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買二手預售屋,遇到建商倒閉


陳小春2525 wrote:
真令人好奇這到底是...(恕刪)

怪怪的換約!
怪怪的履約保證!
其中必有緣故,機關放在倉庫。

chainhom wrote:
請問各位:

...(恕刪)

換你發存證了

請她交屋否則退錢

要用法律手段解決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來亂的0827 wrote:
怪怪的換約!怪怪的...(恕刪)

而且建商都倒了,你公佈地區及建商名,能獲得資訊絕對更多更完整,怎能不做呢?
現在的人看到個影,就開始自變柯南,實在有夠猛,新聞台看太多了?
還沒換約完成就先匯一千多萬給對方喔.....
應該是已在建商那邊換約完成,只是因為建商倒了拿不到合約吧??
如果是後者,那尾款的部分不能不給吧??因為所有權人早就變成樓主了
chainhom wrote:請問各位: 買二手預售屋,遇到建商倒閉,...(恕刪)

房子沒交屋完成,何來的尾款?
至於拿出去的錢,如果是建商拿走,找建商,第一手有什麼損失也請這減少
建商是之前上新聞的那一家嗎?在中和員山路的案子?
契約已經有註明交屋時再給他尾款!

你擔心甚麼? 當初就這麼約定,現在不用理他的存證信函啦!!!

再說沒辦法交屋, 那個一手/他 要付建商尾款嗎? (即使要, 那是他的事,你跟他的契約 已經有註明交屋時再給他尾款)

...................

我當初也是買二手預售屋,可是就去建商那邊換約! 一手那個小姐就拍拍屁股 沒她的事了~
chainhom wrote:
請問各位:
買二手預...(恕刪)


別怕,別看到存證信函就怕了,這只是個催告的動作而已

你自己都白紙黑字都說了,交屋後才給尾款,但卻因故導致無法履行

你可以直接不用去理那個一手的人,你直接表明你沒辦法給他,要就一起去找建商要

他要找你打民事訴訟的話請便,那個麻煩的,最重要的是要請建商退款

但說實在的,就算能追回款項也是好幾年以後的事,大大請節哀。
從您這有限資訊中看來您與一手的法律關係應是~
債務不履行 與 不完全給付或是給付延遲
相關法條請見以下~

您應可主張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主張撤銷契約!要求返還您支付的價金!
並應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其財產 以免他脫產了…
說來他也是受害者~
但他還會要求您繼續支付他價金,
看來又非是善良人士了,您應做好準備~

1000萬的金額爭議,
應該是請專業人士處理了!
因有去上些房屋土地相關課程
有些地政士(代書),可能還比律師更懂房屋土地的相關法律!
但要找到對人....


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第247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hainhom wrote:
請問各位:買二手預...(恕刪)

chainhom wrote:
請問各位:買二手預...(恕刪)
個人一直在追蹤中,比較認同49樓跟63樓說的。資訊不完整...
CFUN wrote:
從您這有限資訊中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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