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IT.E.E. wrote:別自己嚇自己,2016年以後才算數,之前用舊制啦!
這條100%不是打房,反而鼓勵短期炒房,只要把獲利壓在4百萬下就好
這條根本是叫分杯羹條款,反而是要來搶持有超過5年以上房價翻超過2倍以上的人
持有超過10年的怎麼證明當初的成本?沒得證明就用公告地價?,
改這條的真TMD垃色...(恕刪)
不就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買的房子, 如果105年1月1日前賣掉, 就是奢侈稅+綜所稅,
如果105年1月1日後賣掉,獲利部份全部用房地合一稅去課稅, 且不用併入綜所稅
1.自用住宅的話,持有6年以上
賺400萬內免稅, 超過部份以10%課稅
2.自用住宅的話,持有未滿6年
沒說明, 應該就是同非自用住宅,1年以下課45%;1~2年35%;持有超過2~6年以下20%
3.非自用住宅
1年以下課45%;1~2年35%;2~10年20%;超過10年15%
以上是我的解讀, 還是我搞錯了呢??
簡單的說就是稅改, 持有超過6年以上的自用住宅賺的不超過400萬不課和以前比反而賺到,
投資客賺錢賣, 就是分45%~15%給政府, 要分政府多少錢就看手頭緊不緊,
對投資客而言, 兩年內賣掉分給政府的比起奢侈稅應該少多了,
所以不是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