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dammm wrote:
遇到這種文章一定要先輩份

現在還有人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

這判決看來,
1)兩方爭執的財物無關國民黨直接利益
2)判決民眾敗訴, 可以利用於操縱民粹, 攻擊對手, 間接獲利

所以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沒有錯
我不想當男子漢, 我只想要我的小毛毯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891035&last=3779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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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澤拉斯浪人 wrote:
這判決看來, 1)兩...(恕刪)
我覺的樓主占不住腳喔..買房時屋主應有告知.不然告屋主就好、

本人對停車位不瞭解、但永久使用權.不定期租約確小有研究。

我也打過官司是永久使用權問題、只能說樓主不可能贏的、

舉個例子房屋要賣、屋主一定先解決承租問題再賣不是嗎?

法律是保護善良第三者、但以此事來說、北市議員張先生確是善良的第三者。




bulibi wrote:
發言前先搞清楚狀況吧!是前前屋主黃(先生/小姐)賣掉車位給張先生,然後賣房子給陳小姐,且賣的時候並無說明有車位,陳小姐要賣屋時才發現權狀多登記七坪,原來是有車位問題,而且跟張先生溝通協調失敗,無法買回車位,最後減價出售,誠實告知下一任屋主,請下一任屋主若需要車位就自行解決 。陳小姐甚麼事情都沒有,陳小姐更前一任屋主黃某也一樣,當時的時空背景,法律並無規定車位買賣必須限住戶,等到立法之後,也不會朔及既往,無理取鬧的被告不是受害者,他早就知道這件事情了,想要雙重獲利被法官識破!




你寫的是車位?那到底是車位使用權?還是所有權?你寫的這樣不清楚,只敢寫"車位",基本上所有權會大於使用權,若是張Sr當初買的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當然是沒問題...擁有所有權一定可以使用,
而使用權就像租賃,而非實際擁有這塊土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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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ko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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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先生 wrote:
您在98年買的是房子...(恕刪)


感覺好像前屋主有很大的問題
訴諸媒體吧 全天下都知道市議員作這種事
他也沒什麼未來了~
等國民黨議員也發生類似與民爭利事情曝光
或者接近選舉時
版主再提出來
保證受到重視
現在是雙方合作尋找選舉錢的時候
我的發言大都是哈拉而已, 如有得罪不要太在意。
很好奇一個問題
如果這棟樓被都更掉了,那張先生的永久使用權還存在效力嗎?

odko wrote:
基本上所有權會大於使用權,若是張Sr當初買的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
當然是沒問題...擁有所有權一定可以使用,
而使用權就像租賃,而非實際擁有這塊土地,不是嗎?...(恕刪)


擁有所有權不一定可以使用吧

難道你去租屋 租車
屋主 車主能隨便拿鑰匙去開你租用的東西嗎
個人從這個事件學習的心得

如果我是前屋主,買賣有產權問題的物件時要記得白紙黑字全都要寫進合約裡,以免有人日後來翻盤。
如果我是張議員,....呃~ 就是被法律錶了,付錢買個合法的東西突然變成別人的。
如果我是樓主,原來01的鄉民沒這麼好騙,去別處取暖吧。
如果我是鄉民(我本來就是鄉民XD),別看到標題就開槍,鄉民的正義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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