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針對樓主的問題回答,...(恕刪)
不好意思,我從頭到尾只針對你亂放話的問題回答,我這一篇從頭到尾沒有針對樓主的問題回應,已經有人告知樓主該怎麼處理了,你不誤導別人,我也懶的出來跟你在這邊廢話一推,轉移話題的功夫,我輸你太多了。
你貼一推民法、刑法、消保法也沒用,因為你貼的都沒有提到中古屋買賣交易屋主需提供五天審閱期給買方。
仲介有告知權利的義務,但審閱期放不放給不給是屋主決定的,跟仲介沒關係,麻煩你把相對關係從新學過一次再來跟我辨吧。
最後,請問中古屋買賣交易沒有審閱期你要仲介說什麼? 要不要順便叫仲介連屋主的收入、家庭背景、興趣、癖好都跟買方說好了?
而且,先生~你要說樓主是吧,請問樓主有問你審閱期嗎? 樓主一開始問屋主在合約書上聲明此屋無兇宅,但樓主不確定是否連同漏水保固在內還是需要額外加注,請問你沒放一個有五天審閱期的屁出來幹嘛? 放出來是對的就算了,結果放出來還是錯的被糾正又要硬凹,說你錯的人就說他們是房仲不然就是房仲的粉絲,代書、法官都跟仲介是一路的,你才是善良老百姓,孤立無援,請問要不要去吃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