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否算房仲隱瞞重大交易資訊?可以拒付服務費或請求賠償嗎?


millionbonus wrote:
我是不怎麼付服務費的沒錯
什麼事都不做當然沒錢啦


嗯嗯
房仲收費是因為騙人簽名
不是因為服務


個人喜好沒什麼好糾纏
有人喜歡找仲介
也有人像你一樣就是打從心底看不起仲介
這個就像是要不要愛用國貨一樣沒個標準

但是你一直詆毀一種行業
在我看來你比仲介還沒水準

lilice wrote:
會造成此交易的取消或...(恕刪)

版主目前的權利。

hsin48 wrote:
版主目前的權利。...(恕刪)


要如何證明房仲沒有提供要約書讓版主選擇呢?
都已經簽了買賣契約書了,感覺很難耶,主打這個不太對。

lilice wrote:
會造成此交易的取消或...(恕刪)


的確現在去跟房仲吵對交易價格並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但是我覺得這過程比較重要,不能放任房仲(不知道是多數或少數)用這些接近詐騙的手法來兩面操作

你說現在防止詐騙的宣導做了那麼多,還是有人被騙,他們是應該,但詐騙本身就是不對的行為阿

真的從頭到尾有被騙簽名的感覺,許多應該告知解釋的東西都沒說清楚,本來大多數人就不是投資客

買賣房屋是有一定需求,房仲應該負起的是穩定市場價格和平衡買賣雙方要求的責任

今天爲了完成一筆交易,過程中用盡技倆話術,現在當然知道自己當時很笨,沒有好好想想看清楚

但是這是程序正義的問題,就像樓上大大說的

1.簽訂買賣契約與斡旋金(要約書)是兩件事,一件是針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一件是針對仲介公司是否有按照規定程序。

2.只要未說明有兩種選擇性,通報地政局主管機關,就可知道結果。也不會因為事後撤銷或改為雙方面議而無事。有判決文可查。

我相信這交易過程中有許多都是有明文規定應該如何作為而房仲業者沒有照做的部分,才會有那麼多買賣糾紛

難道房仲真的只要負責完成交易收服務費,契約明定之後拍拍屁股走人嗎?

就像今天看到一篇文章,一樣在美國發生實習醫師疏忽導致少女死亡的案件,他們的做法是推動法案阻止再次發生

在台灣則是歸咎責任盡情謾罵,找人負責或下台媒體吵完之後不了了之,過一段時間又再次發生

台灣的房價跟社會經濟現況的不吻合已經到了誇張的地步,投資客花幾個月可以賺幾百萬,在此爬文或發表意見的大大們或許大多數也跟我一樣都是30~60k上下,難道大家對這種不公平不正常的社會一點反抗感都不存在嗎?

要是有個法官可以藉由這樣一個類似的案件訂出相關規定或法條讓房仲業者良心發現,知道自己身負重任,台灣經濟的穩定和泡沫其實真的就操縱在這些人手上了~

或許這是天真的想法,但或許也是不爭氣的事實

millionbonus wrote:
不用亂扯一堆前面就講...(恕刪)


剛去看了這些法規,其實應該有不少是大家不知道的權益,但是相關認定判決權還是在法官身上

不過多了解一些應該對大家會有幫助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三十條(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賠償額之酌定)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 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 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三十四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 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Clalala wrote:
個人喜好沒什麼好糾纏
有人喜歡找仲介
也有人像你一樣就是打從心底看不起仲介
這個就像是要不要愛用國貨一樣沒個標準

但是你一直詆毀一種行業
在我看來你比仲介還沒水準

事實擺在眼前我也沒辦法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法規/知識 - 糾紛案例及統計 - 糾紛統計
每年至少1千多件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件登計在案
目前全台約5千家房仲店平均20%的房仲店每年都會產生糾紛案件
再加上沒登記在案的、消費者吃悶虧的要說有60%我也相信
這些還只是一年的份
過去30年份加起來不知道有多少
除了詐騙集團還真想不到哪個行業會這麼密集的進行拐騙行為

102年第一季到第三季就有1383件糾紛案了
別人賣衣服賣小吃每天幾百次交易怎麼都不會搞得像房仲業這麼離譜
從業人員每天搞這種事
你要別人怎麼看待這個行業?
millionbonus wrote:
事實擺在眼前我也沒辦...(恕刪)


那個是每年有1500件左右的不動產交易官司判決下來,不是1500件糾紛...
別人看這行業就是具有某種特質的人才適合,隨時要能作出狀況讓買方不得不買或者賣方不得不賣,如果連這點功力都不夠的就只能在路邊舉牌而已了...
但這只是基礎而已,還有進階版的,連買賣雙方都懶的去說,只要能接到專任委拖就直接上法院去了...
房仲本來就不需大大您的信任阿,只要能讓法官相信,那就算用心完成大大您的委託了。
這樣小弟解釋的還過得去吧?
等你po結果囉

看法官怎麼判

至少你試過


林秉輝 wrote:
的確現在去跟房仲吵對...(恕刪)
支持資訊就樓主主觀認定了吧


不如去找其他漏洞
即使是樓主不太在意的漏洞也行
以案養案
只要仲介有任何瑕疵。樓主的訴求就算是贏了

就像深坑某建案
住戶才不是對法定停車格被改成其他公設有意見
但他們拿這告建商

只要贏就是贏

陳小春2525 wrote:
要如何證明房仲沒有提...(恕刪)
lilice wrote:
住戶才不是對法定停車格被改成其他公設有意見...(恕刪)


這種事一定會有意見阿,但人家是管委會人多,樓主只有一個人...
基本上要告贏覺得很難,目前不覺得房仲有任何瑕疵存在。
而房仲又是擅於不動產官司,是否該花這筆律師費,值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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