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請不要再強姦地政士了

max73210 wrote:
剛看到那則新聞是蠻恐...(恕刪)


重點在除罪化
而不是更正天數
現在新的法案是
就算抓到你登錄不實
也不會罰你
你有十五天的時間可以更正

就好比銀行行員把你錢轉走
被抓到在15天內轉回來就好了
反正也不會被罰

天下有這麼便宜的事
有那個人會願意誠實申報?
反正等你抓到我再說好了

立委的任意妄為
導致實價登錄被開了一個大後門
更讓整個實價登錄變成笑話
地政士淪為文書作業 毫無專業可言...
昨天有人跑去黃立委的FB留言抗議
黃立委還回覆說 因為這樣法理比較公平
我咧
原來幫犯錯的人除罪就是法理公平....



其實我覺得是可以修法, 免除對地政士的處罰, 但也要同時修法以後讓買賣雙方強制自己KEY實價登錄(各key各的, 這樣也可以檢驗有沒有一致 買賣雙方有無一致), 不要再透過地政士key實價登錄, 如果買賣雙方KEY錯, 就直接處罰, 沒有免罰的寬限期或更正期




原文: 地政士法修法 不要壞了實價登錄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13122
請問各位有買賣過房地產嗎?代書就是會幫你寫買賣契約呀!!

當然成交金額,如何付款等過程也會寫明在買賣契約內呀!!

代書(地政士)就照實登錄買賣契約上的成交金額不就好了嗎?

這樣不會被罰,且契約上買賣雙方都有蓋章,為何需要替代書除罪化?

布雷爾 wrote:
那的確是收一點錢 ....(恕刪)


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不用請律師,有些情況下是採所謂的(律師強制代理制)。
lufat wrote:
請問各位有買賣過房地...(恕刪)


我剛購入一筆房子, 當然我跟賣方完全不認識, 所以無法串通,

主要是怕 買賣雙方事先早已經串通好, 坑殺 地政士, 讓地政士傻傻去 key資料, 當作替罪羔羊,
實際上 地政士完全被蒙在鼓裡, 還信以為真,



因為真實的買賣價格 只有買方 與 賣方 最清楚, 如果 買賣雙方有事先串通 存心要欺騙 地政士
地政士 躺著也會中槍, 就看看會不會有人檢舉........... 結果存心欺騙的 買賣雙方卻沒有罰責


所以 以後KEY 實價登錄 就交由 買賣雙方都要自己key, 地政士也就不會有罰責了, 買賣雙方膽敢做假就等著負完全法律責任了 沒有更正期 沒有寬限期, 這樣是比較公平的
買賣交易實價的申報,本來應該是買賣雙方的義務,地政士僅是代理申報的角色,
實價登錄制度卻設計成地政士是第一順位的申報義務人,逾期或不實就開罰,實為不公,
而外界指責地政士法修法是讓不動產實價登錄門戶洞開,造成虛價登錄的說法,
也讓地政士成了代罪羔羊「政府不察,公親變事主,地政士無辜受累」。
縱使買賣雙方有意作假,金流部分代書是要經手的,

如何作假?代書只要在買賣中盡到其應盡的義務,依

雙方買賣合約的金額來申報,怎會有不實登錄的問題?

因其登錄的價錢是有所本的呀?!
金流不一定會經過代書經手,有時候買賣雙方會自己付款完成。
lufat wrote:
縱使買賣雙方有意作假...(恕刪)



像我這一次 買屋(中古屋), 沒有透過仲介 直接找地政士, 分期按時付給賣方(我[買方]和 賣方 各執一本房屋買賣合約書), 地政士 只是當第三方公正人, 只要我每次匯款給賣方, 雙方+地政士 都要 見面
我們(買方 賣方)各自在對方房屋買賣合約中簽名, 表示買方已經匯款, 賣方也收到錢, 作為證明,

實際上 地政士 根本沒有經手 錢的部分, 我到底實際上匯款多少錢給賣方 地政士也根本不知道
因為他只認房屋買賣合約書, 有按照合法程序完成就好
所以我說 買方賣方 如果事先串通好 要讓 地政士 當替死鬼真的太容易了!!
就像把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宜委託給會計師處理,
但當事人提供報稅資料有誤時,
除非是該會計師蓄意申報錯誤資料,
否則也不需負全責,
而這才是正常的委任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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