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小孩等的親戚名字買... 然後再設定彼此的債權

這樣不知道是否可以規避
你有看過死神的眼淚嗎
一件事情的始末不是這樣鬼扯出來的
台灣人的邏輯能力真的怪!!教育教出了什麼人什麼邏輯??

1.
教育改革(一個名詞) -> 實際上 都是在改 考試方式 -> 改形式 不改本質(教育內容 教育觀念 實驗精神...)
叫 評等選校方式修改 比較正確

2.
解決房價通膨 和 課稅 之間不一定是有關係的 -> 順水推舟找個理由抽稅

-打房, 維護國民居住品質 -> 需要政府(和抽頭的民代 中央部會 縣市長等一干官員)付出成本(或少拿回扣)

-課稅規則修改 -> 政府可以大賺利潤

什麼邏輯? 是鄉民 還是 官員 硬扯說這是打房嗎?

(看新聞也扯,沒頭沒腦就把事情硬扯在一起,台灣新聞台素養之低落,跟北韓電視台真是兩種風情各有千秋)

calvinshiu wrote:
換屋族,請站出來反對...(恕刪)



完全看不懂政府在搞啥鬼~~~

啊我就不能繼承囉~~
"借人頭買賣者,人頭及投客皆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idea 還不錯,但房價因此下修機會很低,

你成本八塊,難道你要賣五塊??

mooobeo wrote:
解決房價通膨 和 課稅 之間不一定是有關係的 -> 順水推舟找個理由抽稅

-打房, 維護國民居住品質 -> 需要政府(和抽頭的民代 中央部會 縣市長等一干官員)付出成本(或少拿回扣)

-課稅規則修改 -> 政府可以大賺利潤

不付出成本,只想賺取利潤叫做打房,什麼邏輯?


哥來幫忙破題! 很簡單!

你不要認定他是打房,你認定這就做稅制改革就好了!


就像證所稅推出會被稱做打股市嗎? (正負效用先不管).....這樣破題了嗎?
你邏輯很好,那我問一下,全國只有一戶,且作自用住宅的且是 and 還是 or?且的意思是這些條件都滿足,還是滿足一項即可?
Johnny_depp wrote:
所謂「自用不動產」,財政部初步考慮將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只有一戶,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做為租稅獎勵的優惠對象。

不會的! 哥是從來不會混淆焦點的.

上面不是有說自用住宅?


#6F 不是也有說自用住宅?

先買後賣半年還是多久內,都會適用一間的自用住宅


#14F 不是也有說一屋個先買後賣?

所以你的問題只在於一屋的先買後賣,沒錯吧? 同意吧? 政府的配套看起來有考慮到你了.

#16F 不是也有說一屋

無辜的換屋族如何被打到? 政策上說一屋者不受影響


#17F 網友也有說

先賣,後買...2年內可抵掉稅,記得新聞上這麼說的....


#22F 不是也有說自用住宅?

而政府自用住宅的規定就是那麼清楚.


#23F 不是也有說自用住宅?

代表你不適用自用住宅的範圍! 不是政府所又優惠的那些指有能力負擔一房的人!
...(恕刪)
同時傭有2間以上的房子很簡單!
投資客就不要說了!
只要在2年內恢復至名下只有一間自住宅!
期間不管是賣名下的哪一間都不課時價登入的新稅制!
但如果2年內賣的是登記人名下持有時間未滿2年的房子就以奢侈稅課收!
所以買新屋在兩年內將舊屋賣掉就沒事了!
除非舊屋也持有未滿2年或是賣的是2年內新賣的屋子!那就乖乖繳奢侈睡稅!
只要一過兩年不管你賣名下哪一間!
都課新稅制!
這下就可以杜絕真正投資客跟自住換屋順便想當投資客的人了!
一開始可以開高高的賣! 賣的出去扣完奢侈稅! 算運氣好賺到!
2年期限快到還賣不出去時! 就乖乖的實價販售或是低價拋售囉!
恢復至名下只有一間自住宅時!又再從新計算時間!
反正就是杜絕同時持有2間以上房屋者時間超過2年!
皆大歡喜!
敲鑼打鼓

然後


歸於平靜

就是騙選票聊聊而已
calvinshiu wrote:
你邏輯很好,那我問一下,全國只有一戶,且作自用住宅的且是 and 還是 or?且的意思是這些條件都滿足,還是滿足一項即可?


從新聞稿來看很明顯且是and 的意思,怎麼看也不會偏向 or 的意思.

而且你有多房經驗就知,有些人買房是不一定會設定成自用住宅的

像我早期只有第一間房時三五年也都沒設定成自用住宅... 原因我忘了.

誰說40%?定案了嗎?不要那麼驚恐。

說不定PO文者只是個投資客,煽動自住客搞這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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