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愛小熊 wrote:這個才是重點!趕快按計時器!討論案情,按工會收費標準一小時8千! 哈!這倒是真的,只要肯付錢討論案情,相信很多律師都願意聽當事人嘴砲...怕就是怕那種把律師當心理諮商師兼精神科醫師的客戶...即便是付費諮詢,也是很找罪受...
這幾天帳號登入一直出問題,想回覆又不能回,終於撐到可以登入了,看這篇花了很多時間,從樓主的長文中可看出情緒很大,01的鄉民然有這麼多只看標題就回文的,其實稍用大腦想一下,也知道一般人不會這麼離普,更何況是議員.鄉民對於議員的要求也過份了,若樓主所描述法官的言論屬實,那個法官真是不及格,法官該依法論法,怎可因身份不同會有不同標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是嗎?不會因為議員或政府官員而有所不同.為民服務不代表要犧牲權利.也不會因為有錢沒錢而影響權利.所以樓主所描述對其有利的法官言論,實則害了那個法官,因為他未遵從法律之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其實真的建議張議員可以告樓主01鄉民們,請多傾聽後再發言,比較能明辨是非
手機先生 wrote:您在98年買的是房子...(恕刪) ==================================================================================前屋主會賣掉的原因就是因為停不到這個停車位....
hannahmo wrote:記得站上有不少法界人士~印象中永久使用權應該會隨著產權轉移而結束,需重新與新產權所有人重新簽約。或是原產權所有人在轉移產權時就在契約內容上先行註明與說明,新產權所有人同意後才算生效。不知是否有法界人士可以針對這點開釋一下~ 我有上過幾堂土地法及民法課,也是記得使用權隨著產權轉移而結束為什麼能將使用權分開處分
OracleW wrote:產權跟著房子走,他用一種買永久使用權作法,來"實際購買"。不論,是否原屋主有告知。使用權是所有權積極權能,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所謂使用權實際跟租賃是很像的。 這樣還是沒解釋產權與使用權分開處分是不是合乎法律能不能解釋更清楚些我只是好奇而已,謝謝
stanley1973 wrote:這樣還是沒解釋產權與...(恕刪) 判決書中寫的很清楚,在84年以前,使用權及所有權是可以分開的,永久使用權的性質像租賃,只是租金一次付清,期間為永久,買受人活多久就多久.當時因為合法,才能到法院公證.不能以現在的法看待當時的時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