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1972 wrote:
保障王家的權益??
既然是權益那王家總可以選擇放棄吧!!
我來告訴你,為什麼都委會會強迫他納入範圍。
假設你是王家,你的房子價值1000萬,
如果參加都更,新房子的價值是1500萬,
但如果不參加都更,等旁邊新房子蓋起來,
因為將來房子會無法重建,價值會只剩下600萬。
撇開對房子的感情、祖產等因素,
單看金錢,我想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參加都更。
假設都委會不會強迫把他納入範圍,
那建商可以怎麼做...
建商可以一開始就把王家排除,
然後回去找王家,出價800萬買王家,
如果你是王家,你賣不賣?
賣了,800萬現金,不賣,將來房子價值只剩600萬。
本來要分給王家1500萬的新房子,現在建商只要800萬就可以弄到手,
過程完全合法。
THE666 wrote:
地主戶呢? 文林苑有9成以上的同意戶,
如果都更對地主沒有好處,會有這麼多人簽同意書嗎?
你去問住舊公寓的,如果能夠室內一坪換一坪,有哪個人會不想都更?
這表示都更不但對建商有利益,也對民眾有利益。
你的講法是枝微末節.. 根本問題是現行法律的框架..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開發商何苦來協商? 利之所趨也!! 既是民眾與開發商之間的協商.. 怎麼可以動用公權力?
反過來說.. 開發商當無利可圖時.. 它會花時間協商.. 送計劃書嗎? 因此.. 無利可圖的地區或時間點.. 就沒有都更.. 這樣的法律規定真的對台北市整體市容改善有幫助嗎? 這是這套法律的框架問題!
正本清源.. 還是應該由政府主導.. 從"居民安全"為目標.. 由屋齡及市容決定全市都更優先 順序.. 政府與民眾協商.. 建設再發包實施.. 如果有必要的補償.. 由政府依法執行..
sean1972 wrote:
保障王家的權益??
既然是權益那王家總可以選擇放棄吧!!
不能放棄的哪叫權益? 你乾脆說王家有配合建商的義務好了
你硬要拆人家,還說是為了你好.標準的貓哭耗子假慈悲.
還有,據我了解並不是都委會要求建商劃入的喔.
是建商主動劃入王家後送都委會的.有誤請指正.
因為法規,無法把王家排除,只會無腦無專業的...怪建商...
何不叫政府把法規改一改...
王家被拆也是應該的
法規1。
依建築法第44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故畸零地未達最小面積規定時,亦無法單獨興建
法規2。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因此為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故更新時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另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有鄰地法定空地重複利用之情事,因此更新案申請時,須事前一併查明更新單元周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
法規3。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法規4。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