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evan wrote:
勇哥要繳20億給國庫...(恕刪)


剛好而已啦~~~

政府要打房,打這種蒼蠅不是剛好嗎?

打了老虎,怕老虎到敵營去,打這種蒼蠅,平平民怨,又不傷本錢,何樂而不為?!
打的好,打的妙,打的X哥瓜瓜叫...........SONG !
真的很奇怪……勇哥的行為是搶劫???怪怪的……
你知道每天使用的汽車成本是多少,你買多少嗎?
每天吃早飯的三明治,成本多少,賣價多少呢?
每天穿的衣服,成本多少,賣價多少呢?
每天用的衛生紙,成本多少,賣價多少呢?
我覺得隨便舉例,其差價都有兩三成以上的價差了…為何大家都不說商家搶劫呢?
勇哥買房子再來賣,大家就說低買高賣,奇怪,這好像每個人都可以作到的事呀???為何自已不去多多了解房市,這又不是公賣局的煙…到那都一樣價…
低價買入房子,也是前屋主自願賣的呀?有聽到前屋主告勇哥"恐嚇、武力脅迫賣屋"。
那自已再加工裝潢後…"高價"賣出,那後面接手的屋主也是"自願購買"的…我想勇哥也沒有"欺騙新屋主"說裝潢是原木後來變貼皮吧??這些裝潢都是實際存在,不是"電腦修圖"給新屋主看的呀?(非預售屋的模式) 更何況也沒有任何一位"自然人"出來告勇哥詐欺呀?
就只是"房屋總價較高",買入二千萬,花一百萬裝潢,賣出二千五百萬,賺四百萬(兩成)
就引人注意,但向農夫買100元水果,到北市賣300,多三倍,就沒人罵
其實低買高賣人人都可以作呀!!只是買的到?賣的出?這兩個是大問題,再者勇哥也在2000年快倒過,那就是他倒楣…現在多了些錢就要被"不明就理的人罵"。實在不認同…
政府是以"稅收"的點來處理他,但說真的"能不能定案,還有代專業人士來處理!!
20億…台灣是個民主國家,勇哥應該可以請律師,會計師來申訴吧!!就像林志玲的健保費(這我就不了解,還有專業的大大說明)
只是覺得回覆10位裏有9位說勇哥行為的文,沒有討論"如何逃稅,及為何被收營業稅"的文…
應該是買賣次數頻繁

被認定有達到營業的水準

所以要課營業稅

再來

營業的所得是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

所以這一條綜所稅應該很多

平淡才是幸福

水果300元買的起

房子3000萬買不起~~~不爽

至少水果商沒有用人頭買賣

最好把他的房子全收為國有

讓他知道沒房子住的痛

rstmeqft wrote:
真的很奇怪……勇哥的...(恕刪)

dearevan wrote:
勇哥要繳20億給國庫...(恕刪)

這應該有包含罰金吧...
出來混的遲早都是要還的...
rstmeqft wrote:
真的很奇怪……勇哥的...(恕刪)


申訴想過? 難啦,君不見林志玲一個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申訴沒過,網拍賣家只要月營收6萬以上就叫你申請稅籍編號要繳5%營業稅了,勇哥的狀況多嚴重你就知道了。

更何況稅捐稽徵法是法律喔,所謂租稅法定主義就是法律規定的稅才可以徵的,違反捐稽徵法也是犯罪,只是多半以罰款來處罰,除非不繳不然很少關人的。

有部電影演的是美國芝加哥黑道骰子卡彭,因為找不到犯罪證據,最後是也是以逃漏稅將其定罪抓去關。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下一位是誰??

還是勇哥只是其它人的替死鬼

dearevan wrote:
勇哥要繳20億給國庫...(恕刪)

才20億
應該弄個懲罰性罰鍰
罰到他傾家蕩產 拿內褲去當才對

再說 他逃稅已經N年了
台灣的稅法 核課期間最多7年而已
便宜他了.......
應該改成只要有漏稅的年度
不管幾年前都應該追回並罰鍰

rafale1979 wrote:
我想應該是成立公司才能跟銀行貸更多的錢來買房子吧?
若沒成立公司應該就是前面大大提到的被國稅局以實質認定的方式要求課稅吧?...(恕刪)


ok,感謝樓上許多前輩的解釋,綜合一下,小弟我大概稍微了解:

房屋買賣要繳增值稅和契稅,這部份沒問題,沒法逃稅的,否則無法過戶
勇哥也沒逃這兩種稅

如果某個家庭或家族,有N棟房子要買賣,由一人頭買賣或多人頭買賣,一般來講,沒差,無法節稅

但,如果這個N是超出尋常的數字,假設數十或數百,那麼這就違反普通家庭買賣房子的合理數字
所以會被"合理懷疑"這是屬於營業行為,是賺錢的行為

如果是營業行為,那麼買賣房子除了契稅和增值稅之外,就還必須繳交營業稅,而營業所得又必須繳所得稅

那麼,至於這個N要到達什麼標準才算是營業行為,那就是端看主管機關的認定

而勇哥如果都以自己的名字來交易過戶,那麼很容易被盯上
如果是以親友的名字來交易過戶,那麼交易量分散,比較不容易被盯上
萬一有單一人頭或少數人頭被盯上要繳營業稅和所得稅,此時累進稅率也較低,可以繳較少得稅
這就是他為何要用人頭的主要原因

他被盯上應該是名氣太大了,交易量也太大了


嗯!! 大概搞懂了,感謝各位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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