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產合一稅,非自用住宅稅率蠻高的

RMIT.E.E. wrote:
這條100%不是打房,反而鼓勵短期炒房,只要把獲利壓在4百萬下就好

這條根本是叫分杯羹條款,反而是要來搶持有超過5年以上房價翻超過2倍以上的人

持有超過10年的怎麼證明當初的成本?沒得證明就用公告地價?,

改這條的真TMD垃色...(恕刪)
別自己嚇自己,2016年以後才算數,之前用舊制啦!
這個政策看來政府認為房屋轉手的合理獲利是400萬
怎麼感覺這個政策隱約還是看漲房價呢~~~
2年漲400萬耶~~~~~~

jack0886 wrote:
這個政策看來政府認...(恕刪)


要自住持有6年才能適用400萬以上10%的稅率,應該不是2年賺400萬八,是嗎?
政府打房~我請問你有效嗎?有錢的租人家就好~不要賣阿

ss931031 wrote:
他不是要追溯103-1-1以後短期交易的部份也要課徵??...(恕刪)

是103/1/1~104/12/31只要兩年內沒賣就是用舊制,賣掉就是用新制!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今天房仲和投資客應該很忙
畢竟新的規矩出來了

橋這麼久,應該很委員都喬好了
應該是會過了!!


這下,遊戲要怎麼玩呢?

怎麼有這麼多的解讀??

不就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買的房子, 如果105年1月1日前賣掉, 就是奢侈稅+綜所稅,
如果105年1月1日後賣掉,獲利部份全部用房地合一稅去課稅, 且不用併入綜所稅
1.自用住宅的話,持有6年以上
賺400萬內免稅, 超過部份以10%課稅
2.自用住宅的話,持有未滿6年
沒說明, 應該就是同非自用住宅,1年以下課45%;1~2年35%;持有超過2~6年以下20%
3.非自用住宅
1年以下課45%;1~2年35%;2~10年20%;超過10年15%

以上是我的解讀, 還是我搞錯了呢??

簡單的說就是稅改, 持有超過6年以上的自用住宅賺的不超過400萬不課和以前比反而賺到,
投資客賺錢賣, 就是分45%~15%給政府, 要分政府多少錢就看手頭緊不緊,
對投資客而言, 兩年內賣掉分給政府的比起奢侈稅應該少多了,
所以不是打房

我的解讀跟你一樣,對於自住是大利多,新制持有6年以上自用住宅出售利得400萬有免稅優惠,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是沒有免稅優惠的,舊制只要出售就要繳財產交易所得稅!所以要自用的最好是在105年後再購入才適用新制.

w.als wrote:
怎麼有這麼多的解讀...(恕刪)
前提是賺不超過400萬,超過的還是要課10%

提不出成本的,政府會幫你算

持有愈久的,理論上會賺愈多,也代表會課愈多

最理想的就是超過6年,又沒賺超過400萬的


JAXTC wrote:
我的解讀跟你一樣,...(恕刪)
w.als wrote:
怎麼有這麼多的解讀...(恕刪)
"杜紫軍解釋,新制設有日出條款,從105年元旦開始新購房屋,或是103年之後取得、持有2年內出售,才會採取新稅率課稅,因而目前國人所持有的住宅都不受影響"

103/1/1~104/12/31買入,兩年內賣掉,才是新制,如沒賣掉超過兩年,就是舊制!

也就是奢侈稅砍掉重練成房地合一

105年元旦後購入,都是新制! 有那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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