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自我收到這個補稅單之後,我做過幾件事情.
(1) 找原來的代書,代書說稅務局曾經打過電話給他,通知這個事情,而他也沒有辦法處理,從來沒有遇過.
(2) 稅務局的承辦人找過我爸爸,我妹妹,主要是希望我媽媽出面解決,所以我考慮再三,決定親自帶媽媽去稅務局一趟,當時有承辦人,科長出面說明此案原由,他們說他們有錯誤,沒有看清楚我是已成年,而造成完稅移轉登記,被上級政風單位查核到,所以需要我們補稅.
(3) 找過地方議員協助,議員親自去分局找主任,也去過市政府找過稅務局長,所得到的結論都是沒有辦法,依法辦理,必須補稅.
(4) 找過立法院的朋友,但看了案件,也是說要找熟悉稅法的人士幫忙解讀,我還沒有去找立委.
我之所以會想來這裡PO文,是想要看看網路上的意見,至於我自己的意思是
(1) 申請復查,我自己擔任代理人(媽媽是納稅義務人),藉此讓媽媽免於奔波之苦,我親自和政府單位交涉
(2) 由於賣這土地和房子是為了還債務,剛開始找仲介賣的時候就已經表明,我不管你能夠賣多少,我只要求我能夠實際拿到多少來還債,倘若當初成交的時候,就知道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那成交價會不一樣的,都已經移轉登記一年多了,我和媽媽的錢早就還債務去了,怎麼會有多餘的能力去繳這忽然出現且是上百萬的稅款.因此,這個責任歸屬有待釐清.
(3) 倘若一開始就知道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那在提出申請之前,我們或許就會有動作去讓我媽媽或者是我去符合要件再去做移轉的動作啊!雖然我媽媽已經用過一生一次,但是,請注意了,我自己本身沒有用過,無論是一生一次還是一生一屋,我都沒有使用過,我爸爸也沒有使用過,那結果會差很多吧?難道現在可以讓移轉重新來過嗎?癥結點在此!
當然了,非常感謝各位提供的意見,讓我可以有更清楚的想法,我會勇敢地站起來爭取權益,提出復查是第一步,謝謝大家!
小小凱文 wrote:
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規定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所以土地是媽媽的、建物兒子的,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這還不用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但是這規定只是用來定義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的
樓主符合要件只是代表的是他賣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並不一定完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後並不是只用在課徵土地增值稅上
同樣課徵地價稅也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的差別
而樓主的情況則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標準
之間的情況並不一樣
今天稅法上就很明確地說到要件並不只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標準就依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是有其他條款的要件必須全部符合才能達成缺一不可
小小凱文 wrote:2.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符合第34條前4項規定再依第5項申請「一生一屋」,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的法條解釋上出現見解不同,故建議依據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之立法目的為理由申請復查才是正辦
3.我不是執業很多年的地政士,但我覺得有些地政士學藝不精會害到人,因為有地政士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別說什麼已經執業的地政士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
這不可能
因為地政士考試要考平均地權條例
而且平均地權條例考的比重還比土地法還高
要說地政士不熟平均地權條例那連執照都考不出來了
基本上樓主可以直接拿案例去問律師、代書等等的看看有沒有機會翻盤
如果這些在法條認定上都跟地方稅務局一樣的見解,基本上就是要補了
當然就法條上的要件來看,確實是不符合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
到時候申請複查甚至到行政訴訟輸掉的機會很大
而且,如果打一開始在專業人士認知上是穩輸的訴訟
到時候時間一拖長,加計的利息是欠稅的年息5%這風險自己也要考量
1、按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而非外觀之法律行為或形式上之登記事項,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2、按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其立法理由係以為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經參考國外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允宜適度放寬原適用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而予以增訂。其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住所為適用範圍,始符合一生一屋之理念。
以上1、2所述節自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某復查決定書(案號:106土復25)之回文理由內容。
給樓主參考,亦可寫入復查理由,並備著你母親居住事實相關資料(如地價稅單⋯等)。
你要爭取權益就要付出行動。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