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odidi wrote:
沒錯這些房東都是佛...(恕刪)


1.專法只限自用住宅,商業租賃不在規範之內....
2.對於真的弱勢房客,房東要提供協助或優惠,這應該
是要出於房東的自主意願,而非立專法強勢要求,過
於強制的干涉,容易造成反效果而已,與其租給一個
可能無法解約的承租人,"不租",會是更好的選擇。
3.對於中低收入戶的照顧應是屬於政府的社或福利政策,
立專法等同將此義務強加在房東身上,豈不怪哉??
lovejerry999 wrote:
1.專法只限自用住...(恕刪)


你講的或許有道理



這是一種談判手法,故意先嚴苛,將來會讓利,但是這樣法案就會通過

大家都上當了,

第一這個草案將來會修訂

第二這是一種談判手法,故意先嚴苛,將來會讓利,但是這樣法案就會通過

例如說房客可以續租,這條明顯是誘餌

4%也是誘餌

<當租約到期,草案明訂,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更新契約期限,延長租期最多2年,也就是若房客無不正當行為,房東若沒有自己使用的需要,或沒有其他「正當事由」,就必須給予房客延租。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這條更是誘餌




讓大家針對這些吵

最後退讓,大家就會心滿意足


Junodidi wrote:
所以反對對弱勢團體...(恕刪)


1.立法不能歧視,房東選擇租客,這本來就不是"歧視",
銀行貸款設定限制,算不算歧視?? 福利政策跟私法
契約不應混雜檢視。
2.政府補貼,根本就不需要立此專法處理,跨大現有補貼
政策即足達此目的,不是嗎??
3.不得任意調漲,這點不反對,從民法中去增訂即足,不是嗎??
lovejerry999 wrote:
1.立法不能歧視,...(恕刪)


我講得很清楚 房東不能因為房客的外貌、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歧視

其它當然可以選擇

請不要故意混淆歧視的定義

當然這是表面,事實上我覺得台灣人比美國人歧視得更厲害(我還常看台灣房東不租給黑人 因為她們身上有味道,這種言論在美國早被告到法院)


而且還敢大辣辣說出

就如我說 這個法規中很多是誘餌,是未來準備調整用的

不信你看看

連我兒子都知道要買手機跟我要全新的IPHONE 最後他可以拿到HTC

這是小英一貫的談判手法

護衛隊們請不不要再辯了 李應元自己說的 納管的則是「自用住宅之租賃,不包含商業租賃

要承認這個專法沒有管到商業租賃有那麼難嗎? 這條專法就是專門管用來居住的房東而已

請問敢去拔那些大企業 壽險公司 銀行 還有建築業的毛嗎? 為何不敢把所有不動產的租賃都納入?

法案是由18個立委連署的 條文有許多報章沒說的 例如 房東配合房客入籍 房東提供交房租的憑證

麻煩請看一下立法院的紀錄吧 到底這個提案規範了甚麼東西 請問有來跟房東們諮詢一下意見否

許多東西其實我一直都在做 別人做不到 只是看到這些法條 除了心中的怒火實在沒甚麼好說

Junodidi wrote:
我講得很清楚 ...(恕刪)


1.我並沒有要混淆"歧視"的定義,而是"條件的篩選",
有些時候是必須存在的,舉例來說,一個分租公寓中,
該不該設定"性別條件"?如果設定了此一條件,是"歧視"
還是對其他租客安全的"維護"??
2.草案本來就會調整,其中當然有可能包含有一些誘餌,
但此專法中,誘餌要誘惑的對象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
若是承租人,就向你說的,騙你說要給你IPHONE,但最後
拿到的是平價手機。
若是出租人,先騙你說甚麼都不給你,還要搶你手上的IPHONE,
最後給你一個平價手機,但拿走你的IPHONE,你不覺得這種"談判"
方式怪怪的嗎??



Junodidi wrote:
我講得很清楚 ...(恕刪)這是小英一貫的談判手法


這種手法以前阿扁用的更多!

立法者或執政者不能以誠立法, 充滿算計, 非國家之福!

照顧弱勢, 是政府責任, 應像新加坡一樣,擴大公屋出租或安置.

民間出租請尊重市場機制!

房東有收租應該繳稅, 這是天經地義; 前面有人說,租屋專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擴大稅基, 那就加強查稅好了!
至於能否擴大稅基? 前面也有人算過, 固定5%的稅金, 反而還替房東省稅! 房客不報租屋支出, 那就要多報所得稅, 一來一往到底國家稅基差多少?

總感覺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立法, 國家法令已經多如牛毛,令人眼花撩亂!
房東不可選擇房客?
老板不可選擇員工?
女性不可選擇老公?
顧客不可選擇餐點?

房東不可調漲租金?
老闆不可調高薪資?
茹絲葵要跟我家同價?

我果然很笨
老老人家 wrote:
房東有收租應該繳稅, 這是天經地義...(恕刪)


看不到重點嗎? 立法強制所有租約必須公告 先引蛇出洞
等到時機成熟 再放大絕 修所得稅法 將租金收入直接納入綜所稅最高45%且不得扣抵成本
豬公養肥了 就是要宰..
Junodidi wrote:所以反對對弱勢團體的保障?
1.立法不能歧視
2.政府補貼
3.房東不可以隨意調漲(金減少、不得設籍或不得申請住宅補貼」等方式規避繳稅)

月入3w以上每月繳1k給弱勢族群,
4w繳2k... ,5w繳4k...,6w繳8k...,7w繳16k....類推,且無上限,
我同意,因為我很窮沒工作,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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