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coChen wrote:
台灣租屋法規嚴重傾向...(恕刪)
那歡迎你去當房東喔,加油~
abc003 wrote:
馬克思主義解釋道,一切社會發展的關鍵是生產力的發展。於是,在大多數人看來,只要社會在前進,工業、農業和科技在發展,人們一般不會質疑現有的社會、道德和法律。相反的是,它們被看作是一種就像太陽的升起和落下一樣自然而不可避免的事物。要使群眾擺脫傳統、習慣和常規的沉重負擔,迎接新的思想,需要非常多的努力,這就是馬克思在「社會決定意識」這個著名的詞語中所出色地表達了唯物史觀改採取的立場,它揭示了舊秩序的不健全性和說服了群眾的需要,與推翻舊制度的必要性。但這個過程不是自動的,它需要時間。
Ruth2011 wrote:
太偏向房客沒錯,
美國的房東可以調查房客信用記錄,要求與前一任房東確認此房客的credit,
因此,若有房客過去欠房租擺爛等,這個人的紀錄會被留下,未來很難再租到好房子,
所以即使是弱勢的房客,也會很珍惜自己的信用.
台灣房東只能用猜的.
美國契約未結束前,不可隨便終止,中途搬家也要把租金繳到約結束,或是轉約給他人.
台灣呢?只要一個月押金,拍拍屁股走人就沒事,還會上網罵房東收他違約金,完全沒有合約精神.
就是因為法律過度偏頗房客,才導致弱勢租不到房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