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已經有註明交屋時再給他尾款!你擔心甚麼? 當初就這麼約定,現在不用理他的存證信函啦!!!再說沒辦法交屋, 那個一手/他 要付建商尾款嗎? (即使要, 那是他的事,你跟他的契約 已經有註明交屋時再給他尾款)...................我當初也是買二手預售屋,可是就去建商那邊換約! 一手那個小姐就拍拍屁股 沒她的事了~
chainhom wrote:請問各位:買二手預...(恕刪) 別怕,別看到存證信函就怕了,這只是個催告的動作而已你自己都白紙黑字都說了,交屋後才給尾款,但卻因故導致無法履行你可以直接不用去理那個一手的人,你直接表明你沒辦法給他,要就一起去找建商要他要找你打民事訴訟的話請便,那個麻煩的,最重要的是要請建商退款但說實在的,就算能追回款項也是好幾年以後的事,大大請節哀。
從您這有限資訊中看來您與一手的法律關係應是~債務不履行 與 不完全給付或是給付延遲相關法條請見以下~您應可主張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主張撤銷契約!要求返還您支付的價金!並應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其財產 以免他脫產了…說來他也是受害者~但他還會要求您繼續支付他價金,看來又非是善良人士了,您應做好準備~1000萬的金額爭議,應該是請專業人士處理了!因有去上些房屋土地相關課程有些地政士(代書),可能還比律師更懂房屋土地的相關法律!但要找到對人....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第247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hainhom wrote:請問各位:買二手預...(恕刪) chainhom wrote:請問各位:買二手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