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可愛小熊 wrote:
這個才是重點!趕快按計時器!
討論案情,按工會收費標準一小時8千!

哈!這倒是真的,只要肯付錢討論案情,相信很多律師都願意聽當事人嘴砲...

怕就是怕那種把律師當心理諮商師兼精神科醫師的客戶...即便是付費諮詢,也是很找罪受...
睡個覺起來多了20幾頁~
但是看了標題就回文的佔了不少,看來鄉民的正義可以拍趴兔或番外篇了 ~~Mobile 01鄉民的正義~~
這幾天帳號登入一直出問題,想回覆又不能回,終於撐到可以登入了,看這篇花了很多時間,從樓主的長文中可看出情緒很大,01的鄉民然有這麼多只看標題就回文的,其實稍用大腦想一下,也知道一般人不會這麼離普,更何況是議員.

鄉民對於議員的要求也過份了,若樓主所描述法官的言論屬實,那個法官真是不及格,法官該依法論法,怎可因身份不同會有不同標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是嗎?不會因為議員或政府官員而有所不同.為民服務不代表要犧牲權利.也不會因為有錢沒錢而影響權利.所以樓主所描述對其有利的法官言論,實則害了那個法官,因為他未遵從法律之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

其實真的建議張議員可以告樓主

01鄉民們,請多傾聽後再發言,比較能明辨是非
看文章!!

跳最後一頁還是有好處滴!!

真相總是會出現滴~~~~~~

想要便宜又要有糖吃!!

去搶可能會比較快一點點!!

手機先生 wrote:
您在98年買的是房子...(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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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會賣掉的原因就是因為停不到這個停車位....

hannahmo wrote:
記得站上有不少法界人士~
印象中永久使用權應該會隨著產權轉移而結束,需重新與新產權所有人重新簽約。或是原產權所有人在轉移產權時就在契約內容上先行註明與說明,新產權所有人同意後才算生效。
不知是否有法界人士可以針對這點開釋一下~

我有上過幾堂土地法及民法課,也是記得使用權隨著產權轉移而結束

為什麼能將使用權分開處分

stanley1973 wrote:
我有上過幾堂土地法及...(恕刪)


因為在買賣中有明白揭示並因此降低價金...判決書裡有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看了好久~重點你都給...(恕刪)



+1
那議員應該是買了那個車位.只是產權沒法分割.所以才只得到永久使用權.苦主應該找賣家和仲介才對啊

OracleW wrote:
產權跟著房子走,他用一種買永久使用權作法,來"實際購買"。
不論,是否原屋主有告知。使用權是所有權積極權能,是不可分割的。
所以,所謂使用權實際跟租賃是很像的。


這樣還是沒解釋產權與使用權分開處分是不是合乎法律

能不能解釋更清楚些

我只是好奇而已,謝謝

stanley1973 wrote:
這樣還是沒解釋產權與...(恕刪)


判決書中寫的很清楚,在84年以前,使用權及所有權是可以分開的,永久使用權的性質像租賃,只是租金一次付清,期間為永久,買受人活多久就多久.當時因為合法,才能到法院公證.不能以現在的法看待當時的時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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