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買了2000萬的房子,自備款400萬,跟銀行貸款1600萬,20年本利攤還,
很不幸的才還了100萬,房子就大跌了50%,市價只剩1000萬,但銀行貸款還有1500萬。
這時候通常景氣不佳,因此A君工作不順利貸款經常晚幾天繳,甚至銀行三催四催才湊齊去繳。後來A君就開始覺得不爽,因為還要付1500萬(利息另計)才能擁有房子100%的所有權,可是房子只值1000萬了。
這時候銀行就可能會要客戶補擔保品了(繳款不正常,擔保品價值不足)
因為接下來A君會乾脆不繳,等到房子給銀行法拍時再當奧客,讓一般人不敢標,最後私下找親友再把它標回來,等第二拍下手只要490萬,總共付出400+100+490=990萬(利息另計),跟市值差不多。A君就背著1010萬+的債及信用不良,但房子還在自己手上。這種事層出不窮才會造成銀行呆帳。
當然A君不一定要為了1000多萬就賠上自己的信用,但若是玩得比較大變成1億、10億呢?很多人就會用上述模式把房價損失全部賴給銀行。所以才會有這種條文,當客戶繳款不正常時,銀行就可能認為擔保不足而要求增加擔保,降低變呆帳的風險。
瓦斯槍 wrote:
有guts,給你 比...(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