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慢地整理出問題的癥結點,也了解具體可以執行的方法.
因此,我將我看出的問題與解決方式提出如下.
(1) 稅務機關(地方稅務局)在承辦我和媽媽買賣土地建物案件時,已完稅且也順利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代表第一時間是審核通過採用自用住宅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2) 稅務機關來函指稱要件不符合,明顯與當初審核通過相牴觸,錯失責任在稅務機關.
(3) 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該是由稅務機關認定.
(4) 倘若第一時間即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稅率的規定,我和媽媽在出售土地建物時,就會先將土地(媽媽是土地所有權人)贈與給配偶(即父親),因為父親並沒有使用過一生一次,將土地贈與配偶是合法的節稅.而建築改良物是我(已成年兒子),那這樣辦理的話一定沒有要件不符合的問題.一生一次的要件遠比一生一屋的要件寬鬆許多.
(5) 住宅使用情況,剛開始的PO文即提過,這是我老家,父母與我同住,長期以來始終是房屋稅和地價稅都是自用住宅稅率.戶籍也始終在此,持有更是長達30年以上了.(只是媽媽持有土地,我持有房子)
綜合以上五點,簡單地來講,因為稅務機關錯誤審核此案件,導致影響到後續整個案件的處理方式.符不符合要件是法律判定.我和媽媽要怎麼做買賣是攸關到自家的權益(如何節稅)基本上這是互相牴觸的.
一生一次是土地稅法給予每個中華民國國民合法的權益,配偶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也是土地稅法給予的合法權益.
既然媽媽不能使用一生一屋,稅務機關不予以審核通過,就不會完稅,也就不會產權移轉登記完畢.
以人民的立場,只是要合法的節稅,剝奪了我家改用爸爸名字使用一生一次的合法權益,
看來根本就是稅務機關瀆職,侵害我家的權益,還敢提出要求我們補稅.
我和爸爸媽媽目前在台灣都已經沒有房地產,也就是說連住的地方都是用租的.
我爸爸有一點點祖先留下來的田地(不到2分)
我媽媽只有祖宗且共同持有的墳地
稅務機關也查了我媽媽的全國財產總歸戶....是為了看有沒有能力繳清補稅款.>....
也跟媽媽說,倘若不繳,會被強制執行,那祖先的墳地看能賣多少云云來補稅.
而我自己則是正在和銀行做債務協商....名下沒有財產....
我以上說明應該很清楚了,我媽沒有能力繳這一百多萬的稅,最壞就是讓政府強制執行處理那塊祖先的墳.
我也只能在祖先墳前自盡,永遠對不起祖先!
我連生活都有困難了,沒有請律師,也沒有請代書,所以沒有事務所!
jun9829 wrote:
1.樓主有提到稅務機關認為你媽媽是借住而樓主已成年,所以不符合34條5項4款規定,那樓主的父親有設籍嗎?
2.為何是政風單位查核到,是有人舉x嗎?我比較好奇.
重點不是樓主父親有沒有設籍
而是針對建物的持有
因為土地上的自用住宅這個建物,法律規定必須在出售土地時
是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土地所有權人未成年子女
這三個其中一人所有
而樓主已經成年了,所以不符合要件,因此並不在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的情況
現在樓主最大的問題在於
兩層的把關都剛好失能
第一層,代書在申報的時候應該就要能注意到了但是沒把關到就這樣送件
第二層就是地方稅務局的審查沒注意到要件不符就這樣過件
但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來看
因為是納稅義務人的過失在先,所以其實要翻盤真的很難有機會
而且照法律規定,就算稽查人員過失造成漏稅,事後查到仍舊是依法補稅
只是滯納金、利息、罰鍰的起算時間不同而已
至於政風查到這點
其實也不能說是有人檢舉
而是政府機關定期都會有部門專門查缺失
這就跟一般企業的稽核小組一樣
只是樓主真的算是很倒楣,那個代書記著,以後有事千萬別找他代辦
畢竟追根究底還是因為他的不夠專業造成樓主的損失
至於補稅這個
其實還是要面對
只能看看能不能周旋到用分期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