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恕刪)


事先已經知道了.還同意了
那標題要不要改一下
順便第一篇的文章也改一下
整篇只挑自己有利的說

魔女拉拉 wrote:
很多事我們小市民都以為法治可以幫得上我們,但從這件事情意開始到現在,真是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而我們又能如何?...(恕刪)

好像除了樓主外,大家都覺得判的很合理
你的問題是沒跟你的律師問清楚
導致你做了錯誤的判斷
以為可以二邊賺
如果真的讓樓主二邊賺那才叫不合理
請問有新聞訪問的片段嗎?我想看看魔女長的樣子,謝謝
AL168 wrote:
當出現這個情況後, 議員應該要向屋主提出賠償
因為 "永久" 已經不永久了耶
所以可憐的屋主還是要賠議員


實在看不出現任屋主可憐在哪裡
答應前屋主減價賺取購屋時的利益在先
現在打官司除了要無償取回車位還要求議員要付後面的租金
根本吃人夠夠
前面還有人說啥永久使用權是流氓想法!?
現在的70萬要在台北市買個停車位確實是不可能
但議員花的70萬可是在民國78年耶
當時的70萬幾乎都快可以在台北買小套房了更何況是停車位
現在只想用低於70萬的錢買回那才是流氓吧
哪個人不動產買賣是這樣算的??
30年前100萬買的小公寓你現在會說住了30年所以折舊用低於100萬賣出嗎??
還亂教人一些下三濫的破壞方式....
就算所有權是屋主的, 故意破壞讓使用權人無法使用還是要賠償的好嗎
另外就算改建後屋主要賠償一些錢給議員
但車位所含的坪數使用權也就此完全取回
跟現在談花錢買回使用權的意義不也是一樣嗎??
現在停車位有所有權卻無使用權的情況其實還蠻常見的
很多大樓地下停車場並不足以分配給每戶, 但地下室土地持分一樣是要每戶平分
既然都算在公設裡了還有啥好抱怨地價稅的??
那一樓也來抱怨我從沒用過樓梯電梯為何還要負擔地價稅好了....

本案中最可憐的我認為是前屋主
18年前買房時沒有查清楚, 原屋主也沒告知
18年後要賣時才發現(可能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無法跟原屋主要求賠償)
只好自認倒楣折價出售給現任的屋主

魔女拉拉 wrote:
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恕刪)

被律師朋友害了...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kissstarfish wrote:
不用感謝 判決結果是你應得的 就不用客氣了


+1

不要再浪費資源了, 要乖, ok!!

iisguagua wrote:
被律師朋友害了......(恕刪)


可能是律師朋友想兩頭賺, 魔女拉拉想成她可以兩頭賺, 被騙了吧??
gm86861586 wrote:
20年前的70萬?我...(恕刪)


房屋已經減價金了
地下停車位妳應該只買一半

結案!
如果真的判回的話
那前屋主不知道可不可以也去請求
歸還減價金

擺明聽了律師朋友的話....感覺可以賺一筆
先砍個價
再去告....

魔女拉拉 wrote:
確實曾有一度不想執行合約,但要買到一個自己合意的房子實在不容易,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

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因此而造成大家的困擾,請見諒!
但我要說明,我們在買房子下定簽約之前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停車位,其實是另外一家仲介公司查出來的,後來才被告知!...(恕刪)


我想 當樓主這樣跟法官陳述時就已經站在打輸的一方了

1.當初買屋時是在未知有車位的狀況去簽約 跟樓主自己開頭說特意去買有很大的差距

2.接著在仲介告知 屋主折價的狀況 樓主已經不是不知情的第三者

律師應該是想針對折價是否有達到車位的合理價格去打

假設前屋主讓價幅度夠大 打贏本來就是天方夜譚

以法院的判決書來看 前屋主的狀況還比較容易打贏

因為他才真正的完全不知情 直到要賣屋前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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