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遠 wrote:同一家店找不同房仲會...(恕刪) 請問你是在哪篇文章看到我叫樓主自己找屋主?拜託你找給我看一下?謝謝!我的印象中,管理良好的公司只會合作,兩人一組,不會讓員工搶同一位客人!個人建議想繼續像賣方殺價不要用這種方法,會讓房仲感到很不爽,說不定會惹上麻煩,房仲有的是手段,心胸也沒那麼寬大!
我是仲介 wrote:同意阿~~為何不同意...(恕刪) 房仲在買賣雙方簽屬買賣契約書時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除非不想拿服務報酬了,不然在不影響價格的情況下,房仲有義務協調賣方必須讓買方加註法律上准許之保固條件,例如漏水保固之類的...房仲是專業經紀人,簽任何合約前房仲都有義務提醒買賣雙方先行審閱,如未盡責造成日後糾紛,房仲應減少服務報酬以視負責!買賣雙方付錢是請房仲來辦事的,不是來簽個合約就是要付錢給房仲,不要搞錯了!當然對於房仲檯面下的粉絲例外啦,很多人在法院上很挺房仲咧!
唉!! 從Hinet地政資訊查到屋主的資料, 寄了一封掛號信給屋主, 結果被拒收!!只是問屋主到底想賣多少錢, 有心理準備屋主可能不會回, 但不回就算了, 還原信掛號寄回, 信封上大大寫拒收, 管理員將掛號信交給我時, 一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