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在想,我們算受過 "高等教育"的社會人士都會栽跟斗了,那些初出茅廬的社會新鮮人, 或者不識字的阿北阿嬤不是更容易被這些惡質仲介完全宰控嗎?!
其實我很希望這次透過公權力的介入懲罰一下這種明目張膽的惡質仲介, (雖然不確定懶散的公職人員會願意為這芝麻小事動用多少的公權力) 不過如果還這麼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草草了事, 放任這些禿鷹般的仲介繼續違法作倀下去的話,這社會真的會變成禿鷹為大的社會~~
富有族 wrote:
還請T大幫忙解釋一下
目前看起來樓主,就是因為一般跟專任的不同差別所以仲介有機會要求給他賣
如果只是一般約樓主認為他可以選擇給任何一家他想要的賣
還是說T大你認為,一般合約仲介也是可以要求賣家一定要給他賣?
42樓說明的很清楚,C仲介是因為買方出價已經到達底價的這個理由要求的,
這個條文在專任約和一般約的內容都有,
(也就是39樓、螢光筆的部分。)
樓主可以去看看AB仲介的一般約就知道。
通常來說,這條文不會有問題,
(今天賣掉,明天通知其他仲介已售出)
但是樓主問題卡在2個買方同時出現,而且雙方出價都到達底價,
所以爭議就出來了。
我會說這是一個漏洞疏失。
一般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C仲介(假設C仲介是簽正常一般約)會退讓,
但今天C仲介會發這存證信函,我個人是猜他是凹看看,
看樓主會不會因此嚇到,轉到他們這邊。
(而實際上也成功了,不是嗎..)
樓主一開始就把自己陷在一個框框裡,
"仲介騙她簽偽一般約"
所以話題都一直在這邊打轉,
但我看起來,這不一定是事實,
因為我當仲介時也幹過這種事,
理由呢?
因為沒帶一般約的合約...
修改合約,除了改標頭的"專任"變"一般",後面有關專任約的條文也要劃掉,
但有時候偷懶,只改標頭。
如果出了狀況,我也不會把這張當作專任約來處理,
因為如果這樣做,法律上我站不住腳,還可能被告詐欺+偽造文書。
(但不排除C仲介的是不怕死的惡仲介)
所以樓主可以打電話去C仲介看看,要求C仲介把原來的偽一般約改成正常的一般約試試,
如果他不願意改,那就是"仲介騙你簽偽一般約"。
不過樓主已經決定賣給C仲介了...那就自己看著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