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女拉拉 wrote:很多事我們小市民都以為法治可以幫得上我們,但從這件事情意開始到現在,真是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而我們又能如何?...(恕刪) 好像除了樓主外,大家都覺得判的很合理你的問題是沒跟你的律師問清楚導致你做了錯誤的判斷以為可以二邊賺如果真的讓樓主二邊賺那才叫不合理
AL168 wrote:當出現這個情況後, 議員應該要向屋主提出賠償因為 "永久" 已經不永久了耶所以可憐的屋主還是要賠議員 實在看不出現任屋主可憐在哪裡答應前屋主減價賺取購屋時的利益在先現在打官司除了要無償取回車位還要求議員要付後面的租金根本吃人夠夠前面還有人說啥永久使用權是流氓想法!?現在的70萬要在台北市買個停車位確實是不可能但議員花的70萬可是在民國78年耶當時的70萬幾乎都快可以在台北買小套房了更何況是停車位現在只想用低於70萬的錢買回那才是流氓吧哪個人不動產買賣是這樣算的??30年前100萬買的小公寓你現在會說住了30年所以折舊用低於100萬賣出嗎??還亂教人一些下三濫的破壞方式....就算所有權是屋主的, 故意破壞讓使用權人無法使用還是要賠償的好嗎另外就算改建後屋主要賠償一些錢給議員但車位所含的坪數使用權也就此完全取回跟現在談花錢買回使用權的意義不也是一樣嗎??現在停車位有所有權卻無使用權的情況其實還蠻常見的很多大樓地下停車場並不足以分配給每戶, 但地下室土地持分一樣是要每戶平分既然都算在公設裡了還有啥好抱怨地價稅的??那一樓也來抱怨我從沒用過樓梯電梯為何還要負擔地價稅好了....本案中最可憐的我認為是前屋主18年前買房時沒有查清楚, 原屋主也沒告知18年後要賣時才發現(可能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無法跟原屋主要求賠償)只好自認倒楣折價出售給現任的屋主
如果真的判回的話那前屋主不知道可不可以也去請求歸還減價金擺明聽了律師朋友的話....感覺可以賺一筆先砍個價再去告....魔女拉拉 wrote:確實曾有一度不想執行合約,但要買到一個自己合意的房子實在不容易,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
魔女拉拉 wrote: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因此而造成大家的困擾,請見諒!但我要說明,我們在買房子下定簽約之前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停車位,其實是另外一家仲介公司查出來的,後來才被告知!...(恕刪) 我想 當樓主這樣跟法官陳述時就已經站在打輸的一方了1.當初買屋時是在未知有車位的狀況去簽約 跟樓主自己開頭說特意去買有很大的差距2.接著在仲介告知 屋主折價的狀況 樓主已經不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律師應該是想針對折價是否有達到車位的合理價格去打假設前屋主讓價幅度夠大 打贏本來就是天方夜譚以法院的判決書來看 前屋主的狀況還比較容易打贏因為他才真正的完全不知情 直到要賣屋前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