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懂法律的可以幫幫我嗎?租屋法律諮詢

Katong wrote:
書記官拿著強制執行令,會同管區警員數人,進到房子裡,
就是把房客找出來,把人架出去,就是這樣而已.
有房客的東西就裝箱,扔出屋外.(恕刪)


你真的懂如何讓不付房租的房客強制搬遷嗎?
我第一次看到法院將房客的東西丟到屋外的...
這是誰說的?還是你自己隨便唬的?
如果你是房東,強制執行法要看看再來處理這類問題會比較好,免得觸法。
陳小春2525 wrote:
你是看看刑法的竊佔跟侵佔有何不同,然後再看看構成要件,這樣再來說會比較適當。

有何不同,前面不是貼給你了嗎:(再貼一次,有點浪費網路資源)
因為是先合法持有房屋,所以算是侵佔,不是竊佔。

竊佔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侵佔罪: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構成要件就在法條裡,有那裡不適用嗎?
或是你還是要以非故意答辯?法律上講的意圖或非故意指的是知情(蓄意)或不知情(非蓄意)而不是你說的沒錢繳房租就是非故意。
例如持刀搶劫超商食物就是搶劫,不能說我沒錢餓了幾天,沒辦法才去搶,所以不是故意的。
我說過,只能說是其情可憫,但不能說不是故意的。




sunyearhuang wrote:
有何不同,前面不是貼...(恕刪)


對啊,有點浪費網路資源,請往上看45樓。
陳小春2525 wrote:
對啊,有點浪費網路資源,請往上看45樓。


看過且回過了,請往上看54樓。
也許是寫得不夠清楚,我把重點用紅字表示再解釋詳細一點。

陳小春2525 wrote:
你若明白告知房客返還房子限期搬走,房客還賴著不走,一般認為是違反租賃契約規定,屬民事糾紛,可提民事訴訟要求房客返還房屋,但不一定有刑事侵占、竊佔罪問題除非房客假稱自己是屋主,私自將房子出租或借予他人,這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竊佔罪嫌

我說律師觀點有點問題在於,房客構成的是涉及侵占不是竊佔。
原因是因為是房客先合法持有房屋,後在無租賃關係下單方面繼續使用,所以涉及是侵占,不是竊佔。
兩者的不同,可參考: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CE48/1CE48-CON.pdf
請看案例14第三點:
三、31 年上字第 1038 號判例: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
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

OK 一字之差,我們姑且算是律師口快說錯吧。
該律師另一個有問題的觀點是:
陳小春2525 wrote:
除非房客假稱自己是屋主,私自將房子出租或借予他人,這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竊佔罪嫌

這意思是,房客若是賴著不走,只是自己住沒有給別人使用房子就沒有侵占罪的問題?
這真的很怪異的,難道強搶東西若是自用就不算強劫?
法條也清楚寫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當然包括了自用: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還有這個
但租約到期明白告知房客返還房子,房客還賴著不走怎麼會是:
陳小春2525 wrote:
一般認為是違反租賃契約規定,屬民事糾紛,可提民事訴訟要求房客返還房屋,但不一定有刑事侵占、竊佔罪問題

租約到期明白告知房客返還房子,租賃關係即已消滅,房客還賴著不走,當然已涉及侵占。
你自己不也貼了:
陳小春2525 wrote: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與房客簽訂的租賃契約一般會訂期限,雙方租賃關係直到約定期限到期日為止,原則上就算消滅

雙方既然已沒有租賃關係,房客還佔著房子不還,那不是侵占是什麼?
除非租約中沒有期限,或到期後房客續住而房東也沒有異意,那可能變成無期約之合意租賃關係,那之後的糾紛就會變得很難處理。
所以現在的房東的民智已開,都會在租約明定租期,有的還會清楚的續約條件(除非在租約到期前雙方另訂書面契約續租,否則視同終止租賃關係,房客需無條件到期前搬遷還屋)。

房客不付房租又賴著不走,一切只能依民事訴訟處理,過程要一年,這期間不能去打擾到房客,然後不要以為拿到執行名義就可以趕人了,那只是另一個階段開始,房客的行李要放哪邊?不是隨意丟到門外就好,房客哭著說沒錢不知要到哪去揚言自殺要同歸於盡,又該怎麼處理??

不要以為法院派的人會把房客抓去遊民收容中心,那麼容易就不會有專門處理點交的公司存在了!

給你參考一個方式,有經驗的房東大都是幫這種奧客租房,再幫他搬家,爛攤子丟給別人去處理,重點在於花的錢比較少也省許多時間。

房東亂搞小心觸法!

惡房客佔屋 興訟追討勿闖屋
2010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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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女房東問:
我的房客常遲繳或不繳房租,租約到期又賴著不走,反嗆我:「如果自行開門試試看」,他揚言付搬遷費才肯搬遷,也曾深夜打電話恐嚇我。我已經寄存證信函給他要他搬走,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處理呢?

律師林銘龍回答:
這種情況可打民刑事官司解決。民事方面,為確保妳的權益,可以所有權人的身分,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訴請「返還交付房屋」的訴訟,如果官司勝訴定讞,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屆時法院會派人協助強制房客搬遷。
被恐嚇應錄音報警

或是妳也可選擇打刑事官司。由於租賃契約已過期,妳可先下手為強,控告房客無權佔有卻竊佔房屋,涉及「竊佔罪」把房客嚇走。
但這一招警告意味大於實質作用,法律上此房客構成竊佔罪機率不高。
不過妳提到房客曾深夜打電話恐嚇,若房客在電話中曾威脅殺害妳或講出其他危害妳生命安全的話,妳可以偷偷錄音,再拿錄音報警或向妳居住地的地方檢察署控告房客涉《刑法》「恐嚇罪」。
《刑法》規定,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建議妳雙管齊下同時進行民事、刑事訴訟,但為了避免告人不成反而惹上官司,打官司期間,妳不要貿然自行開門進屋,以免房客反過來控告妳侵入住宅或毀損其物品。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樓主的經驗不足,所以發生這種事
我覺得依你的例子要贏有一定困難度(因為沒看到合約內容),版上很多大大也說了
你要不要考慮打"悲情牌",跟房東再商議一下,因為他跟建商商議的這期間,應該沒那麼快動工吧
如果能在續個一年半載的,也比較能平衡你的損失,你覺得如何
如果房東不願意,自願提高租金一點點,略施小惠,可能房東會答應
試試看吧,有些房東根本不缺錢,如果誠意夠,房東說不定會答應,反正他沒有損失
hauikimo
大家都回覆的好詳細喔!

小弟在這感謝各位的熱心參與回覆及解說,再次向各位大大致謝!

目前我們情況是 :
1. 我有持續付房租(以支票方式寄給房東,但都被他一一退回)。 這樣算不付房租嗎?
2. 我有寫存證信函回覆房東的舉證,但他也沒簽收也被郵差又再次退回。這樣算什麼情況?
3. 我們的合約是在今年11月1號到期,但是在11月9號前,房東也沒告知不再續約,也都還沒簽定新的合約。 所以在舊合約到期後到今天為止我們都還在等待本周五的協調會。 請問這樣算是不定期合約了嗎??

以上三點補充,再次請教各位大大提供寶貴意見

謝謝

willyli0928 wrote:
3. 我們的合約是在今年11月1號到期,但是在11月9號前,房東也沒告知不再續約,也都還沒簽定新的合約。 所以在舊合約到期後到今天為止我們都還在等待本周五的協調會。 請問這樣算是不定期合約了嗎??

重點在於原合約的租賃關係存續條文是怎麼寫的。

willyli0928 wrote:
3. 我們的合約是在今年11月1號到期,但是在11月9號前,房東也沒告知不再續約,也都還沒簽定新的合約。

合約到期,自動失效, 沒有簽定新約, 就是不再租給你了啊!
你與房東之間,以經沒有租約了.

房東並不需要,也無義務另外書面 或是口頭, 再一次通知你不再續約.

都已經沒約了, 這樣還不夠明白嗎?

willyli0928 wrote:
請問這樣算是不定期合約了嗎??


原來...你打的是這個如意算盤 !
真有你的.
willyli0928 wrote:
大家都回覆的好詳細喔...(恕刪)


不是不定期租約喔,他已經有說不續租了,目前情況是房東不續約,但你不搬走。
不過如果房東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拖太久真的會變成不定期租約。
放心吧,你不搬房東除了走訴訟程序沒其它辦法,為期要一年,這期間你可以繼續住,房東不能私自進入,切記上法院要舉證。
就算敗訴要返還房屋,房東要處理你搭的鐵皮屋也是很頭大,畢竟當初是不反對你搭的阿,房東要強制硬拆或者叫你拆就又要再走一次訴訟程序了。
你這種狀況房東要拿回房屋沒想像中的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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