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962211 wrote:
已有判例
法官認定只要是合法停車位既可以使用"停車格內"
不管你是什麼停什麼車,停幾台,只要停在停車格"內",當然不可以危急他人權益
連結網頁不知可不可以??
...(恕刪)


重點是規約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如果只是管委會自行規定當然就有疑慮,這不能一概而論.
有錢地阿姨 wrote:
物價昂貴,能一位雙停,我想大家也是一樣希望能減少支出

所以就佔用大家的地方來節省開銷囉...

朋友家真的有兩台smart停一個車位
繳兩台車的管理費
??

f4962211 wrote:
已有判例法官認定只要...(恕刪)


個人覺的~
這判決的確是很怪~
因為.. 新聞有一個畫面有照到 汽車容量地下 1 2 層 35輛~
如果每人都停兩台.. 那不就違反這個限制~ 會不會有違反消防法規的問題啊?
但這判決有沒有更清楚的判決文啊?

說真的, 新聞報的真的有時不太能相信~

f4962211 wrote:
已有判例法官認定只要...(恕刪)


這個新聞就是那個沒有看判決書的記者誤導民眾的真實案例
看新聞要有自己的判斷力
還有所有的判決要先看法官的判決書再說
法官的意思根本不是新聞報的那樣...


yu928 wrote:
一般大樓的地下停車場都同時具備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因此停車場並不能與那種只有特定某戶才能使用的花園或露臺來相提並論
這些區域雖然沒有權狀但因只有特定戶可以使用
所以就會被建商作為抬高價格的籌碼來進行銷售
同時也會訂立於合約書上也就是上面lacuna0517大提到的分管協議

但因為停車場具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因此停車位是不能這樣賣的
說建商及銷售小姐不知道那應該是不可能
所以只能說樓主被騙了


網友可以誤會公寓大廈管理法的意思了...
地下停車空間和露臺花園在條例裡一樣都是共用部分
當然都可以給特定住戶做約定專用 不然大家的停車位是哪來的
以前地下室只能避難 當然不能搞車位 但是人口爆炸後 現在避難空間可同時當停車空間
你買房子時 合約上一定會註明停車位 還要你在位置圖上簽名蓋章 那就是分管協議
因為法定停車空間是屬於共用部分 也就是公設的一部分
要專門給特定住戶停車 建商必須搞分管協議 所以所有的住戶要再花一筆錢買公設來取得約定專用
說簡單就是建商賺兩次 你付兩次錢
至於條例58條的意思是
1.起造人不得將共用部分賣給特定住戶
=> 指的是不能將共用部分變成"專有部分" 換言之 就是可以做為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說簡單共用部分建商可以賣給住戶停車 但是不會有獨立權狀 還是公設的一部分
2.起造人不得將共用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
=> 就是說建商不能把屬於公設的法定車位賣給社區外的人來停啦
但是有獨立權狀的增設或獎勵車位可以喔 這就是為啥有的豪宅會有外人來停車的原因
綜合來說 地下室的停車空間 不論區全會或建商都是可以拿來畫成停車格賣給住戶的
除非擋到出入口或車道 也就是影響到別人的權益 沒有違法的問題
樓主只要區全會同意 當然可以把車位畫大一點 然後停兩輛車 沒有問題
因為條例的精神就是公寓自治 只要區全會同意 不違法法律 都是可行的

lacuna0517 wrote:
網友可以誤會公寓大廈...(恕刪)

-----------
講的真仔細!推~~~~~~o
lacuna0517 wrote:
樓主只要區全會同意 當然可以把車位畫大一點 然後停兩輛車 沒有問題
因為條例的精神就是公寓自治 只要區全會同意 不違法法律 都是可行的

停車格位置與數量是申請建照審核項目之一,最後也會記載在竣工圖與使用執照上,日後隨意增加或變更停車格位是違反建管法令的,只要有人檢舉建管單位就必須處理。

停車場停車數量多寡會影響消防配置、車道寬度等設計要求,並不是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如果可以多停車,建商怎可能不多畫格位來賣?

ysc_kyy wrote:
停車格位置與數量是申請建照審核項目之一,最後也會記載在竣工圖與使用執照上,日後隨意增加或變更停車格位是違反建管法令的,只要有人檢舉建管單位就必須處理。

停車場停車數量多寡會影響消防配置、車道寬度等設計要求,並不是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如果可以多停車,建商怎可能不多畫格位來賣?


你想太多了...
社區共有部分劃設停車格是台灣現行的狀況 並不是啥理論 周邊隨處可見
去台北市巷子裡逛一圈 一堆舊公寓大辣辣的把一樓前空地劃成停車格 可以去看看有沒有人被檢舉
所謂區全會可以將共用部分規劃成停車空間 重點是要合乎法規
但沒必要把啥消防配置或車道寬度啥講得那麼恐怖
仔細去看一下所謂的消防法規 根本沒有所謂的配置關係 重點是多少空間要有多少出口多少消防設備
你只要不要擋到消防設備正常使用 沒有違法的問題 也不會有人刁難
沒去過夜店嗎 連夜店這種要求更高的場所 空間沒公寓大廈大都可以過關 擔心是沒必要的
所謂車道寬度不就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 單車道3.5公尺 雙車道5.5公尺
現在的公寓大廈只要你車子不要超過車道線 都不可能違規啦 依樓主的狀況根本不會有問題
再來所謂什麼竣工圖 那真的不用太在意 台灣的公寓大廈超過一半有二次施工
你現在看到大部分社區大樓鐵門和警衛室都是二次施工 你相不相信
甚至迎賓車道、雨遮、陽台窗戶都是 你只要注意一下 建商申請使用執照後做的都是二次施工
誰不知道是違反規定 只不過這樣賣像比較好 全台灣都是這樣
台北市上市建設公司還把機車停車位當大廳使用 這當然比較嚴重啦
但是話說回來 一般管委會把地下室多餘的空間挪做停車空間 這幾乎是習以為常
按規定管委會必須將區全會通過的會議記錄和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然後向工務局申請變更
檢舉?如果是社區外的人必需備妥證據和調出竣工圖 幾乎不可能 更何況 關他什麼事?
如果是住戶檢舉 既然是區全會通過 代表這是多數住戶同意的 自己也很難繼續住下去
工務局會先詢問管委會 請管委會協商 如果該住戶堅持 工務局會請他走法院 不要麻煩他們
就算工務局要管 社區只要補件更改就可 不用把違反建管法令想的這麼嚴重
即使違規你能怎樣 新證件下來前就先不要停就好了
這就是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人去檢舉的原因 沒辦法改變什麼 卻惹的一身腥~~
不相信 你可以去調你家附近新大樓的竣工圖 然後去檢舉他們的陽台窗 大門警衛室看看
如果政府真的派人來拆 記得通知小弟 我很想知道!!!

阿姨啊 !!
趕緊去查看【建物所有權狀】 ..看裡面有沒有標註車位的號碼

並且查看【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
看裡面註記的車位是幾號. 車位有幾個..證明書背後應該有車位配置圖

倘若權證資料內都顯示您只有一個車位 .那麼在使用上還真不能停二台

這時請再查看【房屋成屋買賣契約書】 ..裡面會有車位的權屬與切結書.
裡面就會有車位的資料 ..
而這份【房屋成屋買賣契約書】 ...還會有一份法院的【公證書正本】
核對一下資料看看
若真的被建商騙了. 建議提起訴訟. 要求退款與賠償

而停第二台的問題. 可能得委婉地與管委會及住戶溝通協商
我們大樓有發生過類似的情形(頂樓空地違建). 也是因為建商的亂搞 . 而不是住戶的問題.
後來管委會與受影響區域的住戶取得共識. 以加收管理費結案. 市政府也認為若住戶們同意接受. 就不會有拆違建的動作.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試看. 與該區域有停車的住戶. 一戶一戶的溝通. 告知受騙原委與如何預防影響車道的方法. 以及增繳管理費. 若能得到該區域使用者全部的認同. 管委會是必須接受的.




lacuna0517 wrote:
你想太多了... ...(恕刪)


好怪,人家是用"現有法規"來解擇,你是用"大家默認的違規"來解釋,當然會不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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