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另外一種的解釋:
私有土地為何能作為道路使用?是因為向政府申請的結果。(本件的狀況)
因此既然已經向政府申請作為道路使用,而政府也依法核准,怎麼可以因為所有權是私有就可以任意使用?
舉個例子來說
房子所有權是個人 那是不是可以因為是私有所有權就任意違章?
騎樓是私有的 所以就可以任意的阻礙?
上面網友有說 因為土地為私有 所以地主就算想要圍起來 那也是他的權力,這句話絕對有問題!
如果私有土地的現況是純粹空地的話,那就是空地使用,地主做管理那就有權力!
但事實的情況是
私有土地已經是道路使用 且現況為開放給公眾使用未加以管理 而是道路的話 那就受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所限制。
如果已經是道路 地主想要做變更 那就是要依法向政府申請(但是一定會被否決) 否則就是違法
依照道路管理條例 以及 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或 廢棄物清理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如果地主私自圍起來造成意外事件,地主就有刑事責任。而且也有強制罪妨礙自由、妨礙公眾往來通行等問題。周圍的居民也有通行權的權力。
因此不是私有土地 就可以無限上綱,否則就有權力濫用的問題。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係在外觀上為權利之行使,實質上違反權利之社會性;權利人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的意思並以此為主要目的。
又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所謂權利濫用,係在外
觀上為權利之行使,實質上卻違反權利之社會性,因此不能認為正當行使權利的
行為。然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的結果,此乃不可避
免的正常現象,不能指為權利的濫用,必須權利人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的意思並
且以此為主要目的,始構成權利的濫用。又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之權
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
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
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
3178號)
yeh8002 wrote:
<聽鄰居說是警察教他...(恕刪)
這常見鳥問題 可以去查 逢甲那邊有一個知名路霸 一上新聞 政府就徵收了
沒上新聞大約30年都沒徵收..
老問題 這種既成之道路 政府就是要花錢去徵收 但他也不徵收 還老是跟人家收稅金
換成是你爽不爽的問題.. 你家院子老是給人免費停車路過你會爽?
依法私有地不得畫紅線 警察幫你畫 就關警察..有畫的也是私人亂畫的
我這邊大樓一樣問題 路4/5權利是大樓的 原地主佔有20%
今天他想擋路 就只能勸說..你也拿他沒皮條..
解決辦法就是建商把那條路權利全部買下來而已 然後給原地主免費走
不然原地主要鬧
法律你判你家也沒用..
簡單來說 他今天不這樣噴漆 過20~30年被你們買走還得了..
所以他得定期得宣揚自己個權利一下 這也就是為什麼條子會教他噴漆
台灣一堆道路都是私有土地你大概不知道吧..還有一堆公園 廟宇也都是私人土地..
你天天能走不代表那是公家的..
反之也有一堆住宅下面壓到的都是公有地..建築線都超過亂蓋的滿街都是
除非你住的是重劃過後的砍掉重練的區段..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7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 5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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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 字第 3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617-618 頁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69.07.02 )
民法 第 852 條 ( 74.06.03 )
要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謂之「公有」,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
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
賠償法之適用。查既成道路之土地雖屬私人所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多年,
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
公物中之公共用物,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著有判例,本案肇事地
點之產業道路如符合前揭要件,又確有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與養護,其
行政主體亦因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而取得該道路之管理權者, 貴府 (高
雄市政府) 來函說明二認為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部敬
表贊同。
結論:
道路就算是私有 政府也必須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