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更新 年輕人要爭氣,仲介費 {買+賣=1%}


BRETTZENG wrote:
lily3682 wrote:
是的!!!還有千萬年...(恕刪)

加油呀!! 期待你能在本論壇發光發熱!!
也只剩這虛擬的地方才能讓你發光發熱了XDDD ...(恕刪)


依小弟看法,
lily3682大是很有正義感的人,
為升斗小民發聲,
講出一些房市黑暗史....

所以相關人員惱羞成怒,拼命圍剿....哈
房市小牛 wrote:
依小弟看法,l...(恕刪)


2012-04-19 23:56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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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找知名大品牌的仲介
結果被他用人頭戶買走
一轉手也是賺了200多萬
我知道後去他的店裡找他店長
店長不在~留電話也沒人理我
後來知道他已經離職去林口其它房仲了
-------------------------------
這是最近分享經驗的網友,
其實我PO文會攻擊的都是房屋仲介,因為擋到牠們的財路
但也有很多網友發私信來問的,來感謝的.也有很多一起分享經驗的,
當然也有發私信來罵的(剛才就收到一封)
不過我不會被那些房仲影響,
只要有人因為這些文免於被房仲坑殺,那就值得了!



lily3682 wrote:
2012-04-19...(恕刪)




2百多萬應不算小錢

值得請個律師訴訟吧

確定被賺一手

卻只是到仲介公司找人

留個電話.知道業務離職

就沒後續動作

這種瀟灑豁達讓人十分佩服

不過提醒一下

法院講求的是證據

絕不是:我猜'我想'我認為'我聽說






話術強,錢賺飽飽

所以...消費者自己也要想清楚不要被薛了呢!

先幫你上課!!!

「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被害人揚言追究的聲明,目的在造成犯人的壓力,希望犯人停止違法,並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如果是重大犯罪,那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檢警一旦知悉重大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都必須主動偵辦。

  「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聲明,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卻是一種柔性的施壓暗示。不過,遇到糾紛時,把握追訴的時效性才是重要的關鍵。

n123107910 wrote:
為何一定需要仲介 ?
政府提供好的交易平台
如某些自售聯賣網

列出合格的代書比較實在

賣方動不動就交給仲介賣
當然要被賺

我自己的經驗是好物件po 上網很快就自己賣掉了
搜尋房子卻大都得經過仲介

自己要跟仲介打交道
又要抱怨被賺多少
何必呢?


現在的問題是
仲介不願意讓你用交易平台賣出
不信去591刊登一篇看看
到底有多少仲介打來鬧你
有多少仲介假裝要看房

政府若願意修法改成仲介費上限1%才是實策。
而且能活絡市場房屋交易。
本人支持牛大的提案。


買賣共1%, 這是哪家仲介? 我優先考慮! 當然只收$10W最好.

你親戚賣$2000W房, 卻大方給仲介$50W?

房市小牛 wrote:
真的有爭氣的仲介,服...(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lienly2 wrote:
你親戚賣$2000W房, 卻大方給仲介$50W?
...(恕刪)


我親戚比較屬於盤子型的,沒辦法
房市小牛 wrote:
我親戚比較屬於盤子型...(恕刪)


難道就不可能是仲介給了特殊服務讓你的親戚覺得很滿意?

聽說有些房仲人員為了成交是會額外提供服務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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