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除人員身份關析,就單純只是個地主與地上物使用權購買主的糾紛,且使用權購買主購買的當時也有簽訂契約,所以他當然是合法使用,但地上物卻是個可移動的物體(也可以說根本是無形的),這好像就很難去予以用XX方式消除(非合法嘍).
我記得我有個朋友,他們的所住的房子就是只買下地上物,土地是另屬另外的購買者,當他們遇上該地主想轉賣土地時有付錢購買他們在別人土地上的建的房子,所以當他們搬走後,也就合法的把地上物整個拆除了.
我覺得要告贏使用權購買者要靠法律去贏因該是不可能,畢竟他就是合法的啊!倒是可以轉向換告原地主(賣你地的人)他因該沒把所有情況作告知吧! 這樣的成功率因該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