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koenigsegg08 wrote:
你這個有點棘手喔
你應該去找前屋主出來講
畢竟這是在他手上發生的事
現在對方手上有永久使用權就類似
A屋主將房子租給B方
之後C方跟A屋主買了房子
B方的租約依然有效是差不多的
建議你可以對之前賣你車位的前屋主提起詐欺告訴




前屋主哪裡詐欺了???


前屋主賣房子的時候已明白告知該屋沒有停車位使用權
而且還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從屋價中扣掉停車位的價金了


判決文:
雙方雖發現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永久使用權業已由
黃椿桐出售予被告,雙方並就此將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原告與被告事後再自行協調,是原告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原告得再就系爭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

當初賣房子的時候人家就有講了,也因此特別算你便宜,你也接受了......
當時用的是不包含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也確實得到了扣掉停車位價差的優惠

現在再來吵,敗訴本來就是剛好而已.....
差點被樓主騙了

當初買房子本來就沒有包括停車位
後來發現有屬於別人的停車位就想硬凹過來

樓主真貪心,還想來01騙取輿論的力量逼議員讓步
真不可取,我唾棄你
你自己寫的不就等於你也同意原PO不該告議員的嗎?

問題是誰坑人?議員嗎?
他可是老實付錢買了還去法院公證去地政設定物權

你怎麼可以忽視他的權益

至於原PO已經被仲介和賣方告知這狀況了
不同意就不該買這有問題的房子
既然買了而且還是因此拿到折價的利益
怎可以又再次要求無補償張先生就可以取得車位

既然你也是做這行的那你更該知道不是所有人都願意買房子還要買車位的
在現實情況下才會發生權狀包括大公 而卻可以不買車位把使用權轉給建商或管委會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這案例推翻使用權的合法性那全台有多少沒所有權卻已經以市價買下使用權的人不就全部都被坑了?

你當初意憤填膺時可有想過?

全帶么 wrote:
但若有所有權你也不能賣使用權後再賣人 這不是擺明坑人
佔個位置先
到時候來看看結果....1515
其實滿好奇的是01的管理員怎麼不快進來將此篇文章變成唯讀
還讓一些不明就裡,沒看到最後事情真相的網友,一直在情緒性的發言

對了,在其他的網站也看到相關的文章,應該也是同一個人發的,
連姓名都指名道姓了,看來真的很帶種且怨念很深阿~~




wanm wrote:
前屋主哪裡詐欺了??...(恕刪)


真的有點糟糕喔...
現在很多人都用吵的,吵到一點甜頭算賺到,沒吵到也沒了到的爛心態
很有潛力的文章,
幸好我有爬文+思考的好習慣,

在看樓主落落長的敘述時我就一直很疑惑,
當初買車位的時候難道不知道使用權被轉移了嗎?
若是被隱瞞冤有頭債有主應該找的是賣方~
如果購買前就知道......
那現在這種心態是?

另外,
唯一我覺得不妥的地方只有...
倘若議員的態度真的如樓主所述,
先不管車位問題是否有違法~
但是身為一個官員用身分跟權勢去打壓一個民眾,
那我真的覺得這個議員不適任~以後別再出來比較實在!

(做標記~看後續)
這篇實在太有趣了

看鄉民謾罵兼學習法律常識

如果有人因此篇被告的話

希望他可以回來PO文簽到

讓眾鄉民知道

還是搞清楚前因後果再來正義

才不會公親變事主
公布姓名。什麼東西啊。

老百姓不是人嗎
幫樓主按嚧,隱瞞了很多事實,

用這樣的標題已經是毀謗了。
不要害著一大堆鄉民跟樓主一起被告。

原屋主已經告訴樓主-"你要繳那個停車位的地價稅但你無法使用。"
要被坑也是自己同意的,之前都用這個理由跟原屋主殺完價了。
現在還要用這個理由 要以32年前的地價跟人家買停車位。
真是太貪心了。

換法官的問題問法院馬上就可以知道,
鄉民只用網路就能查到人家升官去了。

如果是我,當初買了一個有永久使用權的東西,N年後所有權變別人的,
還被冠上侵佔的罪名,我覺得這更冤吧


個人覺得當初法律的制訂也問題吧,
在民78年前,地下停車位沒有"所有權"這種東西,
現在硬要編出個"所有權",那原本買下"永久使用權"的人就該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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