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租約的時候,房東可以明訂限住幾人嗎?

在不違反善良風俗前提想在租賃契約上面當然可以明定限住幾人,同時最好也載明違約時的處置方式,就像飯店雙人房也會寫明第三人以上加床不加床價碼。

在下列條文競合之下,簽訂契約時若有明文規定(住人數、可否轉租)且雙方意見認同一致簽訂,自是屬有效契約內容。
但如果是事後(最近?)由樓主單方面提出並要求訂定,不論是以何種形式追加(生活條約、附加規定之類),這就屬於新契約條款,需要得到雙方簽名表示同意,否則這樣的「生活條約或附加規定」對於承租人是沒有拘束效力的。

民法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 438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43 條

轉租之效力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沒收費的狀況下,非親非故的律師說的話就當是社交客套話......。
至於監視器,如果電費是房客繳付的,自然有權不供電,只要退租時確認東西完好沒損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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