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TTZENG wrote:lily3682 wrote:是的!!!還有千萬年...(恕刪)加油呀!! 期待你能在本論壇發光發熱!!也只剩這虛擬的地方才能讓你發光發熱了XDDD ...(恕刪) 依小弟看法,lily3682大是很有正義感的人,為升斗小民發聲,講出一些房市黑暗史....所以相關人員惱羞成怒,拼命圍剿....哈
房市小牛 wrote:依小弟看法,l...(恕刪) 2012-04-19 23:56 (95)私人訊息 | 回覆文章 | 引言 | 收藏 | 評分 | 回報我也是找知名大品牌的仲介結果被他用人頭戶買走一轉手也是賺了200多萬我知道後去他的店裡找他店長店長不在~留電話也沒人理我後來知道他已經離職去林口其它房仲了-------------------------------這是最近分享經驗的網友,其實我PO文會攻擊的都是房屋仲介,因為擋到牠們的財路但也有很多網友發私信來問的,來感謝的.也有很多一起分享經驗的,當然也有發私信來罵的(剛才就收到一封)不過我不會被那些房仲影響,只要有人因為這些文免於被房仲坑殺,那就值得了!
lily3682 wrote:2012-04-19...(恕刪) 2百多萬應不算小錢值得請個律師訴訟吧確定被賺一手卻只是到仲介公司找人留個電話.知道業務離職就沒後續動作這種瀟灑豁達讓人十分佩服不過提醒一下法院講求的是證據絕不是:我猜'我想'我認為'我聽說
先幫你上課!!!「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被害人揚言追究的聲明,目的在造成犯人的壓力,希望犯人停止違法,並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如果是重大犯罪,那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檢警一旦知悉重大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都必須主動偵辦。 「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聲明,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卻是一種柔性的施壓暗示。不過,遇到糾紛時,把握追訴的時效性才是重要的關鍵。
n123107910 wrote:為何一定需要仲介 ?政府提供好的交易平台如某些自售聯賣網列出合格的代書比較實在賣方動不動就交給仲介賣當然要被賺我自己的經驗是好物件po 上網很快就自己賣掉了搜尋房子卻大都得經過仲介自己要跟仲介打交道又要抱怨被賺多少何必呢? 現在的問題是仲介不願意讓你用交易平台賣出不信去591刊登一篇看看到底有多少仲介打來鬧你有多少仲介假裝要看房政府若願意修法改成仲介費上限1%才是實策。而且能活絡市場房屋交易。本人支持牛大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