓, 環境實在......非常不好

回到合約,
照 call大 建議, 還是能坐下來談判
不過我們的籌碼太少,損失有可能會是那筆簽約金全部加仲介費是吧....?
這 我再跟家人談談.



RobinFly wrote:

感謝Call大及K...(恕刪)

調出建物謄本,直接找到屋主去談吧,見面三分情,順便找個可以信任的且善於談判的朋友(別找錯人又被削一筆),把損失降到最低。
call0910910140 wrote:
...違約就是要損失簽約金+仲介費(最壞的狀況),以往碰到這種狀況...(恕刪)

家人告知要花錢把那張本票先贖回來,說怕後續被對方利用來查封家母名下資產...

以下有點偏離樓主的主題,不好意思!
現在小弟不明白的是:
1.以我的想法,家母簽名的本票應該是以該交易完成或我們官司打輸了才能執行使用吧? 若最後還是進入法律訴訟, 期間對方有可能直接拿本票要求強制執行嗎?
2.家母描述當天簽約完,被 仲介 告知已簽下本票時才突然覺得不對勁, 因為印象中剛才並沒有看到類似像本票的文件! 後來代書(本票在他手上)給我們家人看過,本票上的簽名確實像是家母的. >> 由於家母以前有開過店,支票、本票收過也用過,所以票據的樣子她應該不會認錯才對
3.會對這宗交易產生不信任感,這張本票的出現應該是最大原因. 當然 房子本身的狀況 及 價格 後來發現跟一開始家母的印像有落差,也是家人覺得會想放棄交易的理由.

站在家人立場當然是該相信家母的說法,但談判中仲介反而覺得是家母無理取鬧,跟當時狀況不符(所以後來都是由其他家人代理出面)....
所以想請問是否有對 本票 及 強制執行 效力有比較認識的人可以確認一下我提的第一個問題嗎? 小弟是覺得這贖款若是付了,....那乾脆還是把這交易完成算了.......
你這樣的說法 我反而不明白了
等下我在搜尋一下網路資料

現金+本票金額就是此合約的簽約金
這句話表示簽約時的款項,你的母親當時沒那麼多現金,所以簽本票來代替
所以隨時可以跟你要錢,現在就可以要了
你現在要拿現金贖回來,當然沒問題

至於若是未來要訴訟,對方是可以假扣押財產,一般都是先扣現金,不夠的話才會扣不動產




ps. 那時候簽約太過衝動了,覺得還是要有審閱期比較好,否則這種情況未來還是會繼續發生
RobinFly wrote:
家人告知要花錢把那張...(恕刪)


1.執票人怕對方脫產會先做假扣押的動作(依據什麼>>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本票,證明你已違約,但有債務未執行,就是本票的部份),本票也一併送法院裁定,以便發票人不理會時,可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2.在裁定確認書下來有10天的時間可抗告,但須有理由or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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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你第一點所提的疑問
1.該本票在契約上所示,是當作簽約金,裡面會註明X年X月X日兌現,不會等到整個交易完成才兌現。
2.這個交易因你沒有履行契約上所約定事項及程序,所以認定你違約,除非你可提出過程有瑕疵,才有訴訟的可能(例如代書言:簽約時有錄影錄音,證明當時伯母是在意識清楚之下簽約)
kaireji wrote:
...當時沒那麼多現金,所以簽本票來代替,所以隨時可以跟你要錢...(恕刪)

看來是小弟弄錯重點了. 這裡面本票是替代該付而未付的簽約金, 所以對方可以立即持本票要求兌現 ;而債務在簽約完的第一時間就已經發生了是吧? 由於可以證明本票是因買賣契約而產生,若沒有足夠的理由就一定要償還或等著資產被查封. 我這樣理解對嗎?

所以重點還是看賣方同不同意放棄這筆交易了.....
那想請問各位聽過或遇過,買方或賣方有沒有用什麼理由或狀況來讓買賣中止的?

因為小弟認為賣方應該是 買了舊公寓改裝成分割套房出售的 投資客. 這種的很多都是裝潢好看但內部都還是舊的( 實際看過也是如此,而且賣得不便宜! ) 所以才跟家人討論, 寧願毀約也不想有後續的麻煩.

抱歉樓主,這樣的提問好像好像是要搞砸仲介的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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