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962211 wrote:
已有判例
法官認定只要是合法停車位既可以使用"停車格內"
不管你是什麼停什麼車,停幾台,只要停在停車格"內",當然不可以危急他人權益
連結網頁不知可不可以??
...(恕刪)
重點是規約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如果只是管委會自行規定當然就有疑慮,這不能一概而論.
yu928 wrote:
一般大樓的地下停車場都同時具備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因此停車場並不能與那種只有特定某戶才能使用的花園或露臺來相提並論
這些區域雖然沒有權狀但因只有特定戶可以使用
所以就會被建商作為抬高價格的籌碼來進行銷售
同時也會訂立於合約書上也就是上面lacuna0517大提到的分管協議
但因為停車場具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因此停車位是不能這樣賣的
說建商及銷售小姐不知道那應該是不可能
所以只能說樓主被騙了
ysc_kyy wrote:
停車格位置與數量是申請建照審核項目之一,最後也會記載在竣工圖與使用執照上,日後隨意增加或變更停車格位是違反建管法令的,只要有人檢舉建管單位就必須處理。
停車場停車數量多寡會影響消防配置、車道寬度等設計要求,並不是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如果可以多停車,建商怎可能不多畫格位來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