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0532 wrote:你有租過房子嗎...(恕刪) 真的不要租給有債務問題的又設戶籍的話看你房子會不會被掛豬頭在門上,看法院會不會去查封扣押你屋內設施,看你要跑幾次法院。設戶籍根本不是稅的問題。人家日韓租屋的保証金要多少你知道嗎,人家國外房客要自己保險給屋主在台灣可能嗎??拿二個月押金鬼才租你,真的遇到好房東真的別計較那麼多。
carasha wrote:房東可以自己去戶政...(恕刪) 戶籍遷出又如何我家之前出租但收回自住都己7-8年以上前一兩年有好幾次有特色的資產管理公司上門要找前房客即便到現在仍不時收到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信件一般屋主不太願意讓房客入籍我想大多數是怕煩麻租稅問題倒還是其次除非是像高租金收入的房東
看來你沒租過房子吧,入戶藉需要房屋稅單,新成屋則是直接拿房屋所有權狀才能辦如果房東不同意,不曉得你要去哪生出這兩樣東西來而且,房屋有讓跟戶長沒有法訂血統的人入過戶藉,依法會取消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還有要賣的時候,也會取消優惠稅率,這個是差很多的
複製貼上規定也就這樣六、為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七、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逕為(遷出)登記。八、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我想反問的是,屋主有什麼權利不准住戶設立戶籍呢?設立戶籍是遷徙者和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果屋主真的有刁難或阻礙住戶行使權利的行為,那會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呢?住戶設立戶口當然是必須要有一些證明房屋合法的文件,但是提供文件的用意是證明房屋合法,並不是用來證明屋主同不同意設立戶籍,因為屋主本身並沒有同意與否的權利,換句話說,要求屋主提供房屋合法的證明文件是住戶的權利,不是屋主的施捨,法律賦予權利就是要讓人民行使的,不管是強勢的一方或者弱勢的一方都有同等的主張地位,但是不懂得行使或不會行使並不是別人的責任,只能怪自己不作為,嚴謹一點的話,租賃契約最好去公證,新設戶籍就直接拿公證的租賃契約去辦就可以了,不必向屋主拿房子合法的證明,也不用知會屋主就可以直接去辦,記住,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