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核准文林苑動工了

rabbit76533 wrote:
當時的樂生青年呢 ?
改名叫王家青年 現在我看要變身成大埔青年了啦XDD恕刪)


大埔玩完了,準備晉昇某黨青年軍,下次選舉應該可以看到他們身影了
我是大俠我吃漢堡包~你不是大俠你吃香蕉 wrote:
所以說以後一個女生在...(恕刪)


懶的打字 用圖回你








連公有土地也必須一律參予更新


肥貓宅男 wrote:
所以破舊的更破舊 新的就重覆換新 這叫什麼都市更新

更何況除了房屋外哪一項有更好 交通有更便利? 治安有加強? 鄰居有更好感情?


你知道都市更新有要求屋齡嗎,
為何破舊的更破舊,新的就重覆換新?這論點哪來的?

請問第一次購屋優惠貸款,合宜住宅,出租國宅,有讓交通有更便利? 治安有加強? 鄰居有更好感情?
THE666 wrote:
你知道都市更新有要求屋齡嗎?

請問是幾年呢?

kuoyuan1 wrote:
請問是幾年呢?


請自行GOOGLE.."都市更新 + 屋齡"

mpig1927 wrote:
對...你說的很可能...(恕刪)


感謝您詳細的說明

也就是說建商如果願意和王家談好並支付私設道路

在這種情況下,建商不把王家劃入,都委會也不見得會要求一定要納入王家

若非建商預售賣完了,不然或許可以循此方式來解決目前困境

只是一個原本應該是拿來保障袋地的法條

竟被利用變成巧取的工具,我想也是立法時始料未及的。

法律的確是不夠嚴謹,給予鑽漏洞的機會,我想有必要修改。

而如果說此案是要保障王家權益,實在是言過其實了。

THE666 wrote:
你知道都市更新有要求...(恕刪)


問題是文林怨有到必須重蓋嗎 一堆危樓海砂屋不是更應該優先

褚家才8年就被強制納入不算嗎 還有這些和都更何關
肥貓宅男 wrote:
問題是文林怨有到必須...(恕刪)


文林苑早在建商未進場時就成為市政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內(政府優先劃定更新區域)

91年10月28日:
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公告劃定「文林苑」及其附近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為「更新地區」


都更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
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muji1005 wrote:
文林苑早在建商未進場時就成為市政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內(政府優先劃定更新區域)

91年10月28日:
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公告劃定「文林苑」及其附近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為「更新地區」


都更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
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放任利益驅動方式由建商主導都更.. 也就是建商會挑利益最大的地塊去做.. 沒利可圖之地.. 根本不用想改善市容.. 政府公布的計劃對建商又沒有強制性.. 正本清源.. 還是由政府主導都更才對.. 或說應該政府接收一些不得不做的case.. 如海砂屋等...

現有的法條只是公務員不作為.. 實則圖利開發商之手段罷了.. 對整體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幫助..
john6517 wrote:
放任利益驅動方式由建商主導都更.. 也就是建商會挑利益最大的地塊去做.. 沒利可圖之地.. 根本不用想改善市容.. 政府公布的計劃對建商又沒有強制性.. 正本清源.. 還是由政府主導都更才對.. 或說應該政府接收一些不得不做的case.. 如海砂屋等...
現有的法條只是公務員不作為.. 實則圖利開發商之手段罷了.. 對整體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幫助..

喔喔......您說政府公佈的計畫對建商沒有強制性...好像不完全正確耶...
計畫公布並實施後,申請開發就要照著這個計畫走,怎麼會沒有強制性?
但如果您是指公告優先都市更新地區的話那就真的像您說的沒啥強制性
那只是說被公告的地區被政府優先劃定為可更新地區,要不要更新隨便你
對建商來說就是省一個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的程序,算是誘因之一
基本上只要是捷運路線的兩側都是啦

另外海砂屋有海砂屋的重建辦法
因為海砂屋出現的年代大多都還是採取建蔽率+建築高度限制
這種情況以都更方式來更新海砂屋通常是無法成案的
因為連原有樓地板面積都達不到,原住戶分都不夠,哪還輪得到建商?

以臺北市來說有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內容基本上是說,你海砂屋重建的話,可以有兩條路
一、走都市更新方式,但要以現行細部計畫及土地管制規則檢討:
簡單講就是一般的都更程序,但通常沒辦法滿足原有樓地板面積
二、原該建築執照申請當時的法規申請重建:
說白了就是等於可以蓋一幢一模一樣的東西回來
但這樣建商除了幫住戶辦理申請的服務費用之外就沒得賺了

這條例也有獎勵跟時限,公告5年內完成可以獎勵30%,超過5年每年減少5%
附帶條件是獎勵部分要依現有法令檢討,所以建商要賺也要看土地條件,不一定賺得到

只是要說明海砂屋有特別的處理辦法而已,不一定要走都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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