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可能讓社會更好之類的...有點類似原則性的宗旨
譬如要交通更安全之類的
那立委要通過法條
他也只能舉手贊成或反對
而真正訂定法條的是相關權責單位
我的意思是
訂定法條或許會有疏漏
人總是會有疏漏的
誰能吃飯不掉飯粒的
就算練習了一百年
還是會疏漏的
而這時原則性條款就要派上用場了
以當下情況限縮範圍
並以這原則為宗旨
來下判斷
則謬失自然會少
也會符合大眾的期待
舉個例子, 鄉間道路總有紅綠燈
他會變紅遍綠, 不是閃黃燈
可是每次經過時都要等個五分鐘的紅燈
才能有那麼個30秒的綠燈可以通行
但是在這五分鐘內, 完全沒有車子經過
這時....你闖不闖紅燈
依據宗旨
這個具體情況已經出現了
而也已經確定行為根本不會有任何危害
因為兩側根本沒有來車嗎
那這樣闖應該是不應追究的
要改善的是紅綠燈的型態
而不是闖紅燈的人
我是指當下的那個人沒有錯
因為他時並沒有造成任何危害
也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困擾
而我不是指所有闖紅燈的都沒有錯
每個案例都要個案討論
法律訂定...大抵上只能訂出一個原則來的
只依文字行事...這個社會是不太會有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