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enigsegg08 wrote:
你這個有點棘手喔
你應該去找前屋主出來講
畢竟這是在他手上發生的事
現在對方手上有永久使用權就類似
A屋主將房子租給B方
之後C方跟A屋主買了房子
B方的租約依然有效是差不多的
建議你可以對之前賣你車位的前屋主提起詐欺告訴
前屋主哪裡詐欺了???
前屋主賣房子的時候已明白告知該屋沒有停車位使用權
而且還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從屋價中扣掉停車位的價金了
判決文:
雙方雖發現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永久使用權業已由
黃椿桐出售予被告,雙方並就此將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原告與被告事後再自行協調,是原告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原告得再就系爭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
當初賣房子的時候人家就有講了,也因此特別算你便宜,你也接受了......
當時用的是不包含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也確實得到了扣掉停車位價差的優惠
現在再來吵,敗訴本來就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