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tw wrote:
如果樓主真的開門進去,然後被告,那......
先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收會房屋
合約到期後
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
勝訴後
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
...(恕刪)
通常這樣的程序應該要等半年以上吧?
不惑之惑 wrote:
有些人的意見,對惡意拖欠房租者,實在寬大.
拖欠房租,然後租約到期了.
這時候,屋主進自己房屋是犯了哪一條? 沒有吧?
反而是, 這時候,房客還可以進屋內嗎? (第 450 條: 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再進來,是否為私闖民宅?
房客不能進屋內,縱使會同警察來,屋主也有權力不給進,不是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