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覺得買房子租人投資,至少比那種短期買少賣多的投資客好吧!現在房價太貴,外面有一堆人買不起房子,需要靠租屋的人非常多假如沒有這些長期出租房子的房東,都只有只想短期炒房的投資客不是反而對經濟不好的出外人不利嗎?所以我覺得出租房子的房東是在做社會公益,是在幫助政府解決高房價的問題,是在幫助每個買不起房子的人民有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所以我覺得政府不應該再對出租房子的房東課稅…louissvs wrote:都會講 租金爽爽收 多賺 多賺這是很詭異
根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綜所稅-各類所得之計算)第一類:營利所得: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稅法就明文規定,租賃收入為綜所稅所得之一,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自己不誠實申報被國稅局查稅,還要來怪人,真奇怪.逃漏稅違法在先的人在那邊喊冤枉!出來走總是要還的,別得了便宜還賣乖~!我們沒有仇富,我們只請某些人依法誠實納稅.weard5522 wrote:挺+1看到版上一堆人...(恕刪)
kim1980niti wrote:房東不開收據就保證一定不會漲房租 別傻了 房東不開收據的確不保證一定不會漲房租但是要房東開收據繳稅就100%一定漲房租因為成本轉嫁不管匯率 稅 油電等成本生產者或供應者必定將多付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使用者身上這就是現實世界當然人都是自私的板上贊成房東繳稅者代表你絕對不是租房子的人
說句公道話: 身為一個即將退休的公務人員, 每次回到鄉下老屋和左鄰右舍寒暄, 看見辛苦工作的老農與老舊眷村及山上落後部落, 總是一陣心酸 ~我們到底留下些甚麼給我們的下一代?高重金屬汙染? / 高洗腎率? / 高罹患癌症比率? / 高自殺機率?高失業率? / 高通貨膨脹? / 高物價時代? / 高痛苦指數?高賦稅不均? / 高貧富差距? / 高城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高城鄉醫療資源分配不均? / 高城鄉都市開發分配不均高城鄉大眾運輸系統建置不均? / 高水資源分配不均?每每我都在想: 該怎麼用剩下的時間改善這些 - 幫助更需要幫助的弱勢團體.卻總是在行政體制下屢屢感到挫折...離題了!回說租稅問題: 個人舉雙手雙腳贊成有租金收入就應該繳稅. 但是行政部門的相關配套措施在哪裡? 總不能等到房東下期將稅金轉嫁到相對弱勢的房客身上 - 導致弱勢輕生悲劇一再重演 (就像酒駕肇逃惡行一再重演, 黨政高層才迫於輿論壓力) 政府才會開始重視並進行善後? (事先配套預防 - 才是上策!!)話說:1. 當初喊漲健康捐時 - 不也說得天花亂墜 - 事後真的有幫助到弱勢? 真的有效降低罹患口腔癌與肺癌人數? 真的有降低健保理賠支出? (您有感否?)2. 當初喊推計程收費時 - 不也強調租稅公平? - 現在搞個 20KM/Day 免費, 橫向不收費, 由北到南走國三還比收費站時代貴近 120% (您有何感?)3. 當初開放陸客散客遊台 - 不也強調振興觀光產業 - 現在屢屢爆發低價強迫購物團, 脫隊逾期滯留不歸, 衍生一堆社會治安問題全民共擔. 除了飯店與落腳的配合店家, 聽景區附近的鄉親表示: 幾乎賺不到陸客幾塊錢? (您的結論?)是否? 中央部會應該先給百姓一個缺錢喊漲的理由? 是否該先樽節支出, 檢討績效及不當年終? (就像剛買了攻擊直升機 - 卻被賣方要求立即全面停飛檢修 - 錢好像不該這樣花的?)各縣市蚊子館怎麼活化? (一堆沒遊客的客家文物館 / 漁市遊客中心 ...) 成效如何? 能不能不再亂蓋?各縣市政府違法積欠的健保費, 何時追繳完成?如何避免政府浪費? (如: 國道宜蘭平原段 4 收費站, 花幾億蓋了超過 5 年一毛錢都沒收過? 現在又要花幾千萬去拆除 - 那當初為啥要蓋?)冰山一角數之不盡 - 妳我加油, 政府加油, 台灣妳的未來在哪裡?
我們若幫政府,漲的房租我們負擔那政府增加收入,但錢用到哪?以現在政府爛到不能再爛的程度幹嘛害自己!這樣做房價就會下來了嗎?別傻了,不可能的房價居高不下,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官員也在炒房,他們怎麼可能讓自己難過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